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投标报价的认识
yanyan20332033
2005年09月08日 20: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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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工程建设投标报价的几点认识 作者:王军丽 青海省金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内容提要:投标报价是工程施工投标的关键,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真实反映工程造价。要使有限的资金在各方面获取最大的收益,就必须对工程投标报价工作进行有效合理的控制,切实保证施工企业的合理收入和建设单位的合理投资。本文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以求认真负责,最经济合理、最有成效做好投标报价工作。



浅谈对工程建设投标报价的几点认识
作者:王军丽 青海省金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内容提要:投标报价是工程施工投标的关键,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真实反映工程造价。要使有限的资金在各方面获取最大的收益,就必须对工程投标报价工作进行有效合理的控制,切实保证施工企业的合理收入和建设单位的合理投资。本文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以求认真负责,最经济合理、最有成效做好投标报价工作。



关键词: 投标报价 技巧 控制



在工程建设中,工程投标报价使工程造价得到比较合理的控制,从根本上改变长期以来先干后算造成的投资失控的局面。同时,在竞争中推动了施工企业的管理,施工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发展,为赢得社会信誉,必须增强质量意识,提高合同履约率,缩短建设周期,降低施工成本,才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若缺乏全面、系统的控制理论和实践方法,将导致建设资金有形和无形的大量浪费。因此,投标报价工作必须延伸到建设项目的每个过程这中,落实在建设项目之中。



一、现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计算投标报价。



所谓投标报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计算工程造价的资料,分别计算单项工程价格,分部工程造价及工程总造价。在工程总造价的基础上,再考虑投标策略以及各种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然后提出投标报价。



1、收集整理计价依据:A,工程计价类别;B,执行定额及取费标准;C,执行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政策性的调整文件等;D,材料、设备计价方法及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E,工程量清单。



针对以上工程造价的依据,因此,施工企业要认真做好这些计算造价的基础工作。这此工作,有的具有相对稳定性,可以一次编制,在较多的工程中使用,如定额、工是单价、机械台班单价等;有的则需针对具体工程进行工作,如材料价格,需要及时询价掌握市场供应情况及价格,只有这些工作做的准确及时,才能保证计算出的工程造价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并能获得利润。由于受条件限制,招标方往往还要提出达到高于国家验收规范的质量要求,为此,施工单位要付出比合格水平更多的费用,据某此地区测算,建筑成本相应增加3%-5%左右,因此,报价的计算应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以上这些规定和条件的基础上,允许根据企业的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和具体措施等实际情况,对报价进行合理的浮动。



2、科学合理的计算程序



在计算工程造价前,应熟悉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了解设计意图工程全貌,同时还要了解并掌握工程现场情况,然后对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工程量的审核,视招标单位是否允许对工程量清单内所列工程量的误差进行调整来决定审核办法。如果允许调整,就要详细审核工程量清单内所列各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对有较大误差的,通过招标单位答疑会提出调整意见,取得招标单位同意后进行调整。不允许调整工程量的,无须对工程量进行详细的审核,只对主要项目或工程量大的项目进行审核,发现这些项目有较大误差时,可以利用调整这些项目单价的办法解决,工程量确定后进行工程造价的计算。



3、正确无误的计算方法



根据已经审定的工程量,按照定额和单价,逐步计算每个项目的合价计算直接费。再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费率及法定税率,依次计算出间接费、计划利润及税金,得出工程总造价。对整个计算过程,要反复进行审核,保证据以报价的基础工程总造价的正确无误。



二、报价必须适应建筑材料采购渠道和市场价格的变化,考虑材料差价因素。



目前,由于材料价格不统一,在报价时所用的有变化的价格,应列出清单,随同投标文件、图纸提供给建设方供其参考。



三、报价必须合理考虑本工程的自然地理条件及工程范围等因素。



将地下工程及“三通一平”等工程范围内的费用正确计入报价价格。由于自然条件导致的施工不利因素也应考虑。编制一个较理想的报价,还要把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得深入、透彻,有一个比较先进、比较切合实际的施工规划,包括合理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安排、施工总平面布置和施工资源估算,认真分析施工水平及建筑市场动态,做出较合理、经济的投标报价。



四、以人为本,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造价师”队伍。



一切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投标报价工作必须拥有大量掌握专业操作理论与实务,技术综合能力强,适应竞争的开拓精神及高素质的复合人才,才能控制投标报价,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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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20332033
2005年09月08日 20:32:24
2楼





五、多渠道收集整理投标报价资料与信息,建立数据库,电算化实行网络化管理,其目的都在于应用,积极推广使用计算机建立资料及信息数据库,资源共享,这样有利于对价格进行科学管理,促进投标报价工作管理水平的总体上升。



六、积极推广投标报价工作,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公开、公平和诚信的竞争机制,以适应新形式的要求,逐步从发包方式的计划分配任务过渡到投标竞争形式为主,在建设任务的分配中引入竞争机制,使业主有条件择优选择承包商。



七、报价是投标的关键性工作。



通常应在投标单位的决策人支持之下,有预算部门负责,与有关业务部门配合进行。



1、校核或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是计算标价的重要依据。在招标文件中大部分均有实物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位在投标作价前应进行核对。核对不可能也不必要全部重新计算一遍,可采用重点核对的方法进行。核对的内容可分:项目是否齐全;有无漏项或重复;工程量是否正确;工程做法及用料是否与图纸相符等。核对可采用重点抽查的办法进行。既选择工程量较大,造价较高的项目抽查若干项,按图详细计算。一般项目则只粗略估算其是否基本合理就行了。在进行核对前,首先要熟悉施工图纸和概预算定额,当前国内概预算定额内容及项目划分不尽一致,必须先弄清当地定额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特点及与自己经常使用的定额有何不同之处。如投标单位的工程量清单是采用概算定额和项目划分,则更应注意每个主要项目中所综合的次要项目的内容,如:墙身中是否包括了外墙而的勾缝和内墙面的一般抹灰、喷浆、过梁、墙身加筋、脚手架等;楼地面、屋面、墙面装饰是否以施工图中的各种做法编号为计量单位;楼地面中是否包括踢脚线,或有的包括,有的单独列项(如木地板地面等);等等,均必弄清。



在核对项目是否齐全、工程做法及用料是否与图纸相符时,可以将工程量清单与图纸择要逐项进行核对,以查明是否有不符或漏项之处。一般易于疏忽者是图纸中的说明或图纸本身就有相互矛盾之处,因此尤应加以注意。



在重点核对工程量是否正确时,首先可采用“工程量概念指标”,从大数上估算其合理性。所谓“工程量概念指标”是指明各分部分项工程量在各类建筑中的一般指标系数。如在民用建筑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外墙面积系数、门窗面积系数、楼梯面积系数、屋面面积系数,钢筋混凝土各类构件及总体积折实厚度系数(不同结构类型)、钢结构屋面体系重量系数以及有联系的工程间的相互工程量比例关系(如墙面与粉刷的面积比例关系等)。它们一般均有一定的大体系数,要靠工作中积累的资料及经验才能掌握。如在民用建筑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楼地面面积系数,一般约在0.85左右,外窗面积系数为0.11-0.13左右,楼梯面积约为0.035左右。核算楼地面工程量时,可将工程量清单中各种做法的楼地面面积等之和除以建筑可积求出系数,看此系数是否在0.85左右上下:如出入不大,可以明确其工程量基本正确;如出入较大,则可以肯定其工程量少算或多算了,这就需要逐项详细计算。经过“工程量概念指标”法的概算核对,视其结果及时间上是否充裕,可以进一步考虑哪些工程量尚应进一步详细核对,哪些则可不必再加细核。



2、不可预见因素的考虑。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难免出现某些不可预见的因素,诸如材料价格的变化,基础施工遇到意外情况以及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停工、窝工等,都会影响工程造价。因此,在投标报价时应对这些因素予以适当考虑,特别是采用固定总价使同时,更应充分注意,酌加一定的系数(例如3%-5%,或更低些),以不可预见费的名目,列为标价的组成部分。通常,固定总价合同的不可预见费可高些;设计文件比较粗略,或地质资料不够详细,或气象条件比较多复杂,施工期又较长的工程,不可预见费也应高些;反之,则应低些。



但在实际投标承包制的条件下,为了鼓励竞争,建筑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应允许采取有适当弹性的利润,即为了争取得标,预期利润率可低于上面规定值。甚至在某一工程上有策略的亏损,以提高报价竞争力,在降低成本,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预期利润率也特别偏低。对此投标单位应自主作出决策。



3、确定基础标价。将分别确定的直接费、施工管理费、独立费、不可预见以及预期利润、税金汇总,即得出造价。但在分别确定上述各项费用的过程中,难免在某些环节上发生误差,因此汇总后还须进行检查,主要是将单方造价水平、主要材料用量、用工量和工资含量等指标,与同类型工程的经验统计资料进行对比,如发现有较大差异,则应结合施工方案进一步检查主要材料、设备、人工定额和单价,以及各项取费标准和利润等的确定,有无不够合理之处,必要时加以适当调整,最后形成基础标价。



做价时应注意标书的说明和规范的要求,不明白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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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20332033
2005年09月24日 22:54:31
3楼



浅谈工程招投标标底的编制、作用及发展趋势
作者:王国林 芦建刚 贾涌、魏生样 青海海东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

内容提要:在我国工程建设中引入工程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已有多年了, 由于推行招标投标竞争制, 我国的建筑市场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即由原来的卖方市场变为现在的买方市场。从而业主能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达到了缩短工期、降低成本、保证质量, 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的目的。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 标底的编制是工程招标中重要的环节之一, 是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 且工作时间紧、保密性强, 是一项比较繁重的工作。标底的编制一般由招标单位委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与建设工程相应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标底应客观、公正的反映建设工程的预期价格, 也是招标单位掌握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 使标底在招标过程中显示出其重要的作用。因此, 标底编制的合理性、准确性直接影晌工程造价。为此, 就工程标底的编制、作用及其发展做一简单的阐述。



关键词: 招标 标底 方法 作用 趋势



一、标底的编制方法



1 、以平方米造价包干为基础的标底当住宅工程采用标准图、批量建设时, 可用以平方米包干为基础的标底, 这种平方米包干为基础的标底, 其价格由编制单位根据标准图测算工程量、依据有关计价办法编制出标准住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 在具体工程招标时, 结合实际装修, 室内设备的配备情况, 调整平方米造价。另外,它因为地基的情况不同,一般在士0以上采用平方米造价包干,而基础部分按施工图纸单独计算,然后合在一起构成完整的标底。这种以平方米造价包干为基础的标底编制方法, 工程量计算比较简 单, 但是被限定在必须采用标准图进行施工, 而且在制定平方米包干时,事先也必须做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工作,因而一般不是普遍使用。



2 、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标底



(1) 单价法编制标底 单价法是用事先编制好的分项工程的单位估价表来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方法。按施工图计算的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并乘以相应单价,汇总相加,得到单位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之和;再加上按规定程序计算出来的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便可得出单位工程的施工图预算价。



其编制步骤有: A 、搜集各种编制依据资料。如施工图纸、现行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等。 B 、熟悉施工图纸和定额。 C 、计算工程量。工程量的计算在整个预算过程是最重要、最繁重的一个环节,不仅影响预算的及时性,更重要的是影响预算造价的准确性。因此,必须在工程量计算上狠下功夫,确保预算质量。 单价法是目前国内编制施工图的主要方法,具有计算简单、工作量较小和编制速度较快, 便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的优点。但由于是采用事先编制好的统一的单位估价表,其价格水平只能反映定额编制基期年的价格水平。在市场经济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单价法的计算结果会偏离实际价格水平,虽然可采用调价来弥补,但调价系数和指数从测定到颁布又要滞后且计算繁琐。



(2) 实物法编制标底 实物法是首先根据施工图纸分别计算出分项工程量,然后套用相应的预算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定额用量再分别乘以工程所在地当时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实际单价,求出单位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并汇总求和,进而求得直接工程费,并按规定计取其他各项费用,最后汇总就可得出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单位是随市场而变化的,而且它们是影响工程造价最活跃、最主要的因素。用实物法编制施工图预算,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当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能较好地反映实际价格水平,工程造价的准确性高。虽然计算过程较单价法繁琐,但用计算机也就快捷了。因此,定额实物法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编制方法。



二、编制标底的作用 标底是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能反映出拟建工程的资金额度,以明确招标单位在财务上应承担的义务。按规定,我国国内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应在批准的工程概算或修正概算以内, 招标单位用它来控制工程造价,并以此为尺度来评判投标者的报价是否合理,中标都要按照报价签订合同。这样,业主就能掌握控制造价的主动权。标底的使用可以相对降低工程造价;标底是衡量投标单位报价的准绳,有了标底,才能正确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可靠性;标底是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科学合理的标底能为业主在评标、定标时正确选择出标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适当、企业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招投标体现了优胜劣汰、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一份好的标底,应该从实际出发,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它把中标的机会摆在众多企业的面前,他们可以凭借各自的人员技术、管理、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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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20332033
2005年09月24日 22:55:04
4楼




三、影晌标底编制的原则及影响因素



1、标底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由于招技标时各单位的经济利益不同,招标单位希望投入较少的费用,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而投标单位的目的则是以最少投入尽可能获取较多的利润。这就要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站在客观的、公正的立场上,兼顾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双方利益,以保证标底的客观、公正性。



2、严格“量准价实”的原则 在编制标底时,由于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对材料用量的标准及设备选型等内容交底较浅,就会造成工程量计算不准确,设备、材料价格选用不合理。因此要求设计人员力求做细、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进行精心设计;而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只有技术与各专业配合协调一致,才可避免技术与经济脱节,从而达到“量准价实”的目的。



3、影响标底编制的因素



(1) 投资环境不良。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一方面积极争取项目上马,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地方利益,在征地、赔偿、用水等方面尽可能的提高单价,使工程其它费用投资逐年增加,从而提高了工程造价。



(2) 受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影响。由于基本建设长期以来是国家投资,国家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进行分配和平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没有树立起足够的市场竞争观念和控制工程造价的积极性。编制预算的工作得不到高度重视,影响编制的准确性。



(3) 受设计深度、规模的影响。为加快建设项目进度,上级部门要求缩短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周期,导致施工图设计达不到深度,若再提交的资科不细,就会造成计算工程量不足或漏项,从而影响标底的编制质量。



(4) 受预算编制人员的业务素质及专业水平的影响。编制人员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否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编制, 能否站在客观的、公正的立场上,兼顾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双方利益,以保证标底的客观、公正性。编制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从业经历也会影响标底编制的准确性,如果专业水平较低、经验少,就会少算、漏算甚至错算都会使编制的标底有失水准。



(5) 受材料价格的影响。材料价格的来源很多,目前主要建筑材料采用由各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信息价格,全国各地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都在发布材料价格信息,材料信息发布是否准确、及时也会影响到标底编制的准确性。



四、标底在招标中的发展趋势随着我国加入 WTO,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面临严峻挑战,而如何使建设工程标底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起到更大作用,标底能否反映招标工程的真实的市场价格,这一新课题又摆在了我们的面前,这就要求建设工程标底必须随市场价格的变化而适应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而现在编制的标底广泛采用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单价法,它主要采用各地区,各部门统一的综合单价,对造价管理部门或行统一管理来说,比较方便。但是它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价格无时无刻不在变动之中,采用上述方法计算结果会偏离实际,所造成的误差,需要用价差等来弥补和调整。而采用实物法编制标底,能正确地反应客观实际,误差较小,适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在招投标活动中也可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单位按统一的“量”,可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实际综合竞争“费”, 使标底更加贴近实际。 结束语:随着建筑市场的日趋完善,竞争机制的进一步发挥和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价格的快速传递,工程造价将向“统一量”、“市场价”、“竞争费” 的方向发展,充分发挥企业自身优势,体现人员技术能力和装备情况,更好发挥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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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fy
2005年09月24日 23:08:21
5楼
yanyan20332033!挺热心的网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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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lmar
2005年09月25日 16:19:55
6楼
看了一遍,还要仔细消化!

感谢楼主.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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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20332033
2006年01月08日 08:20:58
7楼



| 转帖自:黑龙江建设网|
工程量清单招标方法及其特点


1、传统的招标方式及缺点  
  传统的招标一般是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主要的招标方式有“施工图预算招标”、“部分子项招标选定施工单位”和“综合费率招标”等。从运行实践看,上述的传统招标方式主要存在如下不足: 
  (1)招标工作需要在施工图设计全面完成后进行,这对工程规模大、出图周期长、进度要求急的建设项目可能导致开工时间严重拖后;而采用部分子项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或进行费率招标等方法,虽可解决开工时间问题,但不能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工程结算难度很大。 
  (2)传统招标方式采用“量价合一”的定额计价方法作为编标根据,不能将工程实体消耗和施工技术等其它消耗分离开来,投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优势难以体现,且在价格和取费方面未考虑市场竞争因素。同时,评标定标受标底有效范围的限制,往往会将有竞争力的报价视为废标。即使是工程规模大、施工技术复杂、方案选择性大的项目也如此,这会误导投标单位把注意力放在如何使投标价更靠近标底的“预算竞赛”上来,从而难以体现综合实力的竞争。此外,招、投标多家单位均要重复进行工程量的计算,浪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
2、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基本方法 
  工程量清单招标是由招标单位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 ,投标单位以此为投标报价的依据并根据现行计价定额,结合本身特点,考虑可竞争的现场费用、技术措施费用及所承担的风险,最终确定单价和总价进行投标。这是国际上普遍通行的招标方法,已有近百年历史,与国际通用的工程合同文本、工程管理模式等都是相配套的。因此在我国积极试行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大胆探索合理低价中标,符合当前建筑市场的发展所需。  
  工程量清单招标方法的基本做法如下: 
  (1)招标单位在工程方案、初步设计或部分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即可委托标底编制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按照当地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单位工程为对象,计算并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应附有有关的施工内容说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放给各投标单位。其工程量清单的粗细程度、准确程度取决于工程的设计深度及编制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经验。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中,工程量清单的作用一是为投标者提供一个共同的投标基础,供投标者使用;二是便于评标定标,比选价格;三是进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四是进行合同总价调整、工程结算的依据。
  (2)标底编制单位按工程量清单计算直接费,并进行工料分析,然后按现行定额或招标单位拟定的工、料、机价格和取费标准、取费程序及其他条件计算综合单价含完成该项工程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即包括直接费、间接费、材料价差、利润、税金等和综合合价;最后汇总成标底。实际招标中,根据投标单位的报价能力和水平,对分部分项工程中每一子项的单价也可仅列直接费,而材料调差、取费等则以单项工程统一计算。但材料价格、取费标准应同时确定并明确以后不再调整;相应投标单位的报价表也应按相同办法报价。 
  (3)投标单位根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的内容,结合自身的实力和竞争所需要采取的优惠条件,评估施工期间所要承担的价格、取费等风险,提出有竞争力的综合单价、综合合价、总报价及相关材料进行投标。 
  (4)在项目招标文件或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中标单位投标的综合单价在结算时不作调整;而当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与原提供的工程量相比较,出入超过一定范围时,可以按实调整,即量调价不调。对于不可预见的工程施工内容,可进行虚拟工程量招标单价或明确结算时补充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3、工程量招标的特点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可以将各种经济、技术、质量、进度、风险等因素充分细化并体现在综合单价的确定上;可以依据工程量计算规则,划大计价单位,便于工程管理和工程计量。与传统的招标方式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具有以下优点: 
  (1)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各项规定;符合我国当前工程造价体制改革"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大原则,真正实现通过市场机制决定工程造价。 
  (2)在工程方案、初步设计完成后,施工图设计之前即可进行招投标工作,使工程开工时间提前,有利于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及提高投资效益。 
  (3)有利于业主在极限竞争状态下获得最合理的工程造价。因为投标单位不必在工程量计算上煞费苦心,可以减少投标标底的偶然性技术误差,让投标企业有足够的余地选择合理标价的下浮幅度;同时,也增加了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企业的中标机会,更能体现招标投标宗旨。此外,通过极限竞争,按照工程量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在不提高设计标准情况下与最终结算价是基本一致的,这样可为建设单位的工程成本控制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4)有利于中标企业精心组织施工,控制成本。中标后,中标企业可以根据中标价及投标文件中的承诺,通过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统筹考虑、精心选择施工方案;并根据企业定额或劳动定额合理确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要素的投入与配置,优化组合,合理控制现场费用和施工技术措施费用等,以便更好地覆行承诺,抓好工程质量和工期。 
  (5)有利于控制工程索赔,搞好合同管理。在传统的招标方式中,施工单位“低报价、高索赔”的策略屡见不鲜。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措施费用及价格、取费调整是索赔的主要内容。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中,由于单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因施工数量变化、施工难易不同、施工技术措施差异、价格及取费变化而调整,这就消除了施工单位不合理索赔的可能。
4、结语  
  我院经过长时间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已很好地解决了工程量清单招标工作中的各种难题,形成了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方法,并且已经在浙江尖峰、淮北众城、江西万年、山西威顿等多项工程的招投标中成功应用。工程开工建设时间均提前6个月左右、工程造价控制理想、工程结算工作大大简化,并且有利于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经济效益十分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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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20332033
2007年04月20日 10: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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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
关键字:施工 招标 投标 办法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括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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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20332033
2007年04月20日 10:34:43
9楼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息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七条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三十三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招标项目可似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
目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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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4月20日 10:37:10
11楼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
的遗漏和错误。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人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五十四条 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
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编辑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四条 合伺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圃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六十七条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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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20332033
2007年04月20日 10:38:25
12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玫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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