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案例分析》案例题(免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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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11日 09: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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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案例分析》案例题(免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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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_9999
2010年03月11日 10:23:11
22楼
  【背景材料】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这对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起到了很大作用。

  【问题】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哪些工程必须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建立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考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要点分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依据《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建筑法》制定的,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参考答案】

  1.必须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工程有: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工程。

  2.施工单位应建立的规章制度有: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安全生产操作流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的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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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_9999
2010年03月11日 10:23:43
23楼
  「背景材料」

  某市高等专科学校由于在校学生的增加,决定建设一座学生宿舍楼,通过招标,该高等专科学校选择了A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委托某监理单位实施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也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

  2003年3月15日,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3年3月16日收到申请书,认为符合条件,于2003年4月10日颁发了施工许可证。因施工图设计出现问题,一直未开工,于是办理了延期开工申请,直到2003年8月10日才开工。

  施工中A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

  施工现场存在许多电力管线,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要办理有关申请批准手续。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具备哪些条件才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有何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2003年8月10 E1开工是否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为什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分包工程做了哪些禁止性规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简述建设单位在什么情形下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考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内容。

  「要点分析」

  1.背景材料中如连续出现日期,考生就应该分析其内容对时间的约束性。

  2.本题不必考虑签订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过程中是否妥当。

  「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中的不妥之处是:

  (1)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理由:由建设单位申请。

  (2)2003年4月10日颁发施工许可证。

  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3)2003年8月10日开工不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本案例中的延迟开工未超过6个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分包工程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有:

  (1)禁止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2)禁止承包单位将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禁止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4)禁止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

  (5)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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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11日 10:24:16
24楼
  【背景材料】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何时起实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制度推行有何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委托有何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监督有何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事项通知有何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范围与职责有何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的违约责任有何规定?

  【考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要点分析】

  考查考生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建筑工程监理的相关规定的掌握程度。

  【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l998年3月1日起实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制度推行的规定有: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委托的规定有: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监督的规定有: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事项通知的规定有: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范围与职责的规定有: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有: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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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11日 10:24:47
25楼
  【背景材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工程参与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根据调整的对象和适用范围,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也作了原则性规定。

  【问题】

  1.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和适用范围有哪些?

  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哪些单位?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主体是谁?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必须严格遵守的建设程序是什么?

  【考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要点分析】

  这是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总则的考查,考生在解答此题时,要联系自己的实际工作来分析每一个问题的答案,这样才容易作答。

  【参考答案】

  1.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目的是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是《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调整的对象和适用范围是: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必须严格遵守的建设程序是: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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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11日 10:28:04
26楼
  【背景材料】

  某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为福建省某集团公司。通过招标工作,建设单位将本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了山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
  在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1)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由建设单位完成。由于工作不利,致使移交施工现场延误。
  (2)工程师提供的标准点数据不正确,致使施工单位放线错误。
  (3)在地基基础土方施工之初,发现施工场地内存在古墓,致使工程停工。
  (4)有关单位清理清运了场地内的文物,工程继续施工。在土方开挖施工期间,当地政府迎接国际环境卫生检查团,为保证空气质量,政府发布指令,所有在施工程的土方作业中止三天。
  (5)在主体结构施工期间,遭遇当地五十年一遇的大规模降雨天气,工程被迫停工数日。
  (6)在主体结构施工期间,当地遭遇台风袭击,给工程造成了损失。
  (7)在主体结构施工期间,当地发生意外事件,导致全城范围内停水停电两天,给工程造成了损失。
  【问题】
  1.建设工程承包人可索赔的费用包括哪些?
  2.对于上述各事件能否对承包人给予工期、费用和利润的合理补偿?请列表说明。
  【考点】
  工程索赔。
  【要点分析】
  考生要正确判断事件的责任归属。
  【参考答案】
  1.建设工程承包人可索赔的费用包括:
  (1)人工费;
  (2)设备费;
  (3)材料费;
  (4)保函手续费;
  (5)贷款利息;
  (6)保险费;
  (7)利润;
  (8)管理费。
  2.列表说明上述各事件应对承包人给予工期、费用和利润的合理补偿项目(见表4—1):
  表4-1 各事件应对承包人给予工期、费用和利润的合理补偿项目
可补偿内容
序号

解读事件内容


工期

费用

利润
1
延误移交施工现场



2
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



3
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



4
政府行为导致施工延误



5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6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害



7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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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11日 10:29:11
27楼
  【背景材料】

  某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为上海某金融公司,施工单位为江苏某建筑工程公司,本工程的工程师为林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施工单位认为应当提出索赔的事件,于是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林某递交了索赔报告,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
  本工程的原合同总价为8681.76万元,原合同工期为12个月。
  【问题】
  1.本工程的工程师林某的索赔管理任务有哪些?
  2.本工程的工程师林某应当本着哪些原则进行索赔管理?
  3.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在索赔中可以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4.经调查,该索赔事件增加了工程量,确认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为723.48万元。根据比例计算法确定工期索赔值。试说明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哪些事件的索赔。
  【考点】
  索赔管理。
  【要点分析】
  考查考生对于工程师索赔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参考答案】
  1.本工程的工程师林某的索赔管理任务包括:
  (1)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
  (2)通过有效地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3)公平合理地处理和解决索赔。
  2.本工程的工程师林某应当本着以下原则进行索赔管理:
  (1)公平合理地处理索赔;
  (2)及时作出决定和处理索赔;
  (3) 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4)诚实信用。
  3.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在索赔中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
  (1)合同文件中的条款约定;
  (2)经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
  (4)施工现场记录;
  (5)施工会议记录;
  (6)工程照片;
  (7)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
  (8)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单证;
  (9)检查和试验记录;
  (10)汇率变化表;
  (11)各类财务凭证。
  4.本工程的原合同总价为8681。76万元,原合同工期为12个月,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为723.48万元。

  

  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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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11日 10:29:46
28楼
  【背景材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某空军部队,拟在与蒙古接壤的二连浩特市建设一雷达生产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开始对本项目筹集资金和施工图设计,该项目资金由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两部分组成,自筹资金已全部到位。银行贷款预计在2007年7月30日到位。2007年3月18日设计单位完成了初步设计图纸随后进入施工图纸设计阶段,预计5月8日完成施工图纸设计,该空军部队考虑到该项目要在2007年提前竣工,遂决定于3月19日进行施工招标。施工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并于3月20日从与其合作过的施工单位中选择了两家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2.本项目在上述条件下是否可以进行工程施工招标?为什么?

  3.在何种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4.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有哪些?并说明理由。

  【考点】

  招标条件和招标方式。

  【要点分析】

  《招标投标法》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五种情形。

  【参考答案】

  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有: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本项目在上述条件下不可以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因为该项目还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是:

  (1)不妥之处:招标人于2007年3月19日进行施工招标。

  理由:该项目建设资金没有全部落实,不具备施工招标所需的条件。

  (2)不妥之处:招标人向两家施工单位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邀请招标时,必须向不少于3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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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11日 10:30:26
29楼
  【背景材料】

  某会议中心新建会议楼,土建工程已先期通过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并且已经基本具备装修条件,为保证内部装饰效果,经研究决定,装修工程部分单独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施工队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如下部分条款:

  1.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形式。

  2.结合招标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各家单位应对现场进行详细的实地踏勘,所报价格为综合单价,视为已经考虑了各种综合因素。

  3.本工程装饰施工 期间适逢“两会”期间。由于会议中心要接待“两会”代表,所以3月10日~22日期间停止施工,无论哪家中标,建设单位都理解为中标单位的报价已综合考虑了停工因素,保证不因此情况追加工程款。

  4.主要装饰部位的石材由建设单位供货。

  经过激烈竞争,某装饰公司中标。双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合同条款如下(合同中甲方为建设单位,乙方为施工单位):

  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保管,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失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

  责。甲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供应数量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2.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施工单位进场后,发现大堂标高为8.7m,报告厅标高为4.6m。遂提出工程变更洽商申请,要求增加脚手架搭设的费用。申请递交监理单位8天后,在没有得到回复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开始脚手架搭设施工。

  在进行大堂石材施工后,为保证石材在脚手架拆除过程中和施工过程中不被破坏,建设单位口头通知施工单位对石材用大芯板进行保护,后施工单位上报工程洽商变更单要求建设单位签字,建设单位拒签。

  由于特殊原因,会议中心须接待开提前预备会的代表,停工时间提前至3月1日,建设单位正式下通知要求施工单位严格遵守调整后的停工时间。

  建设单位从深圳采购石材,在汽运过程中由于南方发大水,高速路封闭,石材迟于清单约定时间6天到达现场,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乙方验收。由于石材晚到场耽误了整体完工时间,共计超出工期6天完工。

  在结算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增加以下费用:

  1.脚手架搭设费用35000元;

  2.石材保护增加费用12000元;

  3.会议停工损失每日6000元,共计:22×6000=132000(元);

  4.石材保管费为:340×1%=3.4(万元)(石材总价340万元),误工费为:6×6000=3.6(万元)。

  以上费用增加的理由是:

  1.脚手架费用增加问题:现场有土建施工单位,作为该项目的总包单位,脚手架的搭设应由总包单位完成,但是他们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而施工单位进场后,向监理单位提交了关于申请搭设脚手架的变更洽商单,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洽商递交7天没有回复视为默认,施工单位可以施工并要求建设单位支付相关变更增加的费用。

  2.大堂石材保护非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是建设单位口头通知要求增加的,并且已经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实施,所以该项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3.按照合同约定,一周内停工超过48小时的应追加停工增加费。停工有建设单位的正式通知,所以此项费用应予以认可。

  4.根据合同对于甲方供应材料的约定,应该支付施工单位材料保管费,因建设单位造成的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应赔偿施工单位相应损失。

  以上费用建设单位均不予认可,理由是:

  1.脚手架费用增加的问题:在投标阶段,要求施工单位对现场勘察,图纸和现场都可以反映出大堂和报告厅的实际标高,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对脚手架搭设费用应该有所考虑,在结算过程中要求追加此部分费用,不能予以认可。

  2.石材保护是施工单位应尽的义务,增加费用的说法不成立。

  3.招标文件中对停工已经有了说法,且施工单位在投标承诺中也对此承诺不增加费用,请施工单位详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

  4.石材供应延误是不可抗力,所以工期延误赔偿不予认可。

  双方对以上问题争执不下。

  【问题】

  1.建设单位是否应支付脚手架搭设增加费用?为什么?

  2.建设单位拒付石材保护增加费用的做法是否合理?如果口头通知变为监理通知,建设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此费用?

  3.建设单位是否应支付停工费用?若需支付,应支付多少万元?

  4.建设单位是否应承担因石材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货而导致的工期延误补偿?为什么?

  5.建设单位应该增补的费用共计是多少?

  【考点】

  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要点分析】

  本案例的背景材料较多,考生在解答本案例的问题时,先看问题,带着问题去背景材料中找答案。

  【参考答案】

  1.建设单位不应支付脚手架搭设增加的费用。其原因是:在投标报价中施工单位没有要求增加此部分费用,则根据招标文件原则,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在工程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工程费用不予调整。

  2.

  (1)建设单位不应支付石材保护增加费用。其原因是:对石材进行保护是施工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建设单位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2)口头通知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但是即便是口头通知变为监理通知,由于施工单位所报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已经包含了技术措施费,且建设单位没有认可追加费用,所以此项费用也不能增加。

  3.建设单位应当支付3月1日~3月9日共9天的停工补偿费用,共计9×6000=5.4(万元)。

  4.建设单位应承担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工期赔偿。其原因是:建设单位应该考虑到石材运输过程中的各种因素,不属于不可抗力,应予支付工期,不予补偿费用。

  5.建设单位应增补的费用为:

  会议停工补偿:5.4万元;

  石材保管费:3.4万元;

  工期延误补偿:3.6万元;

  共计:1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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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11日 10:31:00
30楼
  【背景材料】

  某建设单位准备建一座图书馆,建筑面积5000m2,预算投资400万元,建设工期为10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招标申请书,得到了批准。

  建设单位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由于该工程在设计比较复杂,根据当地建设局的建议,对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要求是最低不得低于二级资质。

  拟参加此次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D单位为二级资质,C单位为三级资质,E单位为一级资质,而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建设单位某主要领导的亲戚,建设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资格预审时出现了分歧,正在犹豫不决时,C单位提议准备组成联合体投标,经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私下活动,建设单位同意让C与A联合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这个投标方案,则该工程的中标将授予B 单位。A为了获得该项工程,同意了与C联合承包该工程,并同意将停车楼交给C单位施工。于是A和C联合投标获得成功。A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与C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

  【问题】

  1.简述施工招标的公开招标程序。

  2.在上述招标过程中,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原因何在?

  3.从上述背景材料来看,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是否有效?为什Ca?

  4.通常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考点】

  施工招标投标。

  【要点分析】

  本案例主要考查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投标有效的问题。施工招标的程序应根据教材中《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来解答。

  【参考答案】

  1.施工公开招标的程序一般为:

  (1)由建设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

  (2)由建设单位组建符合招标要求的招标班子;

  (3)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5)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6)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7)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8)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9)接收投标文件;

  (10)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11)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12)发出中标通知书;

  (13)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发包合同。

  2.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行为不合法。

  理由: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指使A和C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B、D、E三单位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强制性规定。

  3.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

  原因: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例中,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4.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为: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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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_9999
2010年03月11日 10:31:38
31楼
  【背景材料】

  某建设单位准备建一座图书馆,建筑面积5000m2,预算投资400万元,建设工期为10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招标申请书,得到了批准。

  建设单位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由于该工程在设计比较复杂,根据当地建设局的建议,对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要求是最低不得低于二级资质。

  拟参加此次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D单位为二级资质,C单位为三级资质,E单位为一级资质,而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建设单位某主要领导的亲戚,建设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资格预审时出现了分歧,正在犹豫不决时,C单位提议准备组成联合体投标,经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私下活动,建设单位同意让C与A联合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这个投标方案,则该工程的中标将授予B 单位。A为了获得该项工程,同意了与C联合承包该工程,并同意将停车楼交给C单位施工。于是A和C联合投标获得成功。A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与C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

  【问题】

  1.简述施工招标的公开招标程序。

  2.在上述招标过程中,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原因何在?

  3.从上述背景材料来看,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是否有效?为什Ca?

  4.通常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考点】

  施工招标投标。

  【要点分析】

  本案例主要考查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投标有效的问题。施工招标的程序应根据教材中《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来解答。

  【参考答案】

  1.施工公开招标的程序一般为:

  (1)由建设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

  (2)由建设单位组建符合招标要求的招标班子;

  (3)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5)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6)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7)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8)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9)接收投标文件;

  (10)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11)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12)发出中标通知书;

  (13)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发包合同。

  2.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行为不合法。

  理由: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指使A和C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B、D、E三单位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强制性规定。

  3.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

  原因: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例中,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4.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为: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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