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5年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审查工作的通知 建市资函[2005]6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要求,为做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建市资函[2005]6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要求,为做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认定办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资格延续申请。凡2002年12月18日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资格延续申请。
二、申请资格延续应提交的资料请按照有关法规和本通知要求,参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4]5号),准备资格延续申请资料。
三、参加本次资格延续审查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向省级初审部门报送资格延续申请材料;其中,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由企业直接向建设部报送资格延续申请材料,同时,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在线填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为了不影响换证工作,请在2005年11月25日前,省级初审部门将本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四、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将对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的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甲级资格标准的企业,准予延续申请,统一发放新的资格证书;同时为了方便申请人,对不符合甲级资格标准的企业收回甲级资格证书,转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新核定。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