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的基本知识 招标(invitation to tender)是指招标人在时间、地点、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单,提出准备买进商品的品种、数量和有关买卖条件,邀请卖方投标的行为。 投标(tosubmit tender)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公告或招标单的规定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 实际上招标、投标是一种贸易方式的两个方面。 目前,国际上采用的招标方式归纳起来有三类、四种方式,即
招标(invitation to tender)是指招标人在时间、地点、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单,提出准备买进商品的品种、数量和有关买卖条件,邀请卖方投标的行为。
投标(tosubmit tender)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公告或招标单的规定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
实际上招标、投标是一种贸易方式的两个方面。
目前,国际上采用的招标方式归纳起来有三类、四种方式,即
一.竞争性招标(intenational competitive bidding,ICB)是指招标人邀请几个乃至几十个投标人参加投标,通过多数投标人竞争,选择其中对招标人最有利的投标人成交易,它属于兑卖的方式。
国际性竞争投标,有两种做法:
1.公开投标(open bidding)。公开投标是一种无限竞争性招标(nlimited competitive)。采用这种做法时,招标人要在国内外主要报刊上刊登招标广告,凡对该项招标内容有兴趣的人均有机会购买招标资料进行投标。
2.选择性招标(selected bidding)。选择性招标又称邀请招标,它是有限竞争性招标(limited competitive bidding)。采用种做法时,招标人不在报刊上刊登广告,而是根据自己具体的业务关系和情报资料由招标人对客商进行邀请,进行资格预审后,再由他们进行投标。
二.谈判招标(negotiated bidding)
谈判招标又叫议标,它是非公开的,是一种非竞争性的招标。这种招标由招标人物色几家客商直接进行全同谈判,谈判成功,交易达成。
三.两段招标(two-stagebidding)
两段招标是指无限竞争招标和有限竞争招标的综合方式,采用此类方式时,则是用公开招标,再用选择招标分两段进行。
政府采购物资,大部分采用竞争性的公开招标办法。
招标文件审核要点
招标文件的审核依据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办的管理办法。专业工程的招标文件的基本组成部分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投标文件格式、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工程量清单(如果有)、评标标准和办法等。按招标文件组成顺序就招标文件的审核要点做进一步的阐述
一、投标须知
1 、 工程概况内容应包括招标人名称、设计、咨询、监理(已选定)单位的名称等。
2 、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包括资质类别及等级
3 、计划开、竣工日期及工期要求(参考定额工期),工期要求不少于定额工期的 15% ,少于 15% 要标明补偿办法。如果投标工期低于招标文件工期,必须设定工期技术设计并评分。
4 、质量标准与质量奖项(如果有)分别说明
5 、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文件及时备案且发出时间前于开标日期 15 个日历天
6 、开标、截标的时间及地点应明确
7 、计量依据和计价原则(定额或工程量清单),投资额度超过 3000 万元的项目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8 、工程量清单(如果有)的缺、错、漏项修正办法
9 、投标文件封装要求或标准应当简洁、具体和详细,不易引起歧义,有可操作性。
10 、投标文件的格式(施工组织设计 “ 暗标 ” 要求文字与格式一致),技术标(暗标)要求参照标办的指导意见。
11 、现场废标条件 :2 条(明确废标权力,是业主废还是专家委员会废)
12 、投标担保 ( 如果有 ) 的方式、额度、递交时间、没收条件及退还时间。
13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4 、履约担保 ( 如果有 ) 与支付担保对等且额度不少于合同总价的 10%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担保额度不低于合同价的 15% ),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应当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的有效截止日期至少约定在合同竣工日期后 28 天。(此条款也可放入合同条款中)
二、合同条款(专用条款)
1 、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可调单价、可调总价等)
2 、合同价格固定或可调因素及计算办法
3 、变更和索赔
4 、风险承担与有关费用
5 、工程款的支付在合同中应明确,且支付方式应该与建设部与财政部 369 号的精神一致,同时最长支付间隔不宜超过 45 个日历天。
6 、合同争议的解决
7 、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8 、合同文本的专用条款必须具体约定,原则上不宜在条款中出现 “ 另议 ” 之类的措辞。
9 、对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的工程,在招标文件中不能再出现进一步专业分包的内容。
10 、指定供应的材料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不能指定具体的单位、品牌等。
三、评标标准和办法
1 、评标办法中应明确评标专家的组成、标准及比例
2 、错误的修正及认定,但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应修改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尤其是工期、质量、投标价格(投标书中标明的总价)。
3 、在评审过程中的废标条件(参照标办 2004 年的 2 号文)
4 、拦标价的设置应以 “ 标底 ” 为依据,上限一般不低于标底价的 103% ;不能设置拦标价的下限;政府投资项目不能以投资估算价作为拦标价。
5 、标底在 “ 基准价 ” 所占的权重最高不超过 40%
6 、 “ 经济标 ” 的评分应当以 “ 等于 ” 或 “ 负接近 ”“ 基准价 ” 者得分最高;以区间方式设立评分值的,经济标的满分的区间一般应当在 0~-1% (投标价格与 “ 基准价 ” 的差值百分比)范围内,并始终以 0 为起点。
7 “ 基准价 ” 中应剔除不可竞争的整项暂估价
8 、 “ 基准价 ” 组成中如果剔除最高和最低各一家的投标报价时,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当有效投标报价不少于 5 家时适用。
9 、 经济标的分值权重一般不少于总分值的 60% ,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不得低于总分值的 50% 。邀请招标或资格后审的项目可适当调整经济标的分值权重。
10 、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在评标办法中应含有资格审查的内容(参照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必要条件的评审内容)
11 、经济标相邻评分等级的分差不能过大(差额不宜超过非经济标总分值的 30% ),但折算后的最终分值相差也不能少于 2 分。
12 、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资格预审时已经评审过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一般不应再出现在评标办法的评审标准和条件中。
13 、投标企业和项目经理的各类荣誉项均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14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工期的提前量不能作为评审标准和条件。
15 、安全措施评分单独列项,且评分权重不少于总评分的 5% 。
16 、 关于项目深化设计部分的评分权重不得多于总评分的 5%
17 、中标候选人不得多于三名,且应有排名次序。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的工程或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对于并列第一名的投标人最好设立附加条件 ( 投标价格低或施工方案分值高 ) 。
18 、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项目,必须明确确定合理低价的标准,有可操作性,要量化什么叫低于成本价,必须表达清楚。
四、其他
1 、招标文件中不宜出现招标文件的出售或购买,如果有应以不高于成本的价格出售。
2 、 招标文件装订应使用 A4 纸,以不易拆散的方式设左侧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