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的防雷的技术工作
yanyan20332033
2006年01月15日 21:43:16
来自于防雷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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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浙公算〔1998〕59号各市、地、县公安局、气象局: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程度的提高,各行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但是,由于使用单位疏于气象灾害的防范,计算机遭雷击的事故时有发生。为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内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雷电灾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浙公算〔1998〕59号

各市、地、县公安局、气象局: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程度的提高,各行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但是,由于使用单位疏于气象灾害的防范,计算机遭雷击的事故时有发生。为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内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雷电灾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凡本省范围内新建或已建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工作站、必须按现行国家、行业的标准、规范要求安装完善的防雷装置。
2.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防雷安全措施、应当保障计算机场地、计算机及其配套和相关的设备、设施(含网络)和运行环境免遭雷电的危害,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二、检测方式

l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检测每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应随时进行。
2.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防雷工作实行年检、年审。检测工作由各所在地的防雷检测中心(所)承担,其检测结果报送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审定、备案。防雷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
3.对检测合格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当地公安计算机安全监督部门和防雷检测中心(所)共同颁发统一格式的合格证书;对检测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计算机防雷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通知》(浙价费[1996]282号、[1996]财综108号)执行。

三、防雷产品和防雷装置

1.使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防雷产品,必须是取得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2.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装置不得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
3.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方案须经当地公安机关、防雷检测中心(所)审定后,方可投入施工。
4.防雷装置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格)证书。防雷装置竣工后需经当地公安机关、防雷检测中心(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行政监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拒绝接受检测的;
2.使用未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防雷产品的;
3.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所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的。

五、保险方式

凡进入本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产品,须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计算机管理监察处和浙江省防雷中心。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气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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