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承包及管理名词
zimayer69
zimayer69 Lv.3
2011年01月31日 14: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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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指投资者通过政府BT项目招投标,中标取得BT建设的投资者(承包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立即移交给建设单位(通常为政府),建设单位向BT建设投资者(承包人)支付工程建设费用和融资费用,支付时间由BT建设双方约定。因此,BT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一种融投资方式。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项目业主,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BOT项目投资者并按合同约定授权中标投资者来融资、投资、建设、经营、维护该项目,该投资者在协议规定的时期内通过经营来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政府或授权项目业主在此期间保留对该项目的监督调控权。协议期满,根据协议由授权的投资者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授权项目业主的一种模式。适用于对现在不能盈利而未来却有较好或一定的盈利潜力的项目。

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指投资者通过政府BT项目招投标,中标取得BT建设的投资者(承包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立即移交给建设单位(通常为政府),建设单位向BT建设投资者(承包人)支付工程建设费用和融资费用,支付时间由BT建设双方约定。因此,BT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一种融投资方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项目业主,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BOT项目投资者并按合同约定授权中标投资者来融资、投资、建设、经营、维护该项目,该投资者在协议规定的时期内通过经营来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政府或授权项目业主在此期间保留对该项目的监督调控权。协议期满,根据协议由授权的投资者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授权项目业主的一种模式。适用于对现在不能盈利而未来却有较好或一定的盈利潜力的项目。

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转让”),是国内投资者(承包人)或国际财团对中标承包的市政工程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待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所有权并进行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或其授权的业主。

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一拥有一经营”) ,社会投资者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基础设施项目,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政府或其授权的业主。

BOT、BOO和BOOT项目融资模式比较
  自然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这类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风险大,单靠项目主办人的力量无法筹集如此大规模的资金,项目主办人也无力承担项目失败的风险,且传统的融资方式也满足不了上述项目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创造出项目融资这一方式。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和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作为项目融资的两种基本类型在实践中不断被发展和完善,比较成熟的模式是BOT结构。BOT有三种具体形式:BOT、BOOT、B00,除此之外,它还有一些变通形式。
  一、BOT、BOO和BOOT
  BOT即建设—经营—移交,在标准的BOT方式中,私人财团或国外财团自己融资来设计、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开发商根据事先约定,经营一段时间以收回投资。经营期满,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将被转让给东道国政府。BOT融资模式的基本思路是:由政府或所属机构对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
  BOO即建设—拥有—经营,承包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
  BO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则是私人合伙或某国际财团融资建设基础产业项目,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所有权并进行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一)BOT与BOO
  1、相同点。BOT和BOO模式最重要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利用私人投资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私人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授予的特许协议或许可证,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经营。在特许期,项目公司拥有项目的占有权、收益权以及为特许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理收费等的权利,并承担对项目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义务。在我国,为保证特许权项目的顺利实施,在特许期内,如因我国政府政策调整因素影响,使项目公司受到重大损失的,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经营收费或延长项目公司特许期;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红利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外汇出境。但是,项目公司也要承担投融资以及建设、采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2、不同点。BOT与BOO模式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在BOT项目中,项目公司在特许期结束后必须将项目设施交还给政府;而在BOO项目中,项目公司有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拥有并经营项目设施。从BOT的字面含义,也可以推断出基础设施国家独有的含义:作为私人投资者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本着高风险、高回报的原则,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为收回投资并获得投资回报,私人投资者被授权在项目建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对项目享有经营权,并获得经营收入。期限届满后,将项目设施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由此可见,项目设施最终经营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而且在BOT项目整个运作过程中,私人投资者自始至终都没有对项目的所有权。说到底,BOT模式不过是政府利用私人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对项目设施拥有经营权,但该基础设施的本质属性没有任何改变。换句话说,运用BOT方式,项目发起者可拥有一段确定的时间以获得实际的收入来弥补其投资,之后,项目交还给政府。而BOO方式,项目的所有权不再交还给政府。
  (二)BOOT与BOT、BOO
  BOOT与BOT的区别有二:一是所有权的区别。BOT方式,项目建成后,私人只拥有所建成项目的经营权;而BOOT方式,在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私人既有经营权,也有所有权。二是时间上的差别。采取BOT方式,从项目建成到移交给政府这一段时间一般比采取BOOT方式短一些。每一种BOT形式及其变形,都体现了对于基础设施部分政府所愿意提供的私有化程度。BOT意味着一种很低的私有化程度,因为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并不转移给私人。BOOT代表了一种居中的私有化程度,因为设施的所有权在一定有限的时间内转给私人。最后,就项目设施没有任何时间限制地被私有化并转移给私人而言,BOO代表的是一种最高级别的私有化。换句话说,一国政府所采纳的建设基础设施的不同模式,反映出其所愿意接受的使某一行业私有化的不同程度。由于基础设施项目通常直接对社会产生影响,并且要使用到公共资源,诸如土地、公路、铁路、管道、广播电视网等等。因此,基础设施的私有化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对于运输项目(如收费公路、收费桥梁、铁路等)都是采用BOT方式,因为政府通常不愿将运输网的私有权转交给私人。在动力生产项目方面,通常会采用BOT、BOOT或BOO方式。一些国家很重视发电,因此只会和私人
  签署BOT或是BOOT特许协议。而在电力资源充足的国家(如阿根廷),其政府并不如此重视发电项目,一般会签署一些BOO许可证或特许协议。最后,对于电力的分配和输送,天然气以及石油来说,这类行业通常被认为是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国计民生,因此建设这类设施一般都采用BOT或BOOT方式。
  (三)项目融资模式的其他几种变形
  在对BOT模式的运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具体形式,现简要介绍如下:BTO,即建设转让—经营;DBTO,即设计—建设—融资—经营;BLT,即建设—租赁—移交。
  二、实例分析——济南建邦黄河公路大桥融资模式
  济南建邦黄河公路大桥,是济南跨黄河向北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由山东建邦集团以BOT方式投资建设,初步概算总投资约9.38亿。大桥位于济南天桥区新徐庄附近,南北分别与济南二环西路、国道309线相连。大桥全长5.3公里,其中黄河大桥长2.3公里,两岸接线长3公里。据悉,大桥建设工期预计30个月,2010年底建成通车后,山东建邦集团拥有特许经营权25年。


经对政府投资项目 BT 承包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及法律后果进行分析,本文认为,BT 承包合同属于违规合同,但一般不是无效合同;在 BT 承包模式下,BT 承包合同约定的融资人超过 银行贷款利息以上的投资回报有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关 键 词] :BT 承包模式 合同效力 法律风险 BT 承包模式是政府投资项目目前采用的建设模式之一。该模式要点是经政府授权或委托的项目 业主选择具有建筑施工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作为项目的投融资主体及施工单位(以下简称融资人)与 之签订 BT 合同,约定由该企业完成项目的投融资工作,并负责项目施工,项目完成后,项目业主按 约定条件收购项目。 下面,笔者对该模式下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关于 BT 承包合同的合法合规性 在 BT 承包模式下,BT 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可从以下方面考察。 1、是否与《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违背问题 2006 年 1 月 4 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严禁政 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严禁带资承包通知”)。该通知要求“政 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 笔者认为,BT 承包模式与严禁带资承包通知内容是实质违背的,理由如下: (1)严禁带资承包通知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完善宏观调控,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BT 承包 模式下,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主体)的主要义务是以财政资金回购项目,在 BT 承包模式下,因政 府除支付项目建设成本外,还要支付融资人投资利息及投资汇报,项目投资概算控制因素增多,概算 控制难度更大。因此如采用 BT 承包模式,严禁带资承包通知之“完善宏观调控,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 概算”实现难度更大。 (2)严禁带资承包通知还有一个目的就是“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笔者认为,在 BT 承 包模式下,政府负有依约支付“项目回购款”的义务,在带资承包模式下,政府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建筑 企业垫支的工程款。该两种模式均构成政府债务,只不过名目不同,一为“项目回购款”,另则为“工 程款”。不管采取什么模式,一旦财政资金安排出现问题,则政府欠款问题及其连锁反应将法避免。 因此,在该种意义上,除 BT 承包模式下政府需额外承担项目投资利息及回报外,BT 承包模式与带 资承包并无实质性差异。 (3)严禁带资承包通知明确规定“采用 BOT、BOOT、BOO 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 本通知。 ”注意, 模式没有被排除出通知适用范围, BT 同时该条没有表述为“采用 BOT、 BOOT、 BOO 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以上可见,BT 承包模式是应适用通知。我们认为,在 BOT、BOOT、BOO 模式下,特许经营期届满后项目将无偿移交政府(BOT、BOOT 模式下),或 政府特许融资人长期拥有经营(BOO 模式下),政府不需要利用财政资金支付工程款或项目回购款, 政府不因该等合同而负财政债务。而 BT 模式显然构成政府债务,与 BOT、BOOT、BOO 方式截然 不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目前 BT 模式(特别是 BT 承包模式)应属于通知严禁范围。采取 BT 承包模 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是与通知内容相违背的。但需注意的是,通知属于政府规章范畴,根据合同法规 定,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可以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BT 承包合同虽然违背了严

禁带资承包通知内容,但该点并不能构成 BT 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2、关于 BT 承包合同与带资承包合同区别 笔者认为,BT 承包合同与带资承包合同并无本质区别,理由如下: (1)BT 承包模式下,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完成前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在项目完成移交后,按 约定支付项目回购款。与带资承包比较,其项目建设资金支付方式是完全一致的,即项目建设资金实 际支付时间与建设资金发生时间有较长的滞后期。从这一点看,BT 承包合同与带资承包合同并无区 别。 (2)通说认为,BT 与施工承包合同的最主要区别是,BT 融资人在项目移交前是资产所有人, 在“T”的过程中,将项目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政府,而施工承包则无该特征。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 BT 承包模式与施工承包并无区别:BT 承包模式下,项目所有建设用地及报建手续均以项目业主(政 府授权或委托主体)名义进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合法持有用 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 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的人是新建房屋的初始产权人。因此,不论 BT 承包合同对建设期 项目所有权如何约定,从法律上看,在建设期项目所有权当属项目业主(政府授权或委托主体)无疑。 BT 承包合同约定的项目移交与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是施工竣工移交并无本质差别,均不涉及所有权的 移交,仅仅涉及工程是实际占有状态的转移。 3、关于招投标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项目业主选择 BT 投融资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工程的投融资建 设,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 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必须进行招标。因此,在 BT 承包模式下,选择投融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招标形式。部分地区因种种 原因不经招标程序直接以协议方式选择投融资建设单位,是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强 制性规定的。不经招标投标程序直接签订的 BT 合同应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BT 承包合同的法律后果 通过以上对 BT 承包合同合法合规性分析,笔者倾向性认为,BT 承包合同实质是垫资承包合同, 违反了严禁资承包通知,但没有违反先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违规合同,但不是无效 合同(除非选择融资人的过程未经招标投标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 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 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该条规 定可能构成融资人巨大的潜在风险。 BT 承包合同一般约定项目回购款包括建设成本、投资利息或投资回报等部分,投资利息或投资 回报一般是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一旦发生纠纷,BT 承包合同被认定为垫资承包合同,根据上述司 法解释规定,融资人依据 BT 承包合同约定主张的高于融资人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的利息或 回报将不能得到支持。 以上是笔者对 BT 承包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的简要分析, 希望对 BT 各方有所启迪, 并特别提醒 BT 融资人注意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

EPC,是Engineering, Procurement,Construction三个英文字母的缩写,也就是设计+采购+建设,就是我们常说的总承包。
EPCM加上了一个Management,意思是你雇一个EPCM管理公司来替你管理以上3项内容。EPCM模式,即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EPCM——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是指,承包商全权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采购,并负责施工阶段的管理,这是一种目前在国际建筑业界通行的项目交付模式。同时,EPCM管理方还需要对项目的其他方面进行管理,如:设计、采购和施工阶段的进度,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准备成本规划、成本估算和文件控制等。
 由于它对工程承办企业的总包能力、综合能力,以及技术和管理水平的要求较高,而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在项目管理、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上与国际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EPCM模式在国内尚未得到普及和推广。
EPCM模式的特点分析
在EPCM模式下,业主提出投资的意图和要求后,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 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全部工程的施工,都交给所选中的一家管理公司 (EPCM管理方)负责实施;由EPCM管理方根据业主的要求,为业主选择、推荐最适合的分包商来协助完成项目,但其本身与分包商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无需承担合同与财政风险。
PMC是 Project Management Control Team
PMC就是项目管理公司,一般是由国际上比较知名的工程公司来承担,比如Fost wheeler,Fluro等,主要做项目前期的策划和评估,然后和业主一起组织对项目进行EPC或EPCM模式的发包,并代表业主负责对项目执行过程中进行全面管理。

(一)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三)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免费打赏
mirror_yue
2011年02月14日 14:32:09
2楼
看的真晕乎,不过这些东西还真是以前没注意过的,在好好看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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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jiansen
2011年02月24日 14:59:26
3楼
今天终于找到资料了,搞了一年多的bt项目,分析的真是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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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mm66
2011年02月25日 22:46:14
4楼
挺不错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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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angdonghai
2012年04月02日 14:45:39
5楼
很好的资料,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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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5518
2012年08月16日 21:02:15
6楼
搞不懂了。。。。。门外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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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xcf
2013年04月16日 08:56:30
7楼
很好 学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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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0335
2013年05月13日 00:27:26
8楼
EPC总承包模式下监理需要进行工程计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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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飘飘
2013年05月19日 07:24:05
9楼
不错的资料,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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