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工程承包合同缺少应有的约束力和严肃性,不履行合同的事例举不胜举。这一现象的产生,除了法制环境这个主要因素外,工程造价承包方式的正确选择和有效落实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工程造价承包形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责权、利益和风险的分担,关系到工程承包合同履行的可靠性,对于巩固工程施工招标竞争的成果,建立和维护工程承发包市场的秩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工程招标发包时,如何根据工程特点情况,市场情况,正确、规范地选择工程造价承包形式是很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工程造价承包形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责权、利益和风险的分担,关系到工程承包合同履行的可靠性,对于巩固工程施工招标竞争的成果,建立和维护工程承发包市场的秩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工程招标发包时,如何根据工程特点情况,市场情况,正确、规范地选择工程造价承包形式是很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2. 常用的造价承包形式及其利弊
国内常用的造价承包形式有以下4种:
①固定总价承包。这种承包方式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小,工期短,技术简单,并由承包商承担全部风险,合同管理简单易行。
②固定分项单价承包。承包单位只承担价格费用的风险,不承担工程量计量差异的风险。
③固定基本单价,调整工、料差价承包。承包商按中标的各分项工程基本单价、间接费率、利润率固定承包,但合同工期内如发生劳务、材料、施工机械的市场价格变化(不含工程定额的调整变化)可调整相应差价。其中工程量则根据工程不同情况,分别参照上述①或②种承包方式处理。这种承包方式适用范围较广,承发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客观反映工程承包造价,因而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工程承发包所采用。
④实际成本结算承包。发包单位自行承担全部风险,承包单位缺乏必要的风险压力和责任约束。
上述四种工程造价承包方式,应从有利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承包制健康规范 发展以及维护承发包双方正当利益等几方面考虑分析其应用条件与利弊。
首先,固定总价与固定分项单价这两种承包方式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承包商承担工程实施中可能发生的所有价格风险。它们仅适用于工程小、工期短或市场价格较平稳情况下的工程造价承包。对于那些规模大、工期长、技术复杂的工程,其不可预见因素多,工期内容在实施中往往发生较多变更,加之我国尚处在市场发育和价格改革时期,建设物资市场价格的远期变化趋势和幅度难以预测,因此承包商对之既无法把握风险和定量报价,也难以实行固定承包。其关键是在现有环境下,风险包干值无法核定。
其次,要大力推广使用固定基本单价,调整工、料差价这一造价承包方式。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条款中所采用的合同价格承包方式即属此种,是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承担后继发生的价格风险。其合同价格条款中既含有依据工程施工中发生意外情况,经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而支付给承包商的“暂定金”和“记日工”;也包括了随市场人工、施工机具、材料价格变化的权威指数,调整工程合同价格的约定。即由发包单位承担上述内容所带来的风险。当然,其中各分项工程的基本单价、利润率、管理费率是固定不变的,即该部分内容的风险由承包方分担。这种对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利益、责任和风险给予明确划分,是符合工程施工的特点和市场经济规律的,故受到国际承发包市场的普遍认同,而被世界银行推荐为合同示范条款。为了积极靠拢国际惯例,公正维护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正当利益,应大力推广运用这种承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