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能享受医疗期待遇吗?
me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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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3月27日 08: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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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医疗期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也是经常容易出现劳动争议的一个方面。什么是医疗期,医疗期如何计算?医疗期内的工资如何计算?尚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能否享受医疗期待遇?流产女员工可以有医疗期吗?公司是不是不能与医疗期内的员工解除劳动?希望通过本期专家对几个案例的深入分析使大家对医疗期的是是非非有更为理性的认识。   专家简介   彭光华   劳动法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理事;日本九州大学法学院中国研究会副会长,日本劳动法学会、日本九州法学会、九州大学法政学会、九州社会法研究会会员。

 编者按
  医疗期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也是经常容易出现劳动争议的一个方面。什么是医疗期,医疗期如何计算?医疗期内的工资如何计算?尚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能否享受医疗期待遇?流产女员工可以有医疗期吗?公司是不是不能与医疗期内的员工解除劳动?希望通过本期专家对几个案例的深入分析使大家对医疗期的是是非非有更为理性的认识。
  专家简介
  彭光华
  劳动法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理事;日本九州大学法学院中国研究会副会长,日本劳动法学会、日本九州法学会、九州大学法政学会、九州社会法研究会会员。
医疗期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高某参加工作六年后被某化肥厂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四个月,待高某转正成为正式员工后再为高某办理各种社会保险。高某在试用期还没有结束时患病住院,经医院诊治一个月后仍未痊愈。住院期间,该化肥厂停发了高某全部工资,并以他在试用期内不能适应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高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化肥厂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并享受医疗期病假及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规定,裁决该化肥厂解除高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补发高某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补办其在试用期的劳动保险,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专家点评
  焦点一:该化肥厂是否应给在试用期的高某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依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可见,双方劳动关系是从订立劳动合同起确立的,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已经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就有权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试用期只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是有条件解除合同的附期限法律规定,并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必须的考验期。因此不能以劳动者处于试用期而不承认其为化肥厂的正式职工,也不能剥夺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案中,虽然高某在试用期内患病,但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可见该化肥厂应当在高某的试用期内为他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焦点二:高某在试用期内患病,用人单位是否应给予一定期限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劳动部[1994] 479号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本案高某患病在试用期内,属于工作年限十年以下,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按规定应给予三个月的医疗期;劳动部办公厅1989年7月8日《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 第3号)指出:“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可见,用人单位不给予高某医疗期待遇的做法是不符合此项政策规定的。
  焦点三:用人单位在高某住院期间,停发其全部工资是否违反有关规定的。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案高某在试用期内,按规定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用人单位在高某住院接受诊治一个月还未痊愈的情况下,停发高某全部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这一点我们在本期案例《医疗期如何计算?》中已经做了详细的讨论。
  焦点四:该化肥厂可否因高某在试用期内,就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该化肥厂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劳动法虽然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高某住院仅一个月,医疗期还未满,因此,用人单位不能解除高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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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f123456abc
2012年07月26日 14: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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