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4.2中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建筑的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4.2.11中走道、门厅、、等部位从这两条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只要是小于100米的住宅部分的走道、门厅就不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那小于100米的住宅部分电梯前室呢?需不需要设置呢?注:我设计的一套17层的房子 在电梯前室和入户口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现在设审意见说,不超过100米的住宅不用设置自动报警系统,只需要设置消火栓启泵系统,以省投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4.2中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建筑的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1中走道、门厅、、等部位
从这两条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只要是小于100米的住宅部分的走道、门厅就不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那小于100米的住宅部分电梯前室呢?需不需要设置呢?
注:我设计的一套17层的房子 在电梯前室和入户口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现在设审意见说,不超过100米的住宅不用设置自动报警系统,只需要设置消火栓启泵系统,以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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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有个朋友跟我说JGJ16-2008中13.3.1中
有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
应该用这条就可以说服设审中心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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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估计看的是建筑电气设计手册上的要求 35层以下住宅可不设计消防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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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去看看13.3.1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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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不超过100米的住宅不用设置自动报警系统,只需要设置消火栓启泵系统,以省投资"是正确的!《民规》JGJ16-2008中好多条文莫名其妙。13.1.3中有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是建立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4.2前提下的。JGJ16-2008条文说明“13.1 一般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技术性复杂,同时涉及消防法规,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工作,其从业人员,应该熟练掌握与消防有关的国家现行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以及各种类型的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在修订时,凡涉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报警及探测区域的划分、各类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火灾探测器的设置等内容,都规定了按相关国家标准执行,未做相关条文的引用,仅在相关部分根据民用建筑的特点,作了相应的补充。”所以一个建筑物(或建筑物某场所)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以及各种类型的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为准。否则,JGJ16-2008中13.1.3中2)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显然独立粘住的一层公共厕所100%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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