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筑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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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1月12日 19: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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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1-25     点击:1069         黑财建[2005]167号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各行署、市财政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1-25     点击:1069        



黑财建[2005]167号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行署、市财政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三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概)算书,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条 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比例)、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数额(比例)、时限及方式;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支付的数额、时限及方式;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及支付方式;

(五)承担风险的范围、费用、幅度及超出约定范围、费用、幅度的调整方法;

(六)违约责任及索赔费用、方式;

(七)保险费用;

(八)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

(九)专利技术使用费;

(十)文物及地下障碍物发生的费用;

(十一)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费用或标准;

(十二)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比例)、预扣方式及时限;

(十三)支付价款、履行合同的担保事项;

(十四)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第五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已计取风险系数或金额)范围内不可调整,风险范围以外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技术不复杂、风险不大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200万元以内)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方式。

2、固定单价。

(二)可调价。其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批准的设计变更及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变更;

4、发包人更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调整;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六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七条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承包人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

(二)施工中发生其他变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三)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四)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一)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应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二)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内容在合同中明确。

(三)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月以内,或施工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第九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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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工程预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价款的25%,不高于合同价款的30%,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比例,发包人应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施工进度或投资计划逐年预付。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四)承包人预支工程款时,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填报“工程价款预支帐单”送发包人办理付款手续,预支的工程款应当在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进行抵扣。

(五)实行预付款结算,每月终了,承包人应当根据已完的工程量,计算工程价款;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和“已完工程报表”,送发包人审核确认办理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

(一)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二)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

(三)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价款竣工结算。

(一)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合同有约定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保修期到期后清算(合同有约定期限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非发包人原因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二)合同以外工程签证项目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工程签证项目(附表:签证报审核定表),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数量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经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中约定奖惩标准或费用执行。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监督工程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编制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建设单位编制的设计概算须报财政部门审核。未经财政部门审核设计概算的工程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二)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三)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完成的工程进度,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出具工程进度款结算单(竣工款结算单),报财政部门审核,以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数额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依据。

(四)工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单位编报的采购计划,经政府采购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活动,资金由财政部门与供应商结算。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价款结算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全国统一定额;

(二)组织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制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组织制定和指导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施工合同文本;

(五)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行为;

(六)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发包人应当将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合同发生纠纷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规定的,将依法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方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实施细则外,其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二十二条 黑龙江省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词语解释

工程:是指发、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价款:是指发、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即发、承包两个法人在协议书中的“约定”,且是用以“支付”完成承包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款项。

固定价: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计取风险系数或金额)内不可调整。

固定总价:是指承包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已确定,在工程实施中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

固定单价: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而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可调价:包括可调总价和可调单价。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

工程变更:是指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增减工程”。

设计变更:是指按发包人的意图或经发包人采纳同意,在符合规划等要求情况下,通过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所作的变更重新设计的部分。

追加(减)合同价款: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定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

工程进度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的各项费用总和。

工程计量:就工程某些特定内容进行的计算度量工作。工程造价的计量是指为计算工程造价就工程数量或计价基础数量进行的度量统计工作。

竣工结算:是指已完工程经有关部门点交验收后,发承包双方就最后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工程签证:是指发承包合同约定,一般由发承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即按发承包合同“约定”由发承包两个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就合同价款之外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款项,是法人代表授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与体现。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是指发、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投资估算:是指在整个投资决策过程中,依据现有的资料和一定的方法,对建设项目的投资额进行的估计。投资估算总额是指从筹建、施工直至建成投产的全部建设费用,其包括的内容应视项目的性质和范围而定。

设计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的工程造价计算。它是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单位工程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和建设项目总概算组成。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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