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问:对于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的送风加压系统设计,我们这里一向都是只给楼梯间送风加压,前室并不设送风系统,我们认为:当火灾发生之后,逃生人群推开通往楼梯间的门,压力自然泄到前室,使楼梯间和前室之间形成压差。可最近新任建审科长要求前室也加送风系统,这个要求是合理要求,还是无理要求? 答:新任建审科长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应按新任建审科长的要求去做。理由:在我们对“高规”日常管理工作中,对这种“简便”的设计方式各地反映较为普遍,但通属违规,这是因为:
70.问:对于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的送风加压系统设计,我们这里一向都是只给楼梯间送风加压,前室并不设送风系统,我们认为:当火灾发生之后,逃生人群推开通往楼梯间的门,压力自然泄到前室,使楼梯间和前室之间形成压差。可最近新任建审科长要求前室也加送风系统,这个要求是合理要求,还是无理要求?
答:新任建审科长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应按新任建审科长的要求去做。
理由:在我们对“高规”日常管理工作中,对这种“简便”的设计方式各地反映较为普遍,但通属违规,这是因为:
“高规”8.3.6条明确规定“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很明显,即使必须共用一个系统,也应该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以确保前室具有独立的压力保证,而不可以依靠打开楼梯间的门泄露出的非定值压力来向前室加压,这样做,难于保障前室的额定压力
采用上述“简便”的设计方式,忽视了两项基本理念,致使违背了本规范的初衷,即:
1).火灾发生后,逃生者首先推开的是前室的门进入前室(而不是先推开楼梯间的门),由前室已经具备的25~30Pa的压力将追随逃生者的烟气拒之门外——造成人流与烟流相反的安全走势,然后再推开掩闭着的楼梯间的门,进入已具40~50Pa压力的安全区域;
反之,当逃生者推开前室门,由于楼梯间的门呈掩闭状态,前室没有压力,追随而来的烟气必将称虚而入,由于流体突扩作用,烟气迅速布满前室上部空间,即使逃生者跑至楼梯间门前,推开防火门使楼梯间的压力泄入前室,也难再将烟气逼出。这一现象,我们在开展国家重点科研项目《高层建筑楼梯间正压送风机械排烟技术研究》过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
2).因为衡量防烟楼梯间的压力为静压,所以,当人们开启楼梯间门的瞬间,楼梯间与前室的压力即成平衡状态,从而破坏了楼梯间与其前室的压差效果。
大家看了上面的,有什么想法,明显和高规的条文说明矛盾!高规条文说明允许方言楼梯间送风但前室不送风。
请大家谈谈各自的看法!
2楼
此问题参见“高规”P196条文说明,有明确定义;问题是该条依据是某国外研究所的试验,如果真如楼主所遇的建审科长之言,国内也在做这种试验,那是国人之福,如果试验结果如其言,就应该立文定规,不应空口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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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即使必须共用一个系统,也应该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以确保前室具有独立的压力保证,我觉得说明里讲的是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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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按照现在的常见做法: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独立前室不送风,前室余压值无法保证。
这并不违反现行规范,但随着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规范也会有一些变化和发展,像一楼提及的在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上设余压阀这种就较现在的普遍做法要好。
规范版本的更新换代会有一个过程,譬如05年一本高规,到了201X年又出了一本新的高规,里面可能就提出跟05年版不同的要求。在05年到1X年这几年中,新高规里面的更合理做法就会逐渐在各种图集、手册、文献上出现,然后我们就来讨论,也就是现在这个帖子里面我们所做的事。
规范的更新速度永远都是慢一拍的,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怎么处理这类事呢?我的建议是随大流,周围一般的人怎么做你就怎么做,你大概知道这回事就行了。除非你是某个地区某个行业的权威,你能改变你周围人的习惯和做法,那你随时都可以快一拍。
对于设计的个体来说,知道这个事就是个好事。至于怎么做,就看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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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其实审图人的意见完全正确,并没有与高规相抵触。
不可否认,高规确实规定可以只送楼梯间不送前室。但是审图人的解释也说得很清楚:高规这一条是有条件的!即:“8.3.6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不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而仅仅对楼梯间送风就是违反了高规这一条的规定。8.3.6条的规定是为了保证8.3.7条“8.3.7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8.3.7.1 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
8.3.7.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审图人说得没错,楼主这种只送楼梯间不设压差阀的做法只能保证8.3.7.1条楼梯间40~50Pa正压,不能保证8.3.7.2条前室的25~30Pa正压。所以不是审图人的说法与高规矛盾,而是楼主这种做法与高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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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独立前室可以不送风,但合用前室必须单独设置加压送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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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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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同意,其实高规8.3.6 条所指的是合用前室,即有消防电梯的前室按规定是一定要考虑加压送风的,所以才有后面的如共用系统云云,而一般的防烟楼梯前室按“高规”P196条文说明明确可以不设(前提是楼梯间设加压),在05年乃至以前也是为了成本考虑的说。至于现在的研究可能有了新的理论,不过按规范做总归不算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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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学习、学习在学习,拜读收益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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