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目 录 一 荷载 二 地基与基础 三 结构布置 四 结构计算 五 砌体结构 六 多高层混凝土结构 七 钢结构 八 单层工业厂房 九 非结构构件 十 其他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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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荷载
二 地基与基础
三 结构布置
四 结构计算
五 砌体结构
六 多高层混凝土结构
七 钢结构
八 单层工业厂房
九 非结构构件
十 其他
12楼
十 其他
1 目前采用的RC柱、H型钢梁彩钢板屋面的结构较多,下述问题难以把握:①钢梁(有坡度)与RC柱铰接,钢梁对柱的水平推力未计算;②这种形式的钢梁计算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似欠妥,是否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控制?(主要是钢梁的挠度);③钢梁的屋面荷载目前大部分设计单位均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取值计算,当屋面平均高度不大于18m,房屋高宽比不大于1,檐口高度不大于房屋的最小水平尺寸时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计算结果偏小,是否应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附录A计算?
答:力学分析按排架;屋面计算按《钢结构设计规范》计算。柱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计算。
2 有些规范条文本身很难说明设计存在安全问题,我们体会最深的就是运用软件换版,有些软件不是最新版,存在安全问题却又无条文依据不能判定违规,实际操作相当麻烦。如何解决?
答:设计院提供的电算资料应写明软件版本号及软件发行日期。不是常用软件应附相关部门的鉴定书等文件。《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5.l.6条对电算结果有要求,安全问题是设计的责任,审查时能确定的,可提出。
3 防温差收缩后浇带不能滥用,我们控制在120m,大于此值要求设缝,是否合适?
答:有可靠措施,大于120m也可不设伸缩缝。审查应重点把握措施是否可靠。
4 结构设计总说明对建筑特性、设计依据、设计安全等级、材料强度等未明确交待或交待不全怎么处理?
答:结构设计总说明应按施工图审查要点和建设部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有关要求书写。
5 混凝土柱、钢梁轻钢屋盖结构,柱顶锚栓、埋板、节点板的构造要求按何规范执行?
答:有关预埋件设计与构造要求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9节执行。
6 门式刚架柱脚是否需要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17-2003)第8.9.3条规定用混凝土包裹。《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与《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的关系如何?门式刚架是否要遵守《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的规定?
答:《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是根据包括《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在内的一系列规范,立足于我国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和施工的具体条件编制而成(见CECS 102:2002第1.0.3条),该规范的适用条件有一定限制,未作规定者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有关要求执行(第1.0.4条)。
7 结构设计总说明中设计荷载未注明是否算违反强制性条文?(此条将涉及到设计使用功能的改变参照的依据,不可能每一次微小变动都须到设计院去查荷载)
答:结构设计总说明中应要求注明设计荷载、风载、雪载、地面粗糙度、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建筑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设计地震加速度值等,凡未注明的应要求补充说明。计算是正确的,审查意见可不作为违反强制性条文;若设计计算取值用错,应作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8 地下结构地下室外墙保护层厚度到底应是多少?《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表6.1.3为30mm;《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第4.1.6条为50mm;《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二a环境下为20mm。水池保护层如何取值?
答:给水排水工程按《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执行,建筑工程地下室外墙、地下工程混凝土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包括水池),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执行。
9 0.00是否一定要对应绝对标高?
答:0.00的绝对标高应在设计说明中写明,它涉及到地基基础设计、基础理深以及设备专业管线外接问题。
10 有不少强制性条文是针对计算书的,许多情况下的图纸上是看不出来设计是否安全,尺寸和配筋够不够。个别地区审图,少数未提供计算书,或计算书不全,有些涉及强制性条文的计算内容都没有,怎么办?
答:施工图审查,结构专业应要求提供计算书,结构审查应查计算书,否则,难以判定结构设计的安全性,而结构设计的安全性是施工图审查的重点。
11 不能用图纸表达的强制性条文,是否必须在说明中表述?不说明,是否认为违反了强制性条文(例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3.9.2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4.2.2条关于95%保证率的问题;《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3.1.l条注3等)?
答:强制性条文提出的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表明,若设计文件中未表达,应要求补充说明。若设计文件未表达,又造成设计未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则判定违反强制性条文。例如,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桩基,设计说明未注设计安全等级,又未按规定进行沉降验算,审查应认定该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
12 设计存在配筋不足或构件尺寸不够等问题,按规范无对应强制性条文,但安全有问题,是否应按违反强制性条文提出审查意见?
答:构件配筋不足或截面尺寸不满足计算要求,属于结构设计安全问题,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5.4.2条的要求;如果是高层建筑,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4.7.1条的要求。
13 设计规范中关于施工方面的规定(有时涉及到强制性条文)是否应在施工图纸中表达?若未表达,是否视为违反强制性条文或强制性标准?
答:设计规范中关于施工方面的规定,若未表达,可不作为违反强制性条文或强制性标准,与设计计算、构造有关的,应要求设计补充说明。
14 非抗震结构构件(如次梁、现浇板等)若实际配筋小于计算需要钢筋,存在安全隐患,审查时如何评价(规范中似无相关强制性条文)?
答:次梁、现浇板属结构构件,配筋小于计算要求,属安全问题,不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2)第3.2.2条的规定。不是强制性条文才有安全问题,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也有安全问题存在。
15 部分现行图集所依据的规范已废止,但图集未废止(如多孔板图集等),设计过程中能否采用?审查如何认定?
答:部分图集依据的规范已废止,这类图集虽未废止,都应重新修订。设计使用这类图集应按现行规范予以复核验算,作必要的设计更改说明,方可使用。
16 误用作废规范或非本地规范和标准如何定性?目前我们对此分为两级:误用规范按违反强制性条文,误用标准图接违反强制性标准,是否恰当?
答:审查判定是违反强制性条文还是违反强制性标准,应视其引用结果违反哪方面的规定。
17 规范中很多条文有两个层次:一个层次为“宜”,一个层次为“应”。我们现在的处理方法只要有“应”,即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标准,是否可以?
答:规范条文凡注明为强制性条文并用黑体加重的都是“强制性条文”,除此之外写为“应”、“宜”的条文都是强制性标准。
18 规范条文大标题为“应”,后面小标题为“宜”,或者大标题为“宜”,小标题为“应”,执行时怎么掌握?是从严要求执行“应”,还是适度放宽为“宜”?
答:不要一味从文字上去推敲,应视问题的大小及影响程度,是否影响结构安全和抗震性能,如抗震设防烈度、抗震等级、建筑物高度、结构布置的规则性、场地类别、地质条件等情况综合考虑。如果是处于某些不利情况,即使“宜”也应从严;如果情况有利,即使“应”也可适当放宽。
19 结构构造设计中规范未提及的部分,而结构构造手册有具体规定,或《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结构)中有具体规定,或国家标准图集中有具体规定,当设计做法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如何认定?
答:结构规范未提及的部分,当设计作法与构造手册或《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或国家标准图集不一致时,如果构造作法是合理的应当允许。不合理的可建议按手册、措施、图集执行和修改。
20 如何协调国标图集03 G101-l(1/51)(洞口连梁)与《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7.2.26条的要求?
答:两者无原则矛盾,《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7.2.26条的要求,03 G101-1图集已满足,图集中当墙宽b大于350mm时,拉筋直径用Φ8mm,要求比规范高,对抗震设计是有利的,也是允许的。
21 现在很多建筑有地下室作为人防,由人防设计院设计,这形成两个单位设计一幢建筑,给图纸审查造成不便,往往上部结构审查完后,要待很长时间才能审地下室(人防)部分。如何处理?
答:这是设计管理问题,江苏省审图中心做法:两家设计单位同时送审,应由主设计单位统一协调,否则,作为资料不全处理。
22 玻璃幕墙、网架、金属幕墙等二次设计内容,除必须提出预埋件设计的问题外,其他是否有要求?
答:按“幕墙”等有关规范要求,作为主设计单位,对其他部分的设计应审核并予以确认,然后报审,审查内容按相关规范执行。
23 违反较多的“强制性规范”是《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4.2.2条第1款中HPB235只有Φ8~Φ20,无Φ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规范中仍有Φ6,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的分布筋中也有Φ6,哪些地方可用Φ6?哪些地方不能用Φ6?圈梁、构造柱箍筋是否可Φ6?
答:属材料规格问题,也是规范协调不一致出现的问题。圈梁、构造柱可用Φ6,《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中不少条文有Φ6的应用。实际生产中也有Φ6线材供选用。
24 多层半地下室的防水设计是否执行《地下室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
答:执行。
25 排架与砌体结构中有些结构选用“平法”标注梁柱是否允许?现在不少项目中反复出现笼统套用,未加说明。
答:平法是构件的绘图表示方法,砌体结构中的梁可以用平法,具体的构造要求,如:箍筋加密、主筋锚固长度等,则根据规范对具体构件要求分别对待,对于构造复杂的构件、节点,不能用平法表示或表示不充分时,还应补充必要的节点大样。
26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分册中带“应”的条文能否作为强制性标准?
答:该《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不是强制性标准,也不是推荐性标准。它的前言已说明“供全国设计单位参照执行”。仅是一本参考书,不作为审图的依据。
27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032/J16-2005)第7.l.l条中,对楼板厚度及配筋要求均较严,审查中如何掌握其尺度?
答:该标准属江苏省地方强制性标准,在省内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审查中应贯彻执行。
该标准没有强制性的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上述条文不涉及结构的安全性,是防止楼\屋面产生可见裂缝的措施。应按条文用词的严格程度,区别对待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
28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8.5.5条与《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第5.2.4条,对桩基承载能力的确定与设计等级的关系不一致,如何执行?
答:《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是地基基础设计的基础规范,是国家强制性标准,2002年修订版已执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是建筑行业强制性标准,是关于桩基设计的专业标准。现在正在修订中。
按《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按以上管理办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已规定了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并按设计等级不同采用不同的桩基承载力确定方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现已执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颁布之时即为《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中与国家标准类似条文废止之日。
29 当设计深度不够而回避了一些强制性条文,此类问题应写人强制性条文还是其他问题?
答:2004年建设部令134号文中关于施工图审查内容与2000年41号文的审查内容相比较,取消了“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要求设计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这是134号文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审查内容。故设计深度不够仍是审查的内容。如果设计深度不够,掩盖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时,宜按其他问题提出。如改为“由于设计深度不够,影响对执行强制性条文等的审查,请补充有关资料”较好。
30 送审资料中缺挠度、裂缝宽度、地基沉降差等计算资料时,如何写审查意见?
答:对那些影响结构安全的计算、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不提供计算资料的,应要求补充提供资料补审。而对那些并非强制性要求,相应软件也有这方面的计算,可提请设计查核。如回复“经查核,验算符合要求可以通过。”因为现有软件都有规范所要求的计算功能与图形输出。如都输出时计算资料太多。况且规范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可以不计算;加上现在的配筋率、板厚、混凝土强度等级等都提高了,一般均能满足。有些按经验判断能符合规范的也可不提。如住宅楼梯等小跨构件计算等。
31 对于构件尺寸偏大、配筋量较多的问题,如何写审查意见?
答:要依据结构构件跨度、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条件等综合因素考虑其合理性。只有那些对计算的配筋量不合理放大、归并,例如,对板配筋不区别部位、跨度大小、单向板、双向板的受力特征,只是简单的双层、双向相同直径配置的情况可按不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l条中“经济合理”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32 混凝土异型柱有行业规程《混凝土异型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与我省的地方标准《钢筋混凝土异型柱技术规程》(DB 32/512-2002)规定有差异,如何执行?
答:按《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发布)第十三条“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故《混凝土异型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实施后,原省标准应中止执行。
33 规范的数值精度如何掌握?
答:按规范编制人的介绍,规范的数值精度遵循“四舍五人”的原则归整。即数值的精度位(数值的末位)以后的数值小于本位单位的0.4倍的舍去;等于、大于末位单位0.5倍的末位增加一个单位。举例: 21m适用于20.5~21.4(m)的范围;1.4适用于1.35~1.44的范围。
34 丙级设计单位可否承担轻钢结构项目?
答:这属于政策性审查的内容,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检查与行政许可年审工作的范围,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或提请他们检查。
35 地下室宜沿房屋外围设置,而工程中往往只设部分地下室,怎么办?
答:规范中未明确不允许,设计中应加强地下室部分与其他基础的构造连接,且应控制两部分的变形差异。
36 建筑规范规定,一般性建筑耐久年限为50至100年,结构是按50年还是按100年设计?
答:应按建筑物的性质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第1.0.5条确定,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37 普通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若一厂房,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屋盖为轻钢结构,结构使用年限如何确定?
答:按50年。
38 目前,省标推广使用的双T板的结构选型及地震计算模型难以掌握。
答:结构计算按排架。
39 对一些平面或竖向不规则的建筑结构,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l)第3.4.3条规定,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如何界定?
答:按规范条文说明要求,对相应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抗震构造措施,即为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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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不错的资料,只是不知道,这个资料的出处?回答的内容,能否作为我们平时设计的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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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辛苦楼主,资料很全。用处很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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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楼主的这个资料非常好 支持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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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辛苦楼主了,资料很全。用处很大啊,谢谢:victory: :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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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很好的东西了,值得收藏,而且很全面,谢谢楼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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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好东西,坐下来慢慢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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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好资料,值得审图设计人员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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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第52条回答应为除柱根外直径可以是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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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第52条回答应为除柱根外直径可以是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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