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2006.10.16,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6]248号 )。目的:一是以《条例》为依据,将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具体化,明确相应的工作程序;二是要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界定清楚;三是指导监理单位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概括为四个方面:
2006.10.16,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6]248号 )。
目的:一是以《条例》为依据,将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具体化,明确相应的工作程序;
二是要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界定清楚;
三是指导监理单位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 是要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二 是审查全面,
三 是检查、督促到位,
四 是正确行使停工指令,并及时报告。
(一) 要求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二)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主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审查、审核工作:
一是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是 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三是 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四是 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五是 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三)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主要做好六个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
一是 要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是 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情况;
三是 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四是 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五是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六是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要求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5)监理工作的程序:
1、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核查施工方提交的技术文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并签署意见
3、监理巡视、检查,整改、复查,停工、 报告;
4、归档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资料 。
监理单位责任
6)要求:监理单位该审查的一定要审查,该检查的一定要检查,该停工的一定要停工,该报告的一定要报告。
监理单位履行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监理单位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若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追究其他单位的责任,而不再追究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这样,政府主管部门在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时,对监理单位,主要是看其是否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
当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有信函、传真和电话等形式,其中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7)为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主要采取哪些措施:
要求监理单位:
一要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
二要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要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通过落实责任制,建立完善制度,促使监理单位做好安全监理工作。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06月02日。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