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1.1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苗圃技术管理,提高育苗技术水平,满足城市园林绿化对苗木的基本需要,特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主要对城市园林绿化需要的乔木、灌木和部分花木的繁育技术作出有关规定。其他专业苗圃可参照使用。花卉、草皮、地被植物、水生植物和盆栽花木等园林植物的育苗规程另行制订。 1.3 一个城市的园林苗圃面积应占建成区面积的2%~3%。并根据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及市场需要制订苗木生产规划。
总则
1.1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苗圃技术管理,提高育苗技术水平,满足城市园林绿化对苗木的基本需要,特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主要对城市园林绿化需要的乔木、灌木和部分花木的繁育技术作出有关规定。其他专业苗圃可参照使用。花卉、草皮、地被植物、水生植物和盆栽花木等园林植物的育苗规程另行制订。
1.3 一个城市的园林苗圃面积应占建成区面积的2%~3%。并根据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及市场需要制订苗木生产规划。
1.4 园林苗圃要结合生产实际,开展科学试验,推广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良种壮苗,培育种类丰富、造型优美的苗木产品。
1.5 各地园林苗圃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育苗技术操作规程,加强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努力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按规程指导苗圃育苗生产。
12楼
附录
用词及用语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有条件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4.条文中应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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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城市建设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为
主编单位;
参加编写的有哈尔滨、 南京、上海、 天津、 长春、 长沙 济南市园林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鲁东和、 杜若聪、王荫堂、
姚振木丹、刘再春、王维兴、
张选信、 孙锦、 索奎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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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呵呵,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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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太好了,正需要呢,其他网的都是介绍书的,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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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太感谢楼上了,又把俺的老帖给翻出来了,不然俺都忘了俺发过这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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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项技术很新颖,很独特。在另一个方面来说,符合了可持续的发展,弥补了由于大规模地建设,造成土地资源紧缺,相应的大量地减少绿化面积。屋顶绿色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由于土地大量利用而使绿化面积减少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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