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困扰我好长时间了,多所人说:既然招投标是风险行为,就不能再就合同谈判,而且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又有人说:根据2008年的工程量清单规范的流程,招标和谈判是平行的两个动作,可以就合同进行谈判。大家对此问题意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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