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
ayanamt
ayanamt Lv.3
2010年01月02日 22: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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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目 录 一 荷载 二 地基与基础 三 结构布置 四 结构计算 五 砌体结构 六 多高层混凝土结构 七 钢结构 八 单层工业厂房 九 非结构构件 十 其他

目 录

目 录
一 荷载
二 地基与基础
三 结构布置
四 结构计算
五 砌体结构
六 多高层混凝土结构
七 钢结构
八 单层工业厂房
九 非结构构件
十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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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anamt
2010年01月02日 22:26:48
2楼
荷载

1厂房车间楼面荷载。施工图一般没有工艺流程图,建筑图上也没有用途说明,结构计算选用2.0~2.5KN/m2。设计取值很难界定,如何解决?
答:厂房类型较多,楼面荷载差异较大,结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慎重考虑,建筑图上没有用途说明,属设计文件深度不足。结构设计说明中应写明设计取用的荷载和根据,审查时,荷载取值以计算书为准(该使用荷载应得到业主认可)。

2 200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结构)篇中,表2.1.2.5“楼面活荷补充”, 是否应视作强制性条文严格执行?
答:强制性条文应以2002年8月30日建标[2002]219号文和2004年8月23日建设部令134号明确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为依据,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结构)在其前言中,对如何使用该书有很明确的说明。“楼面活荷补充”属荷载规范的细化,应予贯彻执行。施工图审查按“建议”提出,不作为强制件条文要求。

3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第4.1.1条楼梯荷载取值中,消防疏散楼梯如何理解和确定?
答:《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 2006年版)表4.1.1第11项消防疏散楼梯是指当人流可能密集时的楼梯,一般是指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中使用的楼梯。其荷载取值一般不小于3.5KN/m2,多层住宅楼梯活荷载可取2.OkN/m2。

4 砌体结构中,顶层(阁楼层)上的露台是否必须考虑高低屋面相邻时,较低屋面应考虑4 kN/m2的施工荷载?若未考虑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还是强制性标准?
答: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其使用荷载,施工荷载应为施工阶段验算采用,施工时由施工方采取可靠施工措施。未考虑,不违反强制性条文或强制性标准。

5 办公楼或卧室等活载小于2.5KN/m2,出挑部位活荷载取值是足否必须按阳台取值?
答:办公楼或卧室挑出部位活荷载可不按阳台取值,但在具体的设计工程中,有可能出现人员密集情况时,可参照阳台活荷载取值。

6 地下为停车库,未设缝,形成上部多幢建筑物的复杂工程,计算应如何处理?是否必须与所有上部的各幢高层整体建模计算?如果地下室顶板不作为上部建筑物的嵌固部位,应如何计算该地下室?计算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多栋塔楼建于同一地下室上部,若塔楼有效范围内,地下室的抗侧刚度与其上一层的抗侧刚度比大于2,并且地下室顶板按规范要求加强后,可将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塔楼的嵌固部位,此时各塔楼抗震计算,可按单栋分别计算,但基础设计需要按包括地下室在内的整体进行计算;若地下室顶板不作为上部嵌固部位,则需将地下室作为大底盘与上部各栋塔楼整体建模,按大底盘多塔楼计算,并采取相应构造措施。同时,还需用嵌固于地下室上的单塔模型进行校核。

7 电梯机房楼面荷载和牵引机梁反力(集中力)设计图中未注明,是否判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答:电梯机房楼面荷载和牵引机梁反力,若设计荷载简图中未注明,审查应要求设计补充,是否判为违反强制性条文应检查设计(采用的荷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对造成设计不安全的则视同违反强制性条文。

8 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 )对基本雪压和基本风压取值规定,在按分布图取值时常有不一致,如何认定?
答:可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附表D.4取值。表中没有的城市,可按当地经验或参考附近城市取值。

9 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表7.3.1第15项中,带女儿墻双坡屋面,屋面上无风载体形系数,在轻钢屋盖结构设计中,当女儿墙高度较高,接近或超过屋脊高度时,屋盖钢梁和檩条可否据此不计风吸力作用?
答:轻钢屋盖结构属干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结构,女儿墙高度接近或超过屋脊不多时,屋盖钢梁既要按无女儿墙的屋面取体型系数,还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表7.3.1第20项带挡风板屋面取值。屋面檩条仍应计算风吸力的作用。在排架分析时,必须考虑原女儿墙的不利影响。

lO 当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非50年时,活载的取值应该怎么定?
答:《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即设计时所考虑荷载、作用、材料强度等的统计参数均是按此基准期确定的,《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68-2001)第1.0.5条给出了不同设计使用年限。建筑物设计使年限非50年时,《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给出了风荷载、雪荷载100年一遇的对应值,其他方面按该规范的原则确定,例如,按重要性系数调整等,其构造见见相应规范。

11 规范中有些对安全影响不大的规定属强制性条文,如基础计算的荷载组合、从属面积较大的梁柱荷载折减、厂房楼面较大活荷载的分项系数等,很多设计单位均未执行,如何确定?
答:《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 )第3.1.2条条文说明,本规范提供的荷载标准值,若属于强制性条款,则在设计中必须作为荷载最小值采用。根据其立法本意,荷载不折减,分项系数取大值不影响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审查时可不提出,只是设计不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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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anamt
2010年01月02日 22:27:42
3楼
地基与基础
1 碎石桩对液化地基的处理中,《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或《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的要求同试验结果要求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根据《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第 8.4.4条、第9.4.2条规定,应按现场试验结果的真实数据取用,设计计算结果应满足规范要求。

2 在同一单元结构中,地基一部分为复合地基(局部),一部分为天然地基,是否可行?
答:应视具体工程具体分析。因为复合地基不管用何种工艺处理,仍然是人工地基,不能将复合地基视为桩基。同一结构单元之中,处理后的复合地基的性能(承载力及变形参数)与未处理的地基相等或相近时可行;当差别较大时,则应采取控制不均匀变形的措施。

3 基础在进行软弱下卧层验算时,当Es1/Es2<3时,地基压力扩散角θ如何选取?
答:关于软弱下卧层以上地基土层的压力扩散角θ的确定,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取承载力比值倒计θ值,二是采用实测压力比值,然后按扩散角公式求θ值,《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表5.2.7的扩散角θ是根据天津建筑科学研究所实验数据而推荐的,是采用实测压力值的方法计算出θ值。由于试验的局限,Es1/Es2<3的情况试验结果不是很充分。只好借助于双层地基压力扩散的理论来求解。但计算比较复杂。当双层土的刚度指标α=Es1/Es2<3、z/b=0.25时,θ=0。参照89“规范”,若土层较薄时即当基础顶面至软弱下卧层顶面以上土层厚度小于或等于1/4基础宽度时,可按0度计算,即不考虑上层土的压力扩散作用,这样偏于安全。当然,也可“按地区规定和工程经验确定压力扩散角”。无规定时,取θ=0。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中公式(5.2.7-2)\式(5.2.7-3)是近似公式,适用条件为Es1/Es2>3的情况,其他情况应按附录K表K.0.1.1计算附加应力系数法计算。

4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l条规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乙级,若确定为丙级,将涉及到强制性条文第3.0.2条,此时第3.0.l条是强制性条文还是强制性标准?
答: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乙级若确定为丙级,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2条规定,但第3.0.l条不是强制性条文,仍然是强制性标准。

5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表3.0.l条基础设计为丙级内容中,“场地和基础条件简单”是什么概念?若采用桩基直接进入好土,是否算地基条件简单?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由勘察专业确定是否恰当?
答:场地和基础条件简单可理解为建筑场地稳定,地基岩土均匀良好。采用桩基础,并不能改变地基的复杂程度,地基和基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综合确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由勘察专业确定不合适,应由设计人员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l条确定。

6 简单场地的定义依据。《建筑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3.l.2条,为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的场地,反之,设防烈度为7度或7.5度的场地不属简单场地,则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应定为丙级(GB 50007-2002第3.0.l条)吗?
答:不同规范对“场地”有不同的定义,涉及到何规范时用相应定义。不宜相互牵连渗透。
关于场地问题,有三本规范涉及到此问题。一是《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4章,二工是《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三章,三是《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4章和第3.0.1条。三本规范的依据是不同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主要是根据岩土对地震作用的反映大小来划分场地的类型,主要是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两个参数;《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是根据各类工程对岩土勘查的不同要求来划分场地,主要依据是抗震设防的烈度、工程性质和岩土差异来划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则是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及设计技术难度来划分。因此,各种规范有自己的系统和使用范围,不能混为一谈。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只能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l条划分,不能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3.1.2条来划分。

7 复合地基处理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如何定?打桩后地基设计等级是乙级还是丙级?
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l条确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与基础的类型无关。不同的设计等级地基基础设计要求不同。

8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甲级与乙级在设计方面有何区别?
答: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看,甲乙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在设计方面的区别有第8.5.10条(强制性条文)、第8.6.3条、第10.2.9条(强制性条文)。《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第5.l.5条、第5.l.6条,《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第3.3.4条、第3.3.5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12.4.3条等,请仔细学习和理解标准。

9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2条规定,所有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计算地基变形,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8.5.10条中仅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乙级建筑物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是否矛盾?
答:不矛盾。《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2条是对天然地基而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应按地基变形控制设计;第8.5.10条是对桩基而言。由于采用了桩基,影响桩沉降的只是桩端以下的土层,若不存在引起较大变形的软弱层,又无产生沉降差的条件时,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5.3.4条要求变形允许值能判断满足时,为减少工作量,提出可以不算,体现了区别对待的精神。

10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 3.0.l条表3.0.l中,关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丙级判定的条件实际操作较难掌握。如上层为好士,下层为淤泥质土,厚度在3m以内,土层坡度很小,无其他不良地质情况,上部结构为单层排架厂房(轻钢屋面)或者1层办公楼等,此种情况我们认为可按丙级考虑,是否可以?
答: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是指建筑场地稳定、地基岩上均匀良好,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的民用建筑物、一般工业建筑及次要的轻型建筑。如题所述的情况符合丙级条件操作起来应该没有太大难度。

11 ±0.00只有假定标高,无黄海标高(国家高程),结构审查意见中是否要提?
答:这是工程测绘内容,与建筑总体平面竖向设计的深度有关,因涉及到基础埋深、桩长等与岩土层次标高是否吻合等涉及安全稳定性问题,应提请相关方面注意。

12 墙下筏板基础,不少工程半地下室筏板就是地坪,是否墙与筏板相接处砖墙一定要放脚?(如放脚,则形成台阶半地下室,不好用,就要加深再填掉放脚)
答:可以不放。

13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4.4.5条和第12.l.7条规定,当高层地下室顶板不作嵌固端时,基础埋深和建筑物总高应如何取值?
答:基础理深和建筑物总高与地下室顶板是否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并无必然的联系,《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表4.2.2-1、表4.2.2-2附注: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高度。第12.1.7条规定理置深度可从室外地评算至基础底面。

14 高层建筑中,主楼与裙房(裙房一层或3~5层)均有一层地下室,主楼基础埋深从何算起?这里有两种情况:(1)地下室连在一起;(2)主楼与裙楼地下室用沉降缝分开。
答:基础的理深,主要应考虑周边岩上对结构的嵌固作用。主楼与裙房连为一体或主楼与裙楼地下室用沉降缝分开,当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8.4.15条处理时,基础埋深均可从室外地坪算起。

15.高层建筑的基础理深是否可随意突破《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8.4.15条与《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12.1.7及第12.1.8条?
答:高层建筑的基础埋深,《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5.l.3条规定很明确,即埋置深度应满足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基础理深应满足抗滑要求(强制性条文)。
至于埋置深度是高度的几分之几,不是绝对的,如不遵守规范相应的规定,则应有详细的计算资料证明你设计的基础埋置深度满足上述要求即可。

16 高层建筑可否不设地下室?当无地下室而桩基承台又位于厚度较大的软弱海淤层中时,如何解决基础抵抗水平地震力的问题?
答:《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 3-2002)第12.1.4条规定高层建筑应采用整体性好,能满足地基的承载力和建筑物容许变形要求并能调节不均匀沉降的基础形式。并未强调高层建筑一定要设置地下室。《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4.4.7条规定高层建筑宜设地下室,这是因为:震害调查表明,有地下室的高层建筑的破坏性较轻,地下室整体稳定性较好,对提高地基承载力也有作用。抗震设计考虑地下室被动上压力、静止土压力,平衡上部剪力,不计桩的抗侧作用。
当无地下室而桩基承台又位于厚度较大的软弱淤泥层时,要解决基础抵抗水平地震作用的问题,《建筑设计抗震规范》(GB 50011-2001)第4.3.7条有明确规定:采用加密法或换土法处理,在基础边缘以外的宽度超过基础底面下处理深度的1/2且不小于基础宽度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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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anamt
2010年01月02日 22:28:06
4楼
17 凡有地下室的高层建筑,主楼与附房的层数相差不超过10层,但地下室外扩10m以上,整个筏板为同一整体,没有永久沉降缝,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如何定?
答:《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l条表3.0.l规定,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题示情况的高层建筑,楼高超过1O层,外扩地下室上无建筑物,为0层,与地下室连为一体,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定为甲级。

18 配筋基础混凝土垫层是否可以作C10?
答: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4.1.2条的条文说明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8.2.2-2条规定,基础垫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可采用C10。如将垫层视为受力构件或有防水要求则应采用C15。

19.混凝土独立柱基底板配筋计算中,混凝土截面积是按梯形剖面计算,还是按柱宽加两侧各50mm水平面尺寸作为受压区宽度再乘基础厚度H的面积计算?
答:独立柱基底板配筋理论上应按梯形截面计算,这样计算很复杂。一般用近似公式估算,简化为矩形截面,且假定截面内力臂为0.9h,这是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公式。

20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8.2.7条中,墙下条基翼板厚度是否要符合宽高比小于或等于2.5的规定(规范不明确)?
答:应该讲不是规范不明确,而是没有这个要求,一般只需满足刚度要求即可。条基刚度计算《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有公式,而锥形基础刚度计算没有公式,只能简易限制宽高比。

21 锥形基础底板配筋率以基础根部高度按平板计算不合理,配筋量太大,如何确定?
答:《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关于锥形基础只有内力计算公式,没有配筋计算公式,配筋计算前已答复按经验公式估算,两规范对锥形基础的配筋率也无明确要求。但基础作为重要的结构构件,其受力钢筋的配筋率应遵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2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8.2.7-4条和第8.5.19条要求需要进行柱下基础顶面局部受压承载力的验算时,按何公式验算?混凝土局部承压时的强度提高系数β1计算中,AB(局部受压的计算底面积)当独立柱基为锥形基础如何计算?
答:锥形基础(或桩基承台)当基础的混凝土等级低于柱或桩时,要求进行柱下基础项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8.2.7-4条含桩承台的柱下或桩上承台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 8.5.19条,均为强制性条文。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执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公式,在第7.8节已讲得很清楚,对于锥形基础,当基础内配置有间接钢筋时,按第7.8.l条~第7.8.3条计算,没有配置间接钢筋则按附录A.5.l条计算,Ab(局部受压的计算面积)可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7.8.2条~第7.8.3条规定进行计算,即按“同心,对称”的原则确定。Ab是局部受压计算面积,一般用锥顶面积,不足时可放大锥顶面积,或改台阶式基础。

23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12.2.4条中,筏形基础的钢筋间距不应小于150mm。现在实际用的都小于此值(指钢筋间距),如何掌握?
答:高层建筑筏形基础通常厚度较大,钢筋间距过小不利于控制混凝土的浇捣质量。当混凝土质量确有保证时,钢筋间距可小于150mm。

24 李国胜“疑难问题解答”和江苏省在混凝土底板0.15%配筋率观点不一样,如何看?
答:关于基础底板的最小配筋率,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 8.4.11、8.4.12条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5.l、9.5.2条中均有明确规定。钢筋混凝土基础底板作为一种重要的结构构件应遵守相应规范的有关规定。
25 单桩承台其配筋实际上相当于箍筋,是否有最小配筋率的限制?限值为何?
答:可以按构造配筋考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5.l条是受力筋的限值,构造筋没有限值。

26 单排桩承台是否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2.16条执行?
答:单排桩承台为梁式承台,是建筑物重要的结构构件,其构造要求应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 10.2.16条的规定。

27 二桩承台是否一定要做成梁式,还是可做成板式?
答:双桩承台可采用板式,当桩冲切、抗剪计算需要时,也可设计成梁式。分析与实际情况相符。

28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 32/J16-2005)第4.1.1.3条,同一结构单元桩端有的土层缺失,不能保证在同一持力层上,如何处理?
答:这属于地基条件复杂情况之一。该标准为地方标准,首先要计算桩承载力是否满足要求,其次要验算变形(桩的沉降量和沉降差)是否满足要求,如不满足,则应调整桩的长度和桩的布置等。同一结构单元采用不同桩基持力层时,设计措施是作变形验算,施工措施是设置调节沉降后浇带。在沉降观测趋于稳定时,再浇筑混凝土封闭后浇带。

29 连云港市部分地域的地质构造较为特殊,自然地面下为10m左右的海淤层(含水率70%以上,fak=45kpa,海淤层下面则为强风化甚至中风化基岩,预制桩很难打入此层基岩,在此情况下房屋基础采用预制桩是否安全?
答:应以地方经验为主,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8.5.2条要求,保证桩进入持力层的适当深度来选择桩型和桩尖、机具等措施。

30 桩基础:
(1)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对于单桩承载力的确定不一致,以何为准?
(2)工作条件系数中,新、旧规范不同,按何种规范采用?
(3)考虑桩基检测时的加载,桩身混凝土强度要求高,实际使用时混凝土强度低,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如何控制?对预制桩确定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是否可按轴心受压考虑钢筋承担轴力影响?
答:目前《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尚在修订,单桩承载力特征值应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取用,取单桩承载力极限标准值的一半,桩身混凝土强度工作系数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执行。静载试桩应考虑适当提高桩身材料强度,验算桩身强度由于桩配筋量小只考虑混凝土强度,不考虑纵向钢筋承担轴力。但对于抗拔桩则必须验算钢筋承载能力应大于桩轴力。

31 对桩的中心距及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是否通过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确定,《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等要求不一样,应以哪本规范为准?
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的规定执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是跟89系列规范配套的,与 2001系列规范不一致的地方较多,虽没有作废,但需要修改,目前正在修订中。《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12.4节关于桩基的规定仅针对高层建筑的需要作了一些规定,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基本一致,但不全面。

32 苏南地区有的基础按上海地区的沉降控制复合桩方法进行设计,但当地没有这类工程经验,施工图审查应如何把握?
答:沉降控制复合桩基是上海地区根据当地特有的工程地质条件,经多年试验研究和工程实践经验,形成的一种地基基础设计方法。沉降控制复合桩基对工程地质条件、桩基类型、上部结构情况等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8.5.13条也规定,以控制沉降为目的设置桩基时,应结合地区经验设计。目前,现行国家规范和江苏省地方标准均没有对沉降控制复合桩基的设计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江苏省范围内,采用沉降控制复合桩基设计时,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33 框架结构和框剪结构的高层建筑沉降计算,除须满足整体倾斜限值外,是否应同时满足框架局部相对沉降差的要求?剪力墙结构呢?
答:高层建筑,尤其带地下室的高层建筑整体刚度较好,在计算地基竖向变形时,视为一个刚体,以控制整体倾斜为主要目标,其变形允许值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5.3.4条控制。如果计算单元带裙房且裙房分布不均匀,柱间或剪力墙间距离较大,这时仍应控制相邻柱间或剪力墙间的沉降差。

34 地下工程抗浮计算时,抗浮水位的确定是关键,勘察报告未明确抗浮地下水标高,应如何取值?(取历史最高水位——洪水位还是设防水位?)已按历史最高水位或设防水位进行取值,底板强度计算时是否仍需要考虑荷载分项系数?(部颁《技术措施》第2.5.3条)
答:抗浮水位是场地的地下水设计水位,洪水位是当地河流历史最高水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3条 1(6)款,岩土勘察报告“应提供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第3.2.5条确定。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室底板强度计算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考虑水浮力,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水压力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2;整体抗浮稳定计算和确定抗浮桩数量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考虑水浮力,取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水压力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

35.基础设计中,风荷载是否要参与组合?
答:按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02 )第 3.0.4 条和第 3.0.5 条,风荷载是可变荷载的一种,应考虑。按第 5.2.1 条有风载组合时均为偏心荷载,按第 5.2.2 条第 2 款校核。在单层厂房中有时由风载控制基础大小。高耸结构更重要,如塔、烟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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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anamt
2010年01月02日 22:29:04
5楼
三 结构布置

1 在结构体系设计审查中,《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3.5.2条规定过于概念,无具体说明和量化,难于掌握。如,框架结构体系中的端部,采用砖墙加构造柱承重是否合理?再如,住宅框架柱因功能要求经常出现柱轴线不能对齐问题,但计算机计算能解决,是否合理?
答:体系本身就是一个概念,是建筑结构类型的集合。
具体工程的结构类型,《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的第六章到第十二章中列出了各种具体的类型,如设计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没有规定的结构类型,属于超规范、超规程设计,应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的要求执行。
第一例,框架结构的端部,采用砖墙加构造柱承重,属混合结构体系,不应采用。
第二例,是框架柱网不对齐形成的单跨框架与半框架,这仍然是框架结构。

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3.4.1条中的“严重不规则”如何界定?几条不规则算严重?条文说明中“某一项大大超过规定值”如何界定?
答:对不规则程度要给出具体量化指标是很困难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3.4.1条有一些规定。条文说明已比较清楚,也强调了要依靠设计经验、抗震知识的素养等,关键是分析是否形成薄弱环节、产生变形集中利应对集中等,应按说明来衡量具体工程。扭转不规则的指标还与整体变形有关。对扭转严重不规则参见《房屋建筑抗震设计常见问题解答》中《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答疑部分的第3.7条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第四章。

3 连成片地下室,其上部为砌体结构,地下车部分为框架-抗震墙结构,地下室刚度与上层砌体结构刚度关系如何确定,是会还需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l)第7.1.8条第1款要求?
答:应该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8条第1款的要求和第6.1.14条的要求,才能把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否则,计算简图应取至基础面,为了考虑周边墙体抗倒刚度,叫在四周设置相应的刚性墙。

4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表3.4.2-2中侧向刚度不规则界限值,该层小于上层侧向刚度有无最大限制?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表3.4.2-2为坚向不规则的界限值,界限值只有下限,不会给出上限。

5 关于混凝土结构与钢结构的混合型结构,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中未明确不能使用,仅在条文说明读到,审图中如何正确掌握?
答:可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CJ 3-2002)第11章混合结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在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为了提高框支梁柱的承载能力和控制框支层的刚度、上下刚度比和变形,允许在框支梁、柱中采用型钢混凝土梁柱或钢管混凝土柱等混合结构形式。如果底部为混凝土结构,上部为钢结构,这种类型属超限设计,应报抗震专项审查。

6 同一种结构单元中既有框架结构又有排架结构,如底下二三层为框架,屋面为钢梁轻钢屋盖,或端部山墙采用框架结构,中间跨采用钢梁排架结构等,有没有规范条又明确不允许用此种结构?使用时有何限制或构造要求?
答:同一结构单元一般来说最好是同一的结构体系。当必须采用多种结构体系时,应遵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3.5.2条的规定,同时有满足第3.5.3条和第3.5.4条的要求,重点是平面和竖向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变化均匀连续,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问题中前一个例子有时不可避免,须加强下部排架的刚度和整体性,尤其是顶层周边梁的刚度;后一个例子应尽量避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1.1-7条中有明确规定,厂房的同一结构单元内,不应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第9.1节、第9.2节对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和钢结构厂房也有较详细的要求。

7 对底部为多层框架,顶层为排架的多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进行抗震设计时,有何要求?
答:对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若顶层出设置大房间的要求,局部采用网架、屋架等大空间的屋盖形式,部分框架柱顶部变为排架柱,仍可按框架结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抗震设计。计算时,屋盖系统可采用有限元杆系模型、或简化为连杆与排架柱铰接。抗震分析时振型系数应增加,充分考虑高振型的影响。
对于下部到顶层全部为排架结构的多层工业厂房,应参考其他规范、规程,如《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9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96)等进行设计。

8 结构平面布置及竖向不规则的判定及加强措施难以掌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3.4.1条强制性条文“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具体掌握的尺度如何?
答:平面及竖向不规则的判定与相应的加强措施,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3.4节执行,对不规则应进行区分:“一般不规则”指超过表3.4.2-1和表3.4.2-2中一项及以上的不规则指标;“特别不规则”指的是超过多项或某一项超过规定指标较多,具有明显的抗震薄弱部位,将会引起不良后果者;“严重不规则”指的是体型复杂,多项不规则指标超过第3.4.2条上限值或某一项大大超过规定值,具有严重的抗震薄弱环节,将会导致地震破坏的严重后果者。对“一般不规则”,须按第3.4.3条采取有关措施;对“特别不规则”,须作抗震专项审查;对“严重不规则”,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CB 50011-2001)第3.4.2条、第3.4.3条及条文说明执行,并请参阅《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第四章的有关内容要求,调整方案和修改结构布置。

9 判为严重不规则的设计,超限高层设计,设计院往往多方托辞,难以处理。此类设计颇多,希望统一标准,令行禁止,此要求合理吗?
答:关于特别不规则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部建质[2006]220号文有明确规定。对于“严重不规则”问题的判定,施工图审查应慎重下结论。

10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结构)中第9.1.10条和施工图审查要点(结构专业)第3.6.1条(结构布置):“抗震设计时,框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承重的混合形式”,《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6.1.6条是有强制性要求的,多层框架没有明确提出,设计者都以多层框架为由不执行此项要求,又无相应规范条文说服设计人,如何处理?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可以混用吗?
答:《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 6.1.6条强制性条文规定“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承重之混合形式”,条文说明指出“框架结构与砌体结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构体系,其抗侧刚度、变形能力等相差很大,将这两种结构在同一建筑物中混合使用,对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将产生很不利的影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员对多层没有明确规定,但设计概念、设计原则是一致的,审查时应坚持抗震设计不允许混用结构体系的原则。若设计人员不接受,可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l)表6.1.1无此结构形式,应按《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于超出抗震规范适用范围的结构设计应报抗震专项审查。钢筋混凝土结构与钢结构的混用应遵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CJ 3-2002)第十一章的规定。

11 当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时,剪力墙数量不足(高度没有超过框架限制高度时),是否按框架计算配筋?
在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当剪力墙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小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40%时,《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中要求按不设剪力墙的框架结构进行补充计算,并按不利情况取值,此规定可否作为施工图审查的论据?
框剪结构中,上部有少部分楼层有剪力墙承受弯矩少于50%情况,此时,框架设计等级该怎么处理?
答:(l)框剪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倾覆力矩的50%,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按框架结构确定,按实际布置的框架剪力墙建模计算,结构总信息填框剪结构,最大适用高度可比单纯框架结构适当提高。
“当剪力墙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小于总倾覆力矩的40%时,尚应按不设剪力墙的框架结构进行补充计算,并按不利情况取值。”此条文来自《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施工图审查不作为强制性条文,可按一般要求对待。设计人应执行该条规定。
(2)框剪结构应按基本振型下的底部地震总倾覆力矩比例进行判定。框架-剪力墙结构,剪力墙在上部承担地震作用减少,符合框剪结构工作特点。框-剪结构若抗侧刚度沿竖向没有突变,在底部加强区以上,少数楼层剪力墙承受的总倾覆力矩少于50%,框架抗震等级按框剪结构中的框架考虑。

12 排架结构(混凝土柱、钢梁)中附有混凝土框架结构是否可行?此种结构是否可在端部不设屋面梁而采用山墙承重?
答:排架结构中含有部分框架结构当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l)第9.1.7条的计算条件时是允许的,结构计算应按实际的结构形式建模计算。此类结构不应采用山墙承重,详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1.1条第7款规定。

13 多跨排架结构,边柱为混凝土柱,中柱为钢柱,是否属超限范畴?
答:多跨排架结构,边柱为钢筋混凝土柱,中柱为钢柱。抗震设计时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执行。
非抗震设计,按弹性理论设计时,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构造措施应保证与理论计算一致。

14 底部三层为混凝土框架结构,上部一层为钢结构,这种结构是否成立?四层为加层,有无超规范设计问题?值得注意的地方在何处?
答:底部二层为混凝土框架结构,上部一层为钢结构,可分为两种情况: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不包括下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上部为钢结构的有关规定,两种结构的阻尼比不同,上下两部分刚度存在突变,属超规范设计,应按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执行,且需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或报省抗震办中请抗震专项审查。
(2)非抗震设计时按弹性理论设计是可行的。

15 剪力墙结构仅布置少数几个柱了,结构类型如何定?柱子的抗震等级如何定?如果不按框一剪结构考虑,上部楼层的框架柱是合会不安全?
答:剪力墙结构仅如置少数几个柱子,当其变形特征与剪力墙结构相同时,结构类型可确定为剪力墙结构,“少数几个柱”的抗震等级可按框-剪结构中的框架柱确定。

16 当房屋高度为A级时,而房屋的高宽比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4.2.3条规定时,是否需要专项审查?(在相当多的工业建筑中,结构的高宽比一般都较大)
答:高层建筑的高宽比并非超限高层建筑的判断指标。不作为是否需要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依据。工业建筑可按相应的行业规范执行。

17 对于剪力墙结构高层住宅,底层由于层高较高,为了增加刚度而适当增厚,导致底层较多剪力墙的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小于8(其他层大于8),此时是否为短股剪力墙?
答:这种情况规范没有明确的说法,且短肢墙的定义是在规范条文的说明中补充。短肢墙的定义本身欠科学性,从结构力学、弹性力学看,墙、柱在其平面内均为平面应力问题,应力分布与宽度无关,墙、柱的区别性在于墙的变形以剪应变为主,剪应力为控制应力;柱以弯曲应变为主,正应力为控制应对。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允院编的《建筑结构专业技术措施》第5.5.5条提出,当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虽为5~8,但墙肢两例均与较强的连梁相连,在梁高度大于等于400mm,跨高比lb/h。(连梁净跨度与截面高度之比)<2 5时,①或有翼墙相连的连肢墙(翼墙长度不小于翼墙厚度的5倍);②或墙厚400mm时,可不作为短肢墙;③前面两项的理由见第5.4.6条说明。我们认为带翼墙应该是墙肢两端有翼缘墙的墙肢,其剪应力分布均匀,在楼面、翼墙的约束下,墙肢的耗能能力、延性均较好。故可不作为短肢墙,以上意见供参考。
在布置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中,一般剪力墙与筒体刚度较大,分担了较多的地震作用,为了使短肢墙起到第二道防线的作用,规范从提高其抗震等级来实现。故《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 7.1.2条第 2款应予满足。

18 剪力墙开洞后各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均小于8,但截面总高度(开洞前的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大于8,此墙是否为短肢墙?应如何定性?(注:并洞后连梁的跨高比小于4)
答:要区分连肢墙和短肢墙的受力特征。对于小开口连肢剪力墙(开洞率小于0.4),其受力特性接近于整体墙,考虑墙长厚比时,取截面总高度;否则,按开洞后的各墙肢截面高度单独计算。

19.剪力墙结构中含有少量短肢墙,该结构中的短肢墙是否执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CJ 3-2002)第7.1.2条?
答:剪力墙结构含有少最短肢剪力墙,可不执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 7.1.2条。

20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4.3.6条对楼板开洞后的净宽度有明确要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中不管是高层还是多层均有此规定,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没有,对多层建筑,审图时是否应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中要求控制楼板开洞后的板净宽度值?
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楼板开洞率达到80%-90%,采用“SATWE”设计软件进行计算是否合适?
答:多层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执行,一般不控制,但计算应有合理的计算模型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3.4.2条的要求进行设计。
楼板开洞面积大于该楼面面积30%,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表3.4.2-1属楼板局部不连续,是平面不规则的一种类型,当开洞率达到 80%-90%,表明结构不合理,应调整结构平面布置,开洞率过大首先是体系问题,计算还在其次。SATWE程序可以考虑楼板开洞对刚度影响,采用弹性板计算。

2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7条第4款“楼梯间不宜设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如设计违反了该条文,如何处现?因为该条不是强制性条文且是“宜’
答:“楼梯间不宜设在房屋尽端和转角处”,在条文说明中已讲清楚理由,如一定要设,应采取特殊的加强措施。

22 11层高层建筑可否采用异形柱-剪力墙结构?
答:《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第3.1.2条表3.1.2有框架-剪力墙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规定。抗震设防烈度六、七度地区是可用的,八度区11层高层建筑采用异形柱剪力墙结构属于超限设计,须报抗震专项审查。七度0.15g地区11层已达房屋最大高度临界值,要特别注意。

23 11层高层建筑可否采用全部是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中第7.1.2条如何理解?
答: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1)第7.1.2条规定,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24 8度区是否可以采用异形柱框架?
答: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国家行业标准《混凝十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CJ 149-2006)。根据该规程,8度区可以采用异形柱框架结构,其最大适用高度为 12m,异形柱框架-剪力墙最大适用高度为28m。

25 多层砌体教学楼房屋门窗洞口往往较大,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尺寸、窗间墙段尺寸,往往不能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l)第7.1.6条的要求,有的加构造柱,有的干脆将小墙垛全部改为混凝土柱,该种做法是否可以,小墙段尺寸具体如何掌握?
答:局部尺寸不足,加构造柱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第7.1.6条注1的要求,但全部将小墙段改为混凝土墙不可行。建设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第3.7.1-6条规定:抗震设计时,不宜采用砌体墙增加局部少量钢筋混凝土墙的结构体系。

26 对于多层复式住宅(上、下两层一户,有的甚至起居室空间为二层高),多处上、下墙体不连续,间隔一层有墙层无墙,此类结构设计在砌体结构中有较多的梁柱体系存在,从概念上分析对抗震很不利。但在6度区抗震验算能同时满足。这类情况审查时如何掌握控制尺度?审查时适用哪些规范条文作为判定依据?
答:从抗震概念设计出发,以结构体系合理性为前提,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7条规定,不能仅以抗震验算结果作为判定依据。

27 砌体结构内局部可采用框架,那么,类似多层砌体结构住宅底层为车库的形式,对纵墙能合采用框架?
答:砌体结构内部可采用框架的条件为: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7条中结构体系的要求,且框架柱长细比大于4,不参与地震剪力分配。问题中底层车库不能满足上述条文规定。

28 砖混结构下部一侧全部为汽车库,另侧为自行车库,其纵墙二侧刚度相差较大,怎么处理合理?
砖混结构件宅,底层车库,南沿墙(纵墙)门洞尺寸较大,不能满足规范关于窗门墙宽度大于等于1000mm及洞口边缘至墙尽端大于等于1000mm的要求,如何解决此类问题?
答:该方案不合理,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7条第2款的规定。当因建筑功能要求不能满足规定的墙段最小尺寸时,可采取加强措施,如适当加大构造柱(不大十300mm)等,但不允许将整个不满足要求的局部墙段改为钢筋混凝土墙(墙段最小长度不小于l/4层高且不小于800mm,计应验算地震作用下抗剪承载力,尽端承重墙处可设置边长不大于300mm的L形构造柱)。如仍不能满足需要,则应改变结构体系,如采用底框结构等。

29 砌体结构外走廊房屋(例如,学校教学楼、宿舍),教室内楼面和走廊大多采用钢筋混凝土柱结构,是否属体系混用?如砌体墙承担水平力,梁柱承担重力是否可行?
答:此类结构中混凝土柱不得参与水平地震作用的分配,否则,属体系混用。在砌体结构房屋整体刚度确有保证前提下,可局部采用梁柱构件承重,柱宜用组合砖柱。

3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1.2条表6.1.2中的框架结构,对剧场、体育馆等“大跨度”公共建筑确定抗震等级时,“大跨度”如何界定?
答:对于大跨度,没有具体规定,所谓大小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就其剧场未说,一般跨度大于等于12m,体育馆最小跨度也在15m~18m以上,故可根据这类建筑的使用功能及常用尺度来判断。

31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顶层局部为钢结构,钢结构图纸后出,审查时遇此情况如何处理?
答:对于钢结构图纸后出的问题,施工图审查可分期审查,但要求:顶层钢结构与主体结构梁体建模进行抗风、抗震计算,如系非结构构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3.2.5条进行计算;在整体计算的前提下,钢结构独立计算分析满足要求;主体结构与钢结构的连接节点构造要统一考虑。

32 高层建筑布置剪力墙的数量和断面时,对6度抗震设防区刚度控制以什么标准为宜?
答:高层建筑设计要控制抗侧刚度和抗扭刚度,剪力墙数量直接影响房屋的刚度,刚度大小与房屋地震反应相关,也影响到房屋的层间位移值,通过控制最小剪力系数(剪重比)和最大层间位移,是保证房屋有足够的抗侧刚度。“规范”提出控制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与第一平动周期的比值,是确保房屋有足够的抗扭刚度的措施,房屋的抗扭刚度与它的剪力墙数量及平面位置有关。控制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与第一平动周期比,实际是要求结构体系应合理布置,对于6度区,建于IV类场地的高层建筑,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对于其他情况,由于抗震规范未要求作抗震计算,结构计算有关指标可放宽。

33 体型复杂、结构布置复杂的工程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如何界定?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3.6.6条第3款要求复杂结构进行抗震验算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关于复杂性的判定参照建设部建质[2006]220号文。对于高层建筑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CJ 3-2002)第3.3.4条第3)、4)、5)款与第4.4.2条~第4.4.5条来判别。

34 高层建筑中主楼和裙房什么情况下必须脱开?如果必须连接成一体,有何原则性要求(假如计算均能通过)?
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4.3.9条规定,高层建筑中主楼和裙楼如果连在一起,使得整体结构的平面与体型出现特别不规则或设计不合理的情况,应在适当部位设置防震缝;若主楼和裙楼连接成一体,需要注意:(1)处理好主裙楼之间的不均匀沉降;(2)裙楼与主楼相连的屋面梁需适当构造加强;(3)按建质[2006]220号文附录,判定是否需要抗震专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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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02日 22:29:43
6楼
结构计算

1 双跨厂房因为吊车吨位不同,如一跨为普通钢结构,一跨为轻钢结构,如何计算?
答:按普通钢结构计算,所谓“普通钢结构”、“轻钢结构”理论上并没有严格区分。

2 单层厂房排架计算中,均未进行纵向地震力的计算,采用柱间支撑的构造措施后,是否可以不再进行纵向水平力计算?
答:只有满足《建筑抗促发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1.6条的规定时,可不进行横向及纵向的截面抗震验算;否则,应按第9.1.8条要求对厂房进行纵向抗震验算。

3 对不规则结构的抗震验算,其相对应的软件能否作出规定要求?
答:详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3.4.3条、第3.6.6-2条和第5.1.2条规定。

4 钢筋混凝土房屋(如框架结构),当为坡屋间时,屋面梁是否一定要作为一层参与整体建模分析,这层高度按多少建模合适,是否按1/2山脊高度计?而实际上屋面斜梁与平顶层梁在边柱檐口处属于一个节点。许多设计将屋面梁柱荷载传至平顶层梁柱后,不列入整体建模是否允许?
答:坡屋面应作为一层计算,通常做法将坡屋面实际情况按斜杆件建模,也有的近似地将层高定在屋脊高度的一半,作为一层计算,由于计算有近似性,作施工图时一般将计算配筋适当放大。

5 框架结构电梯井四角混凝土柱是否明确必须参加框架整体计算?
答:当电梯井四周布置梁承受竖向荷载,电梯井四角混凝土柱仅是构造设置时,该柱不参加框架整体计算。当电梯共角柱作为框架梁的支承柱,应参加整体计算。此时该柱截面尺寸与构造须满足抗震规范对框架柱的有关规定。

6 框架结构计算时,关于底层柱计算高度问题,应从基础顶面算至一层高度。从审查计算书情况看,取法较多,有的取值为底层层高十500mm,或取值为底层层高,或取值为底层层高十1500mm等等,当然这要看地面约束情况。但到底取值多少为宜?
答:底层柱计算长度取基础顶面至一层楼盖顶面的距离。当柱间设有地梁,可取地梁顶面至一层楼盖顶面的距离;当有刚性地坪时,可取至地坪以下500mm。

7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表7.3.11给出了有关柱的计算长度,现在普遍采用的轻钢结构彩板屋盖单层房屋柱的计算长度能会按此表取?
答:可以。参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表7.3.11,也可参照《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表5.1.3弹性方案取值。

8 梁侧纵向构造钢筋间距不能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不宜大于200mm的要求,而PKPM软件出图时,较多情况出现纵向构造钢筋间距大于200mm。是否需要人工修改?
答:梁侧纵筋间距应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要求,PKPM制图不满足,应人工修改。
9 框架结构采用坡屋面(瓦屋面),坡顶用砖墙承重,是否允许?如果顶层是混凝土柱轻钢有檩屋面,则建楼时屋面板如何输入?对顶层柱是否应该以单榀框排架(PK)计算配筋值为准?
答:坡顶不应用砖墙承重。顶层为排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没有这种结构类型,轻钢有檩屋面不应在混凝土框架结构中采用。

10 计算书中漏荷载,或模型与施工图稍有出入,但不影响安全,是否套强制性条文?
答:漏减荷载影响安全,不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第3.2.3条强制件条文;计算模型与施工图有出入,不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5.l.3条或《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第6.0.3条和第6.6.7条。

11 局部开大洞,柱无侧向楼板约束,单向设梁与双向设梁时计算长度系数如何确定?
答:两个方向的计算长度不同。审查中应检查计算长度文件。

1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表4.1.1中第8项(2)中“柱网尺寸不小于6m×6m”与条文说明中“只适用于板跨不小6m的……”是否矛盾?如果柱网8m×8m,加一道次梁后,板跨就成为4m×4m,该如何取活载值?
答:①《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年版)对此点已作修订;②柱网8m×8m加一道次梁,板跨为4m×4m,车辆等效分布荷载宜分两种情况分别取值计算。对于主框架梁柱网为8m×8m,符合《建筑结构荷载现他》(GB 50009-2001)第4.4.1第8项(2),可按该项取均布活荷载,计算结构用于主框架梁设计;对于次梁、板,其跨度小于6m×6m,不符合该条款条件,应直接按车轮局部轮压计算或换算成等效均布活荷载进行计算,计算结果用于次梁、板设计。相同的轮压,板块大小不同,等效均布荷载是不同的。

13 设计软件中,偶然偏心与双向地震;刚性楼板与非刚性接板、弹性楼板;梁刚度放大系数;楼层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平均值的比值应如何控制?
答:它按软件用户手册和说明控制,国产软件一般均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如 SATWE软件,请参阅用户手册第七章部分参数的合理选取与有关计算原则说明。

14 钢筋混凝土构件快速计算软件较多,计算方便、快速,但荷载均无具体计算,只给出个总数,数据正确与否难以分辨。对此,能否统一规定:荷载必须具体计算,并补入计算过程?
答:施工图结构审查应要求设计提供荷载计算,并补充必要的计算过程。

15 底框-剪力墙结构,框架底层层高《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小于等于 4.5m,是指二层楼面至基础顶面,还是至±0.00处?或是至室外地面?
答:《建筑抗恁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3条规定,对底框房屋的底层层高作了限制,底层层高是指室内地面标高至二层楼面标高之间的高度。层高与计算高度对于底层是不同的。

16 框架结构(多层),底层计算高度未从基础项面算起,问题提出后,回答为地坪是刚性地评,请问何谓刚性地评?局部有夹层时如何处理妥当?
答:刚性地坪一般指有一定厚度的钢筋混凝土地坪,能对框架柱或剪力墙起到横向约束作用。框架结构底层的计算高度不能简单以层高代替。局部夹层宜进入整体模型统一计算。
17 底框结构中,抗震墙为混凝土,墙上开洞口,问:计算时,先输墙后开洞,还是增加节点后输墙不开洞?
答:这是剪力墙开洞如何建模的问题。当洞口较小,剪力墙具有整体墙截面工作特点时,应先输墙,再在墙段上设洞口;当开洞较大,使得洞口以上的梁的跨高比大于5时,《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提出此梁按框架梁设计,则各墙段成为独立工作的墙段,此时计算建模应先设节点再分段设墙与梁。

18 用SATWE程序进行抗震计算时,有时出现刚度比 Ratxl,
Ratyl远小于1.0的情况,(例如小于0.7时),是否必须乘以剪力放大系数?地震力放大1.15倍能否抵偿刚度差?

答:对高层建筑的刚度比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4.4.2条要求控制。当比该条要求超过较多时,说明结构刚度沿竖向有突变,会引起地震作用在这此部位产生应力、应变(变形)集小(突变),形成薄弱层,应采用动力弹性时程分析,进一步了解地震作用下结构变形突变的程度。如果严重,应采用动力弹塑性分析找出薄弱层并予以加强。当结构存在薄弱层时,薄弱层的剪力应乘以剪力放大系数。一般出现竖向刚度突变,应调整结构布置与建筑平面。

19 6度区的建筑结构是否都不需要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截面抗震验算?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3.1.4条和第5.1.6条规定,部分建筑在6度时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截面抗徙验算,但应符合有关抗震措施要求。对于位于Ⅵ类场地上的较高的高层建筑和其他钢筋混凝土民用房屋和类似的工业厂房,以及高层钢结构房屋等,由于Ⅵ类场地反应谱的特征周期Tg较长,结构自振周期也较长,则6度Ⅵ类场地的地震作用值时能与在7度Ⅱ类场地的地震作用值相当,此时仍需进行抗震验算。所以,并非所有的建筑在6度区的工程都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另外,对于钢筋混凝土的抗震等级四级以上的结构,截面抗震验算涉及到内力调整,例如,6度区的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之框支层框架为二级,其他结构中有部分框架为三级,部分抗震墙为三级甚至二级,同此,抗震措施中有许多需进行内力调整计算。
一些不规则的建筑结构,需要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3.4.3条进行地震作用效应的调整并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有时也需要计算。

20 扭转周期与平动周期的比值要求,是否对两个主轴方向平动为主的振型都要考虑?
答:结构扭转第一自振周期与地震作用方向的平动第一自振周期之比值,对结构的扭转响应应有明显影响,当两者接近时,结构的扭转效应应显著增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4.3.5条对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值进行了限制,其目的就是控制结构扭转刚度不能过弱,以减小扭转效应。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对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二自振周期T2之比值没有进行限制,主要考虑到实际工程中,单纯的一阶扭转或平动振型的工程较少,多数工程的振型是扭转和平动相伴随的,即使是平动振型,往往在两个坐标轴方向都有分量。针对上述情况,限制Tt与T1的比值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具有广泛适用性;如对Tt与T2的比值也加以同样的限制,对一般工程是偏严的要求。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侧向刚度不宜相差过大,以使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上具有比较相近的抗震性能。

21 在多层框架的结构中,是否可以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的同样标准Tt/T1<0.9判定框架的扭转是否合格?同样,如果出现第一振型为扭转振型,也要判定其结构布置不合理,须重新调整吗?
答:对于多层建筑周期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没有对周期比作出规定,多层建筑,按扭转耦连计算时,审查可以不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要求,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对其平面及竖向规则性提出审查意见。
第一振型为扭转振型,对抗震是不利的,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难问题解答》第4.3条,此时应对结构布置进行调整。

22 Tt/T1<0.9这一条中,如果T1不是纯平动周期,含有比如0.3扭动成分,这样的结构是否成立?
答:成立。原则上以平动周期为主即可,但若扭转成分较大,说明结构布置没有明确的主轴,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5.l.1条第3款的规定考虑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产生的扭转效应。

23 结构的地震周期值是审图中重要参数,不同的结构形式如何合理掌握?
答:地震周期值《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没有明确规定,仅作为衡量结构刚度和抗扭效应的参考值,审图中应着重审查剪重比、位移比、上下刚度比和受剪承载能力的比值等内容。对于高层建筑,《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3)第4.3.5条对周期比有相应的规定。

24 框排架结构在计算地震作用下的楼层最大位移时,对上层排架位移是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表5.5.l的规定?
答:下部框架,顶层为排架的结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01 )表 6.1.1 没有这种类型。当为整层屋益时,仍可按框架结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抗震设计。上层排架柱的位移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01 )表 5.5.l 的规定,并按第 9.1.11 条计入位移引起的附加弯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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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anamt
2010年01月02日 22:30:10
7楼
五 砌体结构

1 砌体结构的高宽比,房屋宽度究竞如何确定?(原先我们按房后的最小宽度确定,掌握比较方便,后来“抗震千册”提出了宽度的概念,对砌体结构的高宽比的判定就变得很难,实际上,明知个别砌体结构高宽比很不合理,也难以说服设计院。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多层砌体的高宽比规定限值是为了保证地震作用时不至使房屋产生整体倾覆破坏,《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抗震手册》对高宽比限值都讲的很清楚,判定没有困难。用房屋最小宽度来控制,不合理。

2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8.2.8条第 4款中,组合砖墙砌体房屋如何界定?若仅有一道墙体是构造柱参与工作才能满足,该房屋或该层是否称为组合砖墙砌体房屋?是否每层还是整个房屋均需按第8.2.8条第4款强制性条文执行?
答: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8.2.8条条文说明可知,组合砖墙砌体房屋是指在砌墙中设置了一定的构造柱。为了充分发挥构造柱的作用,要求构造柱与圈梁形成“弱框架”,对砖墙提供有效约束,形成构造柱、墙体和圈梁共同作用,以提高其墙体的承载能力。所以,该条对构造柱和圈梁的设置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组合砖墙砌体房屋应该是大部分墙体是组合墙砌体房屋,仅有一道墙体是构造柱参与工作,不能算组合墙砌体房屋,不需要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8.2.8条第 4款执行。

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中±0.00以下砌体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按地基土的潮湿程度确定,关于地基土的潮湿程度,如何理解?有人认为,地下水位以下就要按饱和状态要求,有的认为应按基底持力层土的含水状态确定,一般黏性土层为隔水层,即使在地下水位以下,也不应按饱和状态要求砌体最低强度等级,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答:《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6.2.2条对于潮湿程度的判定,仅从基底持力层的潮湿状况判断不尽合理。(1)一般应根据砌体周围土的状态判断。实际工程侧面都是新回填土,根据填土性质判断是潮湿状态还是饱和状态。地下水位以下且为饱和性的土层可判定为“含水饱和的”;(2)这是砌体结构耐久件的要求,地下水位用常年水位较合适。

4 砖混结构中设半地下室,在保证半地下室刚度的前提下,计算可不按增加一层考虑,如何满足地下室刚度的要求?请给出具体的量化下限。
答:请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第8.4节,对此问题已有明确回答。

5 地面以下砌体,饱和土较多,材料强度按MU15、M10要求都做不到,如何掌握标准?非承重墙是否同样要求?
答:地面以下砌体材料最低强度等级要求是保证砌体结构各部位有均衡的耐久性能,设计时应执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6.2.2条强制性条文,非承重墙要求可放宽,视具体情况定。构造上可设置基础梁,使砌体处于常年水位以上。

6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承重结构中砌筑砂浆需用专用砂浆Mb,而框架填充墙是否用Mb砂浆?
答:框架填充墙宜用或不用Mb砂浆。
7 砌体结构中如果出现MU12.5砖,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
答:砌体结构材料强制性条文指标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O03-2001)表3.2.1取值。MU12.5砖表中没有,设计按MU10砖计算,图纸要求提高MU12.5砖不违反强制性条文。

8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3.2.1条第4款式(3.2.l-1)为fg=f+0.6αfc,规范第3.2.1条第3款表3.2.1下面注1.2.3均乘以折减系数,规范第3.2.3条第2款也有调整系数γa,请问处于以上四种情况时,灌孔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公式(3.2.1-l)中是f先折减,还是f值先不折减计算好fg值后再折减?
答: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3.2.1条确定fg时,f应先按表3.2.1-3注进行折减。fg是单排孔混凝土砌块对孔砌体在不同运用情况下的砌体强度设计值调整系数,是砌体确定强度设计值后的调整,有的情况是折减,有的情况是增大。

9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7.1.5条第 4款规定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钢筋另行计算确定,也就是说圈梁兼作过梁时,圈梁内要另加过梁钢筋,该规定是在未考虑地震情况下制定的,在地震情况下是否同样要另加过梁钢筋?
答:《砌体结构设计规他》(GB 50003-2001)第7.1.5条第4款要求: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钢筋应关行计算增配,考虑地震作用时,同样需要按计算增配。如果圈梁构造钢筋已满足计算要求,可不另行增配。

10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10.1.8条及《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 137-2001)第5.3.1条规定,楼(电)梯间四角,较大洞口两侧应设置构造柱。单层钢筋混凝土及钢结构厂房中的围护墙及框架填充墙要不要参照执行,如何掌握?
答:《建筑抗控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3.1条对多层砌体构造柱设置的规定与设防烈度及房屋层数有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于6度地区层数为三层及以下的房屋、7度区层数为单层和二层的房屋、8度区单层房屋构造柱的设置不作要求。
单层钢筋混凝土及钢结构厂房中的围护墙、填充墙属非结构构件,构造柱设置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地》(GB 50011-200l)第13.3.3条第2款(4)执行,施工图审查可不按强制性条文进行要求。

11 多层砖混结构中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计算时,考虑其参与工作,此时是否一定要遵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8.2.8条的各项规定?
答:多层砌体房屋当计算不满足,需考虑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参与工作,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8.2.7条计算设计时,应按第8.2.8条规定的组合砖墙结构采取构造措施。

12 关于梁下构造柱的荷载传递分布,一种是将构造柱上集中荷载全部分担至整片砖墙上,另一种是将各层梁传来的荷载,集中在构造柱上,两种设计方法导致基础设计差异很大。前种设计方法可能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甚至影响安全的情况,审查时如何掌握和判别?
答:这里的构造柱与墙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8.2.7条理解为,砖砌体与混凝土构造柱组成的组合墙,计算构造分别符合第8.2.7条、第8.2.8条,抗震设计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2.8条第2款规定计算上部结构轴压力,然后再设计基础。基础设计类似于带壁砖柱的设计方法。

13 砌体结构局部尺寸不满足规范限值要求,加一构造柱后局部尺寸限值能放宽多少为宜?
答:可适当放宽,有资料介绍,局部尺寸不足者不宜小于抗震限值的0.8;放宽后该墙段应满足抗震验算要求。参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第8.17条。

14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6条规定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与现有设计相差很大,是否在设置构造柱条件下满足高宽比小于等于4即可?
答: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主要是为了保证地震作用下不出局部墙段的破坏造成连续破坏使房屋倒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表7.1.6注 1局部尺寸不足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如采用另增设构造柱等措施。但须注意,墙的高宽比应不小于4,如果局部墙垛过小,不可将全截面改为RC柱,否则,在同一轴线上出现不同结构材料的墙段,对地震作用的分配是不利的。

15 三层店面房沿街均开大门洞,即外纵墙门洞很大,门洞间直接是钢筋混凝土柱,其余是砌体结构行否?
答:这类问题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技术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结构专业方面有关技术问题的解答中的第l、8、23、26、35、45、56、58、71、92、103、125等条均有相似的内容,可参考。
基本内容有:①砖砌体结构构件与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力学性能、变形能力差异较大,不能同时达到极限状态,混凝土构件的强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两种构件的变形也不一致,且难以协调,故两种构件不能混用,一般限制少量的混凝土柱不承担水平力,只承受竖向荷载是可以的。②车库门、小商店门洞上面的墙体不能上下连续,门过梁应该是托墙梁,形成底部框架抗震墙体系。③这类建筑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7条第 2款的规定。

16 砖混结构大开间中可否允许有少数钢筋混凝土柱?什么情况下则仍算多层砌体结构,什么情况下要算单排柱内框架?
答:个别采用钢筋混凝土柱可以,但必须满足砖墙最大间距要求。该柱不参与地震剪力分配,又要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2.5条中框架柱的内力调整。最好调整平面布置采用梁板或大板结构,单排柱内框架结构因抗震不利,《建筑抗又设计规范》(GB 50011-2001)已不再采用此类结构体系。

17 砌体结构中梁的跨度大于等于4.8 m设梁垫,当梁的反力较大采用构造柱而不设梁垫是否可行?
答:可设构造柱,构造应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8.2.7、8.2.8条的要求,梁端按简支设计,参见《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 137-2001)第4.4.2条规定。

18 多层砌体结构办公楼,局部范围为框架结构(会议室2~3间,门厅部),其余为砖墙,这种结构体系是否符合抗震规范要求?如会议室跨度小于6n。混凝土柱改为附墙砖柱后,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答:框架结构不可与砌体承重结构混用,《建筑抗造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2条、第7.2.1条都表明砌体结构中只允许存在底部框架抗震墙和多排内框架结构存在。对于局部大开间房间设粱,采用扶壁柱或组合砖往是允许的,但应尽量向底框和多排框架体系靠拢。局部框架柱不参与剪力分配。
19 砌体结构因局部纵墙缺失形成侧向无翼缘的单片横墙,审查时如何定性?
答:砌体结构同局部缺失纵墙形成无翼缘的单片横墙,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6条的要求相差较大,宜调整设计,尽量避免无侧向翼缘的横墙或单片横墙,或在单片横墙的端、中间设混凝土构造柱加强为组合墙,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8.2.7条、第8.2.8条的要求。

20 砖混结构小,除山墙单元分隔墙贯通外,其他横墙皆不贯通,是否可以?
答: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5条房屋抗震横墙间距和第7.1.7条要求。

21 多层砖混住宅中建筑做的很空旷,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很大,如客厅、餐厅等部位,内纵墙不连续或不对齐,这样的结构如果抗震验算能够通过,是否允许?
答:计算通过不说明它是规则性的,震灾表明这种形式的受震破坏很严重。空旷房屋应属墙体少或墙体很少的房屋,设计有严格限制,其结构体系和层数及构造等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规定执行。

22 砖混结构中空旷房屋如何正确确定?如12m×12m。单层房屋,可以做成砖排架,施工图设计在墙中间设混凝土柱,与梁不是刚接,但是套用空旷房屋,则混凝土柱应按抗震等级二级框架柱设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0.3.2条],可行否?
答:单层空旷房屋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l)第10.1.1条条文说明确定。对于空旷房屋中的钢筋混凝土受力柱,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0.3.2条执行。本题情况采用第9.3节单层砖柱房屋设计比较适宜。

23 底框抗震墙上部砌体与底部框架按规范要求应对齐或甚本对齐。基本对齐如何量化?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第8.23条说明基本对齐,可理解为同一结构单元内错位承重横墙不直超过总墙数的1/3,连续错位不直超过两道,且计算上应满足要求。

24 关于墙梁的理解问题。
(1)砌体结构中由于墙体不落地形成的托墙梁,当按全部竖向荷载作用下的受弯构件计算时,是否要全部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7.3.12条墙梁的许多构造要求(均为强制性条文)?特别是第7.3.12条第3、5款关于墙梁的支承长度应大于等于350mm和纵筋按受拉锚固的要求,我们认为即使按全部荷载作用受弯模式计算时,该规定也应遵守,而不能按一般的简支梁来考虑其支座和锚固要求。这一观点是否正确?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8条规定,托墙梁结构只允许底框上部砖房形式,《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10.5节,也只有框支墙梁,二者是一致的。据此是否可以认为:抗震设计时,不允许除底框结构形式外的其他砌体承重(包括带构造柱)墙架结构?有些住宅设计纵墙大部分不落地,采用带构造社的砌体承重的托墙梁形式,支座为与墙同厚的扁形构造柱(托梁支座宽仅为240mm),审查时可否判定为超规范设计,而要求由省级以上专家委员会审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或判定为结构体系违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3.5.2条的强条要求?
答:(1)强制性条文均应执行,后一个问题观点正确。
(2)应正确理解《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8条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10.5节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两者适用条件不完全相同,但在抗震设防地区两者都应满足。除底框外,允许砌体结构成部局部设墙梁,但应控制上下层刚度比,底层墙体应满足抗震要求,同时执行墙梁的有关构造要求。后一个问题判断正确。

25 《设计审查要点》第3.7.1条规定,抗震设防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墙上不应设转角窗,规范中没有这一条。若施工图中在角窗处的楼板内增设暗粱,是否可行?
答:建筑物角部是受力最集中的部位,也是受力最复杂、扭转变形效应最大的部位,而砌体结构的受剪承载力和受担承载力都很差,再在此处开设角窗更是雪上加霜。“施工图审查要点”已明确规定砌体结构不应设转角窗。在角窗处的楼板内增设暗梁只是楼面的加强措施,并不能有效提高砌体结构角部的整体刚度、延性和抗扭转能力。

26 请统一阁楼不算一层的定量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阁楼面积占屋面面积的比例和空间大小及用途确定。参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第8.5条。

27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 32/J 16-2005)中砌体房屋总长度控制为40m,但条文说明中解释为“对灰砂砖、混凝土小型砌块工程,易裂缝,所以控制40m”,对南通地区使用的长江淤泥烧结砖,其性能与黏土砖差不多,是否可按规范50m来控制?
答:《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 32/J 16-2005)规定,建筑物长度超过40m时应设置变形缝,当有其他可靠措施时可适当放宽要求。对于南通地区使用长江淤泥烧结砖的砌体房屋,可依据当地的工程经验确定建筑物适用长度,在一般情况下采取可靠的措施后,可按《砌体结构设计现范》(GB 50003-2001)第6.3.1条规定放宽至50m。

28 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3条,普通砖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在有关资料中“对于层数远少于表7.1.2的工业建筑及附属房屋,因工艺要求需要层高大于3.6m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增加墙厚度,增设壁柱、圈梁,提高材料强度等级等措施”,请问同样措施在多层住宅中可否使用?从而使砌体结构层高得以提高(这在砌体结构别墅设计中常常遇到)?采用同样措施在较高烈度设防区如7度、8度甚至9度区可否增加砌体结构的层高?
答;按《房屋建筑抗震设计常见问题解答》(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2004年4月)第7.13条的精神,如果3层以下别墅设计或如二三层工业小厂房规整、对称,采取加强措施后可适当提高层高。当平面竖向不规则时,应从严控制。

29 砌体结构横墙较少的教学楼、写字楼、医院能否采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3.14条的规定予以加强?
答:设计可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3.14条进行加强,但不能认为采取了有关加强措施后就可以超过该类建筑的层数限值。

3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3.14条第3款是否可理解为横墙较密时,洞口尺寸可不受限制?
答:不可以这样理解。

31 砌体结构大开间(两间以上)如不采用部分框架,能否采用大梁壁柱的结构形式,量值上如何把握?
答: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建筑中可以有大梁与壁柱,量值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2条有规定。
32 砌体结构的外墙开洞率限值为55%,内纵墙40%,山墙50%,规范上没有。如果开洞率超过限值,但计算上能通过,采取了增加砌体墙体厚度以及墙体内水平配筋等措施,是否可以?
答:砖混结构体系方面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6条审查。现行规范对砌体结构没有开洞率规定。外墙开洞过大,使建筑端部和窗间墙的尺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最小尺寸,对抗震是不利的,故墙体开洞率和开洞大小都应适当控制。

33 有的开发商为节省造价,要求砌体结构多层体宅的底层做连片汽车库,如开间3.5m,每开间汽车门洞宽2.6m,剩余900mm墙长采用混凝土柱、混凝土墙或多个构造柱夹砌体的构造形式,外纵墙开洞率大于66%,此种类型是否属超限工程?
答:多层砌体房屋底层设车库,外纵墙开洞很大,严重影响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同时,采用砌体结构已不能满足建筑功能需要。此类房屋应按“底层框架剪力墙结构上部砖房”来设计。

34 2至3层别墅砌体房屋,抗震设防措施能否适当降低?例如: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转角窗等。
答:不可以。《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6条条文说明说得很清楚,并不因层数多少而对房屋局部尺寸有所放宽,只有当另增设构造柱时,才可适当放宽,且构造柱的设置应对墙段构成有效约束。

3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3.1条强制性条文表中,“大房间及较大洞口”如何掌握?
答;有资料介绍,洞口宽度大于2m的属较大洞口,房间短向尺寸大于4.2m的房间,以及墙长超过层高2倍的房间可视作“大房间”。

36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表7.3.1条强制性条文中要求较大洞口两侧设构造柱,至于大洞口的界限规定为大于等于2.0m,但当大洞口扩展至极限一个开间全部敞开时,是否应视为大洞口,而必须设构造柱呢?如某道内纵墙在一些开间中断,同时中断处形成阳角,可否认为是整道纵墙上开设整间大洞口,而要求按强制性条文规定设构造柱?
答:如整开间全部敞开时,两侧纵墙可视为两个独立的纵墙,而不是一道整体墙,从抗震概念考虑,增加构造柱是合理的。

3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5.4条第4款要求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托墙梁执行框支架的有关要求,但该规范并无框支梁的有关规定,怎样审查?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5.4条本身就是对托墙梁的构造规定,只是梁的纵向钢筋锚固长度应符合框支梁的有关要求。关于锚固长度可参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非抗震设计,其构造应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10. 5.5、10.5.6条的要求。

38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3.2条中,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表7.1.2,这句话中高度和层数是两个都要满足还是只要满足一个?
如何界定高度和层数接近限值?是否可以把增加层后高度就超限作为判定该房屋高度已接近限值的依据?
砌体住宅一般底层为车库,上部为五层十跃层,算至跃层檐口的高度为18.80m左右,算至山尖一半处高度为20.0m左右,是否算为高度接近限值?
答;无论高度还是层数接近限值,均应按规范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底层为车库,上部为五层十跃层的砌体结构,结构层数已是六层,应作为层数已达到规范附值的砌体结构设计。并要检查底层为车库的房屋能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1条的要求。

39 多层砌体房屋中,建筑为追求立面效果多采取承重墙内移的做法,造成承重墙上下错位,沿竖向不连续,如何处理?此类情况6度区的四层以下房屋中可合放宽?
答:多层砌体结构应严格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7条第2款规定,承重墙沿竖向应上下连续。

40 根据教学楼震害调查分析,外廊柱采用混凝土柱,加连系梁较为有利,那么砌体住宅底层车库局部突出主体部分,外纵墙采用梁柱体系应该也是抗震相对有利的?
答:砌体结构住宅底层车库局部突出主体部分,可采用梁柱体系,但应保证砌体结构部件抗震墙体的完整性。尤其是外纵墙应符合GB 50011-2001第7.1.7条第2款的规定。

4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砌体房屋层高不超过3.6m,如采用大开挖,条形基础如挖下去3m,土0.00以下底层层高为3m,问:层高怎么算?我认为应算到基础面,底层层高远大产3.6m,怎么处理?
答:层高、构件高度与构件的计算高度是不同的概念。基础埋置较深已有刚性地评时,构件高度可取室外地面下500mm处。构件高度取值请参阅《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5.1.3条规定。

4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3.4条第3款规定多层黏土砖房的圈梁高度不应小于120mm,《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 137-2001)第4.5.2条第3款规定圈梁高度不宜小于200mm,条文解释中注明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多孔砖的厚度为90mm,实际工程中对多孔砖砌体结构的圈梁高度能否取120mm?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OO1)第7.3.4条第3款规定的120mm是圈梁的最小高度,对于多孔砖砌体结构,应同时满足砖模数与最小值120mm的要求,取120mm不满足砌块模数。

43 关于砌体结构房屋(包括底框上部砖房)圈梁的设置问题,《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有不同的规定。《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3.3条第2款和第7.5.3条第2款允许现浇楼盖不另设图梁,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7.1.3条、第7.1.6条、第10.5.3条对圈梁的设置有不同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砌体房屋超过一定层数后至少要求在所有纵横墙上隔层设置,如何理解它们之间的不同?
底框砖房的圈梁设置在《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中适用的条文是第7.1.3条,还是第10.5.3条,前者是强制性条文,后者是强制性标准,审查时如何区别?
答:对于砌体结构房屋圈梁设置要求《砌体结构设计规范》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有所不同,这是因为规范的功能不同,前者是长期使用功能要求,后者是抗震功能要求,都要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7.1.3条和第10.5.3条关于框支墙梁、托梁结构的圈梁设置精神和原则是一致的,并无矛盾之处,都应遵守。

44 底框结构中剪力墙的分布往往会因建筑功能的安排而造成分布不均匀,如何保证结构刚度均衡与建筑功能相吻合?
答:《建筑抗促设计规他》(GB 50011-2001)第7.1.8条第2款要求“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或基本均匀对称布置”。若做不到,应要求建筑平面适当调整。

4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10条中,“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6、7、8度可分别按三二一级采用”,其中“可”是否也可不按三二一级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也将涉及到不同的强条。
答:从条文说明可知,本章混凝土结构的抗震要求原则上同第六章(混凝土结构部分)。考虑高度较低,对混凝土剪力墙、框支柱抗震等级适当放松,故可用。如果要硬套表6.1.2也不为错,符合设计原则。

46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中,底框柱能否认为是框支柱而必须按框支柱要求设计?
答:“底框”结构中的底层框架柱与混凝土结构中的框支柱,两者既类似,又不完全相同,底框柱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2.5条、第7.2.11条计算,按第7.5.2条、第7.5.5条第1款、第7.5.6条第2款、第7.5.7条第1款及第7.5.8条采取构造措施。

47 底框结构抗震墙,横墙采用砌体抗震墙、纵向采用短肢混凝土墙,是否可行?
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8条规定,抗震设防6、7度且总层数不超过五层的底框房屋,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砌体抗震墙,但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刀;纵向采用短肢混凝土墙应满足该方向抗侧移刚度比。

48 底框结构中,横向剪力墙间距有要求,纵向剪力墙间距是否也有要求?
答:底层框架对横向剪力墙间距有明确规定,从概念设计出发,纵向剪力墙间距也应有此要求,由于底框房屋进深般不大,纵墙对称布置都能满足间距要求。

49 底框结构中砖墙作为抗震墙,图中是否应注明施工方式,不注明时是否违反强制性标准?
答:底框结构的抗震砖墙应为嵌砌于框架内的,必须注明施工方式。不注明时违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5.6条的要求。

50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与抗震墙相接的框架柱是否要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5.l条抗震墙的端柱要求沿全高加密箍筋?是否要区分砖抗震墙和混凝土抗震墙的端柱而对此有不同要求?
答: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与抗震墙相接的边框架往可视作抗震墙的边缘构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4节有关规定设置。

51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当上部为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住宅时,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7.1.2条的层数及高度设计(多层砌体按第7.3.14条加强)?
答:可。底部框架房屋的上部各层“横墙较少”的概念同多层砌体结构。

52 底框抗震墙结构横向存在托墙梁,一边搁在框架柱上,另一边搁在纵向框架梁上,这算不算违反强制性条文?若允许,则横向不完全框架存在的比例为多少?
答:底框房屋由于结构沿竖向刚度突变,是一种不利于抗震的结构类型,历次地震中均产生比较严重破坏。为提高其抗震能力,《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8条第1款要求,上部砌体抗震墙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的轴线对齐或基本对齐,即大部分砌体抗震墙中下部的框架主梁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支承,每单元砌体抗震墙最多有二道可以不落在框架主梁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上,而用次架支托,托墙的次梁应按第3.4.3条考虑地震作用的计算和内力调整。建议在上部结构无法上下对齐的抗震墙数里,改为由次架支承的非抗震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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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anamt
2010年01月02日 22:30:33
8楼
六 多高层混凝土结构

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4.2.2条中 HPB235钢筋已取消φ6,设计中出现“φ6”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
答:《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中HPB235钢筋无φ6,依据是国标GB 13013-1999直条钢筋规格φ6。设计中出现φ6,国标《低碳钢热轧圆盘条》(Q235)(GB/T 701-1997)有此规格,市场销量还比较大,建筑工程用的也很普遍。只要有关构件配筋满足计算与构造要求,可不作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2 混凝土结构的强制性条文仅限于材料性能,保护层和最小配筋率等条文。在审查中经常遇到超配筋构件,构件刚度控制等问题,应按哪些规范条文处理?
答:①构件超筋问题,一般是对抗震设计的要求,对于框架梁,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l)第6.3.3条(强制性条文)要求;对于框架柱,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3.9条3款要求(强制性标准);②对于构件刚度的控制是通过对构件的挠度、裂缝宽度进行控制,《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有相应的条文(强制性标准)。对于非抗震设计,没有超筋问题,只有受压区高度的限制。

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3.4.1条中,如何理解露天环境?外露构件,如阳台、雨篷、梁柱外露面等有粉刷是否应算露天环境?如何考虑保护层厚度?
答:阳台、雨篷属露天环境,梁柱应为二(a)环境类别,在严寒和寒冷地区为二(b)类。

4 混凝土环境类别中,如何区分“二(a)”或“二(b)”(《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3.4.1条?地面以下砌体最低强度等级选择如何确定是“严寒地区”和“一般地区”(《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6.2.2条)?
答:环境类别中“二(a)”、“二(b)”的主要差别在于有无冰冻,同样,砌体最低强度等级选择,“严寒地区”与“一般地区”区别在于有无冰冻。严寒地区的定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JGJ 24-86):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10℃的地区(累年指近期30年,不足30年取实际年数,但不得少于10年)。

5 厨房、卫生间建筑设计中设有防水要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3.4.1条耐久性为一类还是二(a)类?
答:厨房、卫生间按一类环境设计。

6 混凝土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如何确定?《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8.2.2条规定不应低于C2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规定地下部分属环境二(a)类,最低强度等级C25,两个规范不一致,如何确定?
答:关于混凝上强度等级:一般情况下不应低于C20(如钢筋混凝土独立柱基等)。带有地下室筏形基础不应低于C2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对混凝土强度等级规定不应低于C20是从构件强度角度考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考虑环境类别,是从耐久性角度出发,基础设计应执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3.4.2条规定,如果当地有工程经验时,则按第3.4.2条附注,降低一个等级。
7 地下室室内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如何取?
答: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3.4.1条规定,正常使用的车库等为一类。浴、厕、水池等为二类。

8 地下建筑工程混凝土保护层问题,《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地下工程设计规范》与《人防地下室设计规范》不同,如何确定?
答:建筑工程一般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2节规定,给排水工程、地下工程等市政工程,按相应标准执行。

9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表7.2.17注2条的转角墙是房屋的转角处墙还是带转角的墙?
答:参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图7.2.16,是指L形墙即图7.2.16中(d)形状的墙。

10 长宽比大于3小于5的钢筋混凝土竖向构件是按短肢墙考虑还是按柱考虑?(此种尺寸个别外省设计院时有采用,以便在抗震等级上留有变通余地,造成审查盲点)
答:钢筋混凝土竖向构件,当长宽比大于3小于5时,仍属于柱,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2001)第6.3.6~6.3.14条和《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如视作墙,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 7.2.5条规定执行,配筋按第7.1.2条第 6款执行。

11 短肢剪力墙,是否可不设置暗柱,而采取全墙均布配筋?
答:抗震设计时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7.1.2条第6款规定设置和控制;非抗震设计时应按第7.2.17条第5款设计。

1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7.l.2条第6款:短肢剪力墙截面的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底部加强部位不宜小于1.2%,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0%;第7.2.18条:一般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且为强制性条文,如何掌握?第7.2.18条中的配筋率为单侧筋还是全部筋?剪力墙的最小配筋率是否要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5.l条的单侧0.2%?
答:《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7.1.2条第6款是指短肢墙中全部纵向钢筋,含边缘构件的纵筋。而第7.2.18条是指墙的分布筋,非边缘构件部分的配筋。
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5.3条与《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7.2.4条剪力墙须进行平面内的斜截面受剪、偏心受拉、偏心受压计算,而平面外轴心受压计算仅高层需要。较高的建筑,对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墙在竖向荷载作用下的轴压比限制很严,此时,按构造配筋均能满足混凝土构件的轴心受压承载力,故构造配筋略有放松。

13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7.1.2条规定短肢剪刀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00mm,如按附录D计算墙的稳定满足要求时,墙厚可否小于200mm?
答:短肢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

14 框架柱上部为异型柱,下部为矩形柱,面积不完全重合,上面异形柱突出下面矩形柱较多时,江苏省标准《钢筋混凝土异型柱技术规程》(DB 32/512-2002)条文说明第3.0.4条中“上下异型柱与矩形柱相交时重合面积不应小于2/3”,是否应该有总量的控制,例如该种型号柱不超过总柱数的百分之多少,突出具体的尺寸也应该有限制?
答:上面的异型柱与下面矩形柱不完全重合时,当重合面积满足省标《钢筋混凝土异型柱技术规程》(DB 32/512-2002)第3.0.4条说明规定的2/3时,可不再作总量控制;当重合面积大于2/3时,异型柱突出矩形柱的尺寸一般不很大,满足《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第6.3.l条时可不限制。

15 多层框架结构中,部分柱仅一个方向(X或Y向)上有框架梁,另一方向连续几层均无梁,如何控制?有无明确违反规范条文?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第6.1.5条规定框架结构的框架应双向设置,是对结构而言。对柱、梁来讲的,少数柱单向设梁,个别梁一端与柱刚接,一端与梁搭接,这类布置工程中常有,难以避免,只要计算简图准确反映实际,正确处理柱的计算长度,把握荷载和加强构造处理是可行的。

16 梁上抬框架柱,形成转换结构,该梁及柱有什么设计要求?是否按框支柱和框支梁考虑?在6度抗震设防地区,多层框架结构中,框架梁上托上层框架柱,请问:该榀框架梁是否应采取构造措施?
答:抬柱梁与框支梁(托剪力墙)不同,局部梁始柱,一般可不作为框支结构考虑,但须采取构造加强措施,相应的柱边应加强构造处理。对高层建筑中梁抬柱时,结构构造应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10.2.9条第2、4、5款)的要求并宜双向设梁,防止柱距梁端过近,影响强剪弱弯构造。

17 梁抬柱作为出屋面框架角柱是否可行?
答:不尽合理,但工程中难以避免,此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建议:(1)柱向下延伸一层;(2)转换梁应双向设置;(3)计算分析应考虑鞭梢效应,即高振型的影响。

18 剪力墙偏少的框-剪高层建筑,刚度与质量特别不对称的高层建筑如何处理?
答:(1)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剪力墙承受地震倾覆力矩应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l.3条;
(2)剪力墙平面布置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4.3节的要求;
(3)房屋结构刚度和结构体系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3.5.1~3.5.3条要求;
(4)特别不规则的设计方案应按建设部建质「2006]220号文附录所列情况对照,决定审查权限。

19 带地下室建筑物,其地下室大于上部结构时,地下室部分的外墙与框架梁连接处是否应设框壁柱?
答:无此规定。一般情况不要求设框壁柱,可加暗柱处理。当边跨梁与墙刚接时,梁端的集中弯矩较大应设壁往与之平衡,构造上也比较合理。

20 关于框架梁受拉钢筋配筋率问题,《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3.3条框架中部主梁梁瑞是否也参照执行?
答:框架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不应大于2.5%,是“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框架梁瑞”是指与柱、墙刚接的梁端,梁端内力基本组合,含水平地震作用效应。基本组合中不含水平地震作用效应的大梁,不受此条限制。

2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第6.3.3条,对梁端受拉钢筋配筋率μ>2%梁箍筋直径十2mm,对不等跨不等高梁及外伸梁是否同等对待?
答:该条规定是针对梁的,该条考虑到“框架梁需要严格控制受压区高度、梁端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的比值及加密梁端箍筋。其目的是增加梁端的塑性转动量,从而提高梁的变形能力。当梁的纵向受力钢筋配筋率超过2%,为使混凝土压溃前受压钢筋不致压屈,箍筋的要求相应提高”。对不等跨,不等高梁应同等对待。单独外伸梁可不执行此规定。

22 多层框架底层纵向梁两端配筋特大,是按计算配筋设置还是可以人工调整?多层框架几层为标准层,底部与顶部配筋相差较大,如何处理?
答:边跨梁端弯矩在横向荷载作用下,是上、下柱端弯矩的总和,配筋大是合理的。如计算软件已调幅,不可再调幅,钢筋不可人为再调整。如因计算假定导致的梁端钢筋过大而无法正常配置时,可人为调整,即重新假定分析条件。例如,框架结构边柱顶梁柱节点,如假定固结,计算弯矩过大,柱端轴力又小,形成大偏压,梁、柱钢筋均无法配置。可改为铰接重新计算。但构造应符合铰接条件。

23 剪力墙连梁跨高比大于5,计算与构造是按连梁还是框架梁?
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l.8条规定,当跨高比大于5时,应按框架梁进行设计。

24 简支梁和连续梁端支座由于支承长度较短,纵向钢筋的锚固水平长度不够,如何审查?
答: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2.2条规定,如锚固长度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在锚筋上加焊锚固钢板或将钢筋端部焊在梁端预埋件上等有效锚固措施(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附加锚固措施),直线段的锚固长度大于等于0.4LaE,是仅用在刚性节点中100%发挥受拉筋强度的锚固要求。简支端仅为构造,符合规定即可。

25 计算受扭框架梁的侧向抗扭钢筋间距时,梁高是否应扣除板厚(规范要求小于等于200mm)?
答:侧向抗扭钢筋间距,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式7.6.3计算时不扣除板厚,纵筋与箍筋的构造应按第10.2.5条、第10.2.16条规定,布置在腹板中部效果好。

26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 10.2.16条规定,梁的腹板高度hw≥450mm,腰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上限可控制到多少?
答:上限就是200mm,同时控制配额不小于0.1%。

27 框架结构,楼梯休息平合梁的支承构件一般都采用构造柱,这样的处理实际为填充墙承重,应怎么处理为好?
答:不是构造柱,是梁上的受力小柱。一般情况下,该柱间墙影响柱的计算长度或高宽比,其配筋应比构造柱要求高,由计算确定。框架结构中不应由填充墙承重。

28 梁锚入较薄的墙满足不了水平锚固长度,应如何处理?
答:该题与第24题相似,可按《高层建筑混凝上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7.1.7条及条文说明的规定处理,或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2.2条规定处理,梁可按简支梁处理。

29 大于1.5m的挑梁根部当抗剪计算满足要求时,是否要按构造放鸭筋?
答:当箍筋满足抗剪要求时,可以不设鸭筋。

30 双向板分布钢筋是否有最小配筋率要求?
答:《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最小配筋率是对受力钢筋规定的。分布构造筋无此要求。

31 跨度不大的板内最小配筋率是否有必要遵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5.1条规定?
答:跨度不大的板也应遵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5.1条的规定。

32 双向板分布筋是否应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1.8条?
答:双向板的X、Y两个方向均为受力钢筋,应按受力钢筋的要求配筋。板面负筋范围的分布筋可参照第10.1.8条按构造设置。

3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第9.4.3条规定,折板式楼梯,上折式板底受力纵筋100%绑扎搭接,其长度应取1.6la外还是(按锚固考虑)la?
答: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4.3条规定,ll=ζla, ζ=1.6, la为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按题意理解,应该是锚固,不是搭接,且锚固在受压区。按第9.3.1条第6款和第9.3.3条为 0 71a。

34 板式楼梯支座钢筋有的设计院都设计得比跨中正弯矩筋小,有的是跨中一半,是否安全?
答:问题中提到有的设计院“板式楼梯支座钢筋比跨中正弯矩钢筋小,有的是跨中一半”,可能是按国标图集03G101-2设计,该图集提出:“梯板支座端上部纵向钢筋按梯板下部钢筋的1/2配置,且不小于Φ8@200”、“其中跨中弯矩取完全简支计算结果的80%。”楼梯配筋大多按经验公式计算。03G101-2图集计算公式为跨中弯矩 M中=1/10ql2,支座弯矩M支=1/20ql2,总弯矩M=3/20扩大于简支弯矩M=l/8ql2。套用图集最好自行复核后再用,不要硬套图集。

35 地下室顶板处为现浇空心楼盖,是否可作为上部结构嵌固层,现浇空心楼盖结构中是否一定要设置剪力墙?
答:现浇空心楼盖分为有梁式和无梁式两种,一般情况下,梁板式现浇空心楼板中要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第6.1.4条的要求,可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层,详细解释请参阅《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第7.9、7.10条。现浇空心楼盖结构和剪力墙的设置是两个结构问题,剪力墙设置应根据房屋高度和侧移要求布置。地下室顶板一般有侧墙,可不另设剪力墙。抗震设计时,如现浇空心楼盖结构为无梁楼盖,则应另设剪力墙,构成“板柱-剪力墙结构”,且不宜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
36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9.8条规定“预制构件的吊环”;是否现浇结构中吊环就不必按此条执行?“应焊接或绑扎”与《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6.3.6条要求矛盾?图集苏G01-2003中吊环大样未要求与梁主筋绑扎或焊接,它们之间矛盾吗?
答:《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9.8条条文说明,吊环承载力计算是针对预制构件的,现浇构件的吊环可按实际吊挂物计算,构造可参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9节规定或采用其他有效措施,一般情况下不与框架主梁负弯矩主筋焊接;与楼面梁主筋相连的钢筋可焊接、绑扎,这是施工措施,可用锚板焊接和采取其他施工措施。

37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l.9条规定,在温度收缩应力较大的现浇板区域内,应配置板面温度收缩钢筋。审查时,较大区域如何认定?
答:楼面的温度应力,主要是温度变化引起楼面胀缩产生的约束应力,其最大应力区段分布很复杂,影响的因素很多,目前不好下定论,也不好统一规定。从概念上讲,一般房屋的端部、角部温度收缩应力较大,框架-剪力墙结构在中部,剪力墙结构在两端及楼面洞口等截面改变处。

38 混凝土结构伸缩缝间距大于规范规定,有的施工图设计中采用抗裂加强带,此做法是否妥当?
答:目前在工程设计中,施工缝的间距均有所放宽,但须采取相应措施。抗裂加强带与施工后浇带的做法是一样的,是解决施工过程中材料收缩和温度应力引起的混凝土裂缝开展的措施之一,但不是惟一的,应采取多种措施,如:季节气候、环境、施工工艺、材料、结构措施等方面,给予综合治理,砌体结构详见《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6.3节,混凝土结构详见《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1.l条。

39 框架结构中,当存在部分单柱不闭合框架时,其数量如何控制?能否套用强制性条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3.5.2条来提审查意见?另外,具体碰到哪些设计问题能提设计违反了该强制性条文?
答:单柱不闭合框架有时也称半框架。一般结构布置中比较少,常发生在楼梯间或端部跨度、开间、进深尺寸变化时,规范对此没有具体的数量限值。
半框架的单柱有抗侧刚度。这可以从抗推刚度D值的近似计算法公式D=αcKc(12/h2)判断,可以看出,其中αc=(0.75Kb上十0.75Kb下)/Kc,αc不为零。
由于半框架具有抗推刚度,且计算简图明确;单柱破坏只影响半框架自身,影响不到整个结构的抗震能力与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半框架也是超静定结构,结构自身是成立的,但由于冗余度较小,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双向设置”的原则。半框架中的框架与梁相交处如果采用固接假定时,会在支承梁上产生较大的扭矩。这在设计中应避免,因为扭曲破坏属脆性,且发生在梁瑞,对主支承梁不利。因此,结构布置中尽量不用或少用半框架。

40 框架结构设计中,有的假定凡是边框架与断面接近的大梁相交、半框架梁与框架相交,均采用铰接,结果增大了大梁跨中的弯矩,使边框梁及框架的扭矩为“0”,但实际上边框梁及框架的扭矩仍存在,应如何处理才正确安全?
答:边框架与断面接近的大梁相交,若连接按铰接计算,由于整体浇筑,边框架实际存在一定的扭转作用,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抗扭构造钢筋。可能情况下宜设柱,从根本上改善支承梁的工作条件。

41.①混凝土结构的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计算嵌固部位,应满足什么要求?②当高层建筑有地下室时,且地下室不作为上部结构嵌固端,此时地震作用计算到0.00,简图如何表示?地下室顶板最小厚度是多少?③其理置深度的取值H/18,H是否含地下室高度?
答:①《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1.14条规定了地下室顶板可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有关要求。做到在地上一层的柱底出现塑性铰,通常采用提高地下室顶板和地下室柱顶的受弯承载力的方法来保证柱底的嵌岩条件。
对于边柱和角柱,由于只有一侧有梁,为满足该梁端截面受弯承载力不小于上柱下端实际受弯承载力的要求,可采用增大梁截面、或不增大梁截面而增加梁配筋的方法。设计时还应注意:边柱处应设有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无抗震墙或约束不太好时,边梁应采取增加箍筋等抗扭措施。
地下室的现浇顶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且不宜有较大洞口;地下室柱截面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除满足计算要求外,不应小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筋面积的1.l倍(地下室柱子多出的纵向钢筋不应向上延伸,应锚固于地下室顶板的框架梁内),地下室抗震墙的配筋不应少于地上一层抗震墙的配筋;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上部结构屈服超强及地下室本身的地震作用,可近似要求地下室结构的侧向刚度之比不小于2,侧向刚度比可用下列剪切刚度比γ估计(式中符号的含义见规范)γ=G0A0H1/=G1A1H0。②地下室不作为嵌固端抗震计算应含有地下室层。一般地下室顶板最小厚度规范没有规定,考虑到地下室顶板上下刚度变化比较大,施工期施工荷载较大等情况,宜适当加厚。当上部为多塔时,《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10.6.3条规定厚度木宜小于150mm。③埋置深度H是从室外地评计算到地下室底板(筏基)或桩承台底(桩筏基础)。

4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6.1.3条规定,框架梁柱中心线之间的偏心距,当6~8度抗震设计时,不宜大于柱截面在该方向宽度的1/4,否则,可采取增设梁的水平加腋等措施。设计中,业主方提出影响美观和出售,为此,有设计部门提出是否审查中不提出此条问题。如何处理?
答:该条文和条文说明已明确,偏心距过大会对节点核心区的受力和构造产生不利影响,9度区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偏心距较大的结构,6~8度区不宜,但应采取加腋措施;如不能采取加腋,可采用加宽梁的方法。总之,6~8度区偏小距较大可以作,但需采取相应的构造加强措施。

43 多层框架,l~2层缺柱,梁上生柱,其转换层刚度等如何控制?
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2)表3.4.2之规定执行。

44.十一、十二层高层建筑中的短肢剪力墙是否可以不执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中第7.l.2条款6款中1.2%、l.0%的配筋率规定?
答:十一、十二层高层建筑中的短肢剪力墙应执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7.l.2条第6款中的有关规定。

4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01)中只有多层或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及砌体房屋的抗震要求,对低层房屋如何运用规范?
答:低层房屋也属多层房屋的范围,视情况参照执行。

46 高层与裙房之间不设变形缝时,需采取什么措施及达到什么要求?
答:高层与裙房之间不设缝的工程实例较多,但应注意两者间荷载与刚度悬殊,基础沉降量不同,差异沉降或多或少总会存在,设计时,应严格计算和调整结构基础布置,减少差异沉降,施工时采用设后浇带、后施工裙房等措施。

47 框架结构中,出屋面的局部小房间及楼电梯的框架柱为满足建筑要求常做成异型柱。这时的异型柱是否应满足江苏省地方标准《钢筋混凝土异型柱技术规程》(DB 32/512-2002)的相关规定?如肢长与肢宽比等。
答:框架结构中出屋面的局部小房间及楼电梯间的框架柱为满足建筑要求,可按异型柱设计。此时有关的异型柱设计应按行业标准《混凝土异型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执行。

48 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3.11条规定,四级框架柱箍筋肢距不宜大于300mm,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3.9条,当柱截面尺寸小于等于400mm时,每边只有3根钢筋,就可以不用复合箍筋,此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第6.3.11条考核其箍筋肢距大于300mm。 二者似矛盾,如何处理?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3.9条为纵筋配置要求。在《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3.2条第5款中才有短边小于400mm,该边只有三根钢筋可不设复合箍,这是对非抗震设计而言的。抗震设计要求在《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1.4.15条中讲得更清楚。

49.楼长超规范限值,如何把握?
答:房屋长度超过规范伸缩缝最大间距,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1-2002)第9.1.3条规定,重点审查设计是否有充分依据和可靠措施。可靠措施可参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4.3.13条执行。

5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01)第7.3.2条中圆钢(Ⅰ级)是否可用(Ⅱ级钢),如12是否可用 10代替?
答:规范给出的是钢筋最小直径要求,不应再降低标准(不适用等强度代替原则)。

51 在底框结构中,《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第7.1.7条规定,框梁柱、托墙梁和抗震墙的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C30,未要求楼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有些设计单位据此将楼板的混凝土强度定为C25或C20,是否可行?
答:梁、板混凝土等级不同,施工是可行的,只是不方便施工,可要求绘制施工大样,明确不同混凝土的交接范围,复查应让其通过。

5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表6.3.8-2注中柱根指框架底层柱的嵌固部位,此处以上柱箍筋采用6而不采用8,算不算违反强制性条文?
答:按规范条文执行。抗震等级为四级的框架柱柱根箍筋的最小直径可以是6。

53 异型柱框架结构体系中,江苏省标准《钢筋混凝土异型柱技术规程》(DB 32/512-2002)限制的支座配筋率,仅限于中节点,边支座的配筋率不限制,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3.3条不一样是什么原因?如果在异型柱框架体系中,中柱采用普通方柱,此时,中间节点的配筋率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3.3条考核可否?
答:异型柱框架结构构造要求按《混凝土异型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的规定执行。在异型柱框架体系中,中柱采用普通方柱时,节点配筋可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3.3条执行。

54 三层异型柱与框架联体住宅,“一”字形扁柱肢宽仅240mm,小于300mm,设计单位要求放宽政策,可行否?异型柱框架结构中是否可用“一”字形柱,柱截面宽度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3.6条第 1款300mm宽设计?
答:根据《混凝土异型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规定,“一”字形柱不属于异型柱。可将该柱作为普通框架柱处理,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第六章关于普通框架柱的有关要求。

55 框架结构柱间采用通长条窗设计,窗台未设窗台梁,窗顶通长连梁刚度也较小,相关的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小于4,此时,该柱是否实行箍筋加密?
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3.10条第 3款的要求箍筋应全高加密。

56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7.2.16条规定,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箍筋体积配箍率计算时可否计入拉筋和水平分布钢筋?图7.2.16中约束边缘构件的阴影区内外,箍筋间距可否不一致?
答:约束边缘构件箍筋配置,对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图7.2.16,区分阴影区和非阴影区两部分。在阴影区内应有封闭箍筋,可部分采用拉筋,拉筋可计入体积配箍率(如同框架往中的拉筋);在非阴影区内,可采用箍筋和拉筋相结合的方式,也可完全采用拉筋,拉筋计入体积配箍率。当剪力墙水平分布钢筋在约束边缘构件内确有可靠锚固时,才可与其他封闭箍筋、拉筋一起作为约束箍筋。
对约束边缘构件,无论《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图7.2.16的阴影区或《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图6.4.7的阴影区,其箍筋沿竖向的间距,特一级和一级时不应大于100mm,二级时不应大于150mm,要求是相同的。

57 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4.8.l条规定,同一座建筑物能否采用两种抗震等级?(如:同一座楼中,短肢剪刀墙为二级,剪力墙为三级)
答:抗震设计时,为了提高某些构件的抗震能力,常用提高其抗震等级的做法,这在《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多处出现,在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中,短肢墙抗震等级提高一级就是一例。

58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7.1.8条规定,连梁跨高比大于等于5时,连梁直接框梁设计,其抗震等级如何取?
答:连梁是剪力墙的组成部分,抗震等级同相连的剪力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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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anamt
2010年01月02日 22:31:08
9楼
七 钢结构

1 “轻钢结构”施工图审查时应重点把握哪些问题?
答:重点审查结构体系的强度和稳定性、挠度变形、支撑体系及节点构造。

2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6.1.1条的宽厚比规定比《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要松,执行国标还是推荐标准?
答:在《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适用范围内的门式刚架结构,其宽厚比可执行该规程。

3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山墙柱是否设柱间支撑?是否可以按门式刚架标准图集规定来做?
答:①一般情况下山墙柱为抗风柱,不设柱间支撑。②可按门式刚架标准图集规定设计。

4 钢筋混凝土柱轻钢屋面单层厂房结构中的问题:
(1)屋面钢横梁挠度控制是遵照《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3.5.l条规定,还是执行《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3.4.2条规定?
答:《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3.5.1条内容是“为不影响结构或构件的正常使用和观感,设计时应对结构或构件的变形(挠度或侧移)规定相应的限值”,变形的允许值参见附录A。而第3.5.3条又允许“当仅为改善外观条件时,构件挠度应取在恒载和活载标准值作用下挠度计算值减去起拱度”。
一般双坡屋面的横梁是折梁,由两个变截面直梁中间刚性连接组成。在《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附录A中尚无折梁的挠度限值。对单坡屋面可以按第3.5.l条与第3.5.3条控制。
实际上,《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对竖向变形的控制比较灵活,可以在不改变截面情况下,用起拱的措施解决挠度问题。单纯用加大截面刚度控制是不经济的。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3.4.2条受弯构件的挠度与跨度的比值的规定见表3.4.2-2,明确是门式刚架的斜梁,即为斜梁的挠度与斜梁跨度之比。单坡刚架即为刚架的跨度,双坡屋面为斜率相同的梁段的跨度,(屋顶铰接)不是刚架的跨度。
图集04SG518-3的总说明第5.11.1条将斜梁的挠度与刚架跨度之比作为控制值。该图集均为双被屋面,斜梁跨度是刚架跨度的一半,Vf/(L/2)<1/180,即Vf/L<1/360。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没有计算挠度减去起拱度作为控制值的规定。这样《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3.4.2条的控制比《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3.5.l、3.5.3条的规定更加严了。
(2)隅撑设置问题?
答:《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02:2002 )第6.1.6条是斜梁和隅撑的设计规定,“3.当实腹式刚架斜梁下翼缘受压时,必须在受压翼缘侧面布置隅撑,作为斜梁的侧面支承”,“6.斜梁不需计算整体稳定性的侧向支承点间的最大长度可取斜梁受压翼缘宽度的16 。”从该规定可知受压翼缘长度超过16√(235/fy),应设置侧向支承,一般上翼缘有檩条提供侧向支承,下翼缘则由隅撑提供。单跨简支梁下翼缘无受压区,可不设隅撑。故隅撑设置应从分析屋面梁组合弯矩包络图着手。只需存在下翼缘受压的部位设置。
(3)《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02:2002)与《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3)的关系如何?
答:《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3)是国家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也是钢结构的基础标准。其主要内容是材料要求、组成结构单元的构件计算、连接等方面规定与构造要求。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编写的系列标准之一,推荐给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采用,是国家推荐性标准。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是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形式的专项技术规程。第1.0.3条也明确该规程要遵守《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3)等国家标准。

5 轻型钢结构门式刚架单层厂房,当无吊车时,能否采用圆钢的柱间支撑?
答:非抗震设计且又无吊车时可以采用圆钢作柱间支撑。同样仅作为拉杆设计,且必须设张紧装置。否则,应满足《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5.3.9条规定的长细比。在设置张紧装置后,尚应设置平衡圆杆张紧力的撑杆。
从《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1.0.2条、第6.5.3条可知,该规程未计地震作用。从图集04SG518-l的柱间支撑选用表可知,6度、7度区地震作用不起控制作用,仍可用圆钢。设防烈度为八度时,柱间支撑应采用角钢、槽钢。

6 隅撑是否可作为梁、柱的侧向支撑,平面外计算长度是否可取隅撑的间距?[见《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6.l.4-1条和第6.l.6-2条]。
答:隅撑可作为梁、柱的侧向支撑,有关构件的平面外长度可取隅撑的间距。

7 屋面支撑采用圆钢时,支撑与屋面钢架连接是否可以不设刚性支撑杆?
答:必须设置刚性系杆。刚性系杆的作用,在水平支撑内平衡圆钢拉杆的张紧力;在风载、地震等水平荷载作用时传递水平力。

8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3)第9.2.2条中的圆钢端头螺栓能不能只视为拉紧装置?作为拉紧装置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3)第9.2.2条只是强调支撑用圆钢,必须具有拉紧装置。
从《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5.3.9条可知,支撑中拉紧的圆钢没有容许长细比的限制,故保证其拉紧力是关键。
拉紧装置的要求:(1)不仅在支撑安装阶段便于拉紧,并且保证在日常维护、检测中发现其松弛时仍可拉紧;(2)防止螺栓锈蚀;(3)具有不小于圆钢的受拉强度设计值。

9 工字形截面受压翼缘板件最大宽厚比的规定在《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6.1.1条为15 ,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2.12条中规定设防烈度为7、8、9度分别是11、10、9乘以 ,为什么不同?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2.12条的条文说明指出,抗震设计时的杆件宽厚比考虑了梁可能出现塑性铰。而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9.1.4条规定,塑性设计时截面板件宽厚比不大于9 。在 7、8度考虑部分塑性适当放松。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 6.1.1条属非抗震设计,采用弹性理论,与《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5.4.1条中取Rz=1.0时(即不计塑性影响)宽厚比不大于15 一致。
抗震设计时,钢结构是按设防烈度与罕遇地震时构件按塑性设计,要考虑塑性变形能对地震作用的吸收。

10 有些外国钢结构公司按照本公司规程作钢结构设计,有些与我国现行规范不一致如何处理?如轻钢结构檩条体系中檩条作为压弯构件传递水平力,而我国规范无此规定?
答:厂家标准在我国称为企业标准,一般用QB表示。国家鼓励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材料标准有时只有企业标准,然后才产生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该问题的举例不明确。我国支撑布置中是另设撑杆传递水平力的,在有吊车的单层厂房更是如此;在支撑不设置在第一开间时也是这样。
我国的《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3)中有C形檩条截面形式压弯构件的计算规定,只要连接也符合强度要求,C形檩条传递水平力(静力)是允许的。只是计算、构造要复杂,应有专用软件才能推广。
对一些国家标准尚无规定的问题,可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审定后再使用。

11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7.2.17条与第8.2.5条有人认为有矛盾?
答:《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7.2.17条是钢结构平板式柱脚铰接与刚接的规定;第8.2.5条是柱脚连接大样。前者是锚栓平面布置规定,后者是平板式柱脚、锚栓与基础的连接要求,图中的调节螺母是施工中调节柱垂直度用,这与施工习惯有关,构造是正确的。国标图集04SG518-3安装节点图(四)与该构造相同。施工单位可依据自身经验进行深化修改,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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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anamt
2010年01月02日 22:31:39
10楼
八 单层工业厂房

1 对目前尚无标准图集,计算理论没有鉴定的情况下,马鞍形板用于大跨度厂房是否可行?
答:马鞍形板用于大跨度厂房是可以的。江苏省地方标准的马鞍形板图集已在编制中。

2 (l)《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9.l节中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围护墙是否一定要做外贴式,外围护墙下是否一定要设基础梁把围护墙托起使其荷载完全传到柱下独基上?(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第9.l.7条第2款轻型屋盖厂房,柱距相等时,可按平面排架计算,当受工艺要求影响,柱距不能相等时,应如何计算?
答:(1)围护墙不一定要做外贴式,但宜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1.l条第8款的要求。外围护墙下可单独设置条形基础。(2)轻型屋盖厂房柱距不等时,有两种情形:①仅横向柱距不等,各跨仍是对齐布置,这时仍可用排架分析;②横向柱列不对齐,间距也不等,采用多质点空间结构分析方法,还需考虑厂房扭转的影响,现阶段尚无更合适的简化方法。

3 组合砖柱厂房的高度是否要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第9.3节要求?
答:组合砖柱为砖柱的一种形式,抗震设计时当然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3节的要求。

4 单层排架结构厂房中,纵向可否做框架结构?
答:可以。

5 排架厂房单层混凝土柱钢梁轻钢屋面,钢梁的挠度按哪个规范控制限值?
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控制,具体限值查《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附录A。

6 单层RC柱结构厂房,局部有二层与柱形成框架结构,上都为铰接钢结构,与其他无平台跨的排架结构是否归为排架结构,不设抗震缝?
答:一般宜用抗震缝分开,不能归为排架结构。具体工程具体分析,如果类似《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0章单层空旷房屋时,可以分开。检查以计算书为准。

7 现浇式框架结构伸缩缝最大间距55m,对于横向为排架、纵向为框架的单层厂房,其纵向框架梁是否一定按此要求?若采用后浇带做法是否一定要满足间隔28d的要求?同样,轻钢屋盖厂房超过100m时,围护砖墙按砌体规范应设伸缩缝,但砖墙内的现浇圈梁是否一定要满足55m的规定?
答:关于纵向框架的单层厂房,纵向框架梁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l.l条、第9.l.3条规定,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采取适当措施后(包括采用外加剂),其伸缩缝距离可酌量增大。后浇带不能代替伸缩缝,后浇带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d,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轻钢屋面厂房长度超过100m时,其现浇圈梁可设置后浇段,一般按墙段长度分段设置。

8 无吊车的单层混凝土厂房,对跨度小于18m,柱高小于8m、纵向柱多于 7根时,是否仍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1.26条规定设置柱间支撑?
答:规范要求设柱间支撑。

9 混凝土屋架上弦水平支撑设在山墙边间,可承担山墙传来风载,而另端间为伸缩缝,无山墙风荷载,是否也必须设上弦水平支撑,还是“宜”设上弦水平支撑?
答:独立结构单元,宜在两端设置上弦水平支撑。

10 单层厂房结构设计未注明吊车型号和工作级别,是否判为违反强制性条文?排架厂房,现浇混凝土柱上面为钢梁轻钢屋面,纵向柱之间为内嵌式墙体,墙体上每隔一定距离设圈梁,先砌墙后浇柱,圈梁与柱同时整浇,有吊车是否还要另设柱间支撑?无吊车是否可不设柱间支撑?
答:未注吊车型号和工作级别的单层厂房结构设计依据不足。应视其结构情况,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第9.l节规定,都应该设柱间支撑,填充墙不能代替柱间支撑;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1.5条,不应采用内嵌式围护墙。如果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3.3.2条第2款的要求,可不设柱间支撑。
11 RC柱二跨以上排架结构(无吊车),中间柱顶纵向仅设钢管支撑,是否可行?
答:具体工程具体分析,抗震设计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1.26条规定设置柱间支撑,且柱顶设通长撑杆。

12 单层轻钢厂房如果两端山墙采用框架结构承重,端跨钢梁直接搁置在山墙框架梁上是否合适?
答:单层轻钢厂房两端山墙采用框架结构承重的结构方案不合理,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1.l条第7款的规定,所以端跨钢梁直接搁置在山墙框架梁上的结构方案不合适。

1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3节单层砖柱厂房第9.3.l条规定“本节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烧结普通黏土砖柱(砖垛)承重的中小型厂房”。现已禁用烧结普通黏土砖,单层砖柱厂房的附壁砖柱是否可以用KP1黏土砖砌筑,此时是否还能适用第9.3节规范条文?
答:苏政办发[1999]154号文规定,所有填充墙“限制使用低孔洞率空心砖”,KP1属低孔洞率砖,在工业建筑中应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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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anamt
2010年01月02日 22:32:14
11楼
九 非结构构件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3.3.3条第2、4款规定,墙长超过层高2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例如,墙长为10m,则层高5m时要设构造柱,层高6m时就不必设构造柱,即规范条文不科学、不严谨。可以这样理解吗?
答:对规范条文不能断章取义,应全面理解。第13节对非结构构件的要求,既有计算要求又有构造要求,且墙的厚度要满足稳定要求等,这仅是对抗震设计的补充构造要求。

2 7度设防烈度,设构造柱的女儿墙高度有何限值?
答:规范未给这个限值。它属于非结构构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3.2.3条的方法进行抗震计算,并应校核风荷载作用下的承载能力。

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中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框架填充墙等非承重构件如何掌握砌体质量控制等级?是否必须注明?
答:“施工质量控制等级”是砌体规范提出的,主要针对在结构体系中作承重构件或作抗侧力构件的砌体。对于框架填充墙等非承重构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3.3.3条第2款执行,施工图中应按相应的要求加以说明。

4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填充墙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第13.3.3条第2款中只规定了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未规定块体材料强度的最低等级要求,而市场上可供应的空心砌块强度等级经检测往往很难达到MU10的要求,甚至只有MU5左右,能否采用?
答:填充墙为非承重结构构件,它的抗震设计是出平面的强度与稳定。满足相应材料标准即可。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难解答》第10.3条。

5 RC框架结构,柱距6m,柱间设通长窗,窗下墙高度1.2m,墙长大于5m是否需加构造柱?
答:窗下墙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l-2001)第13.2.2、13.2.3条的规定进行非结构构件计算。或参照女儿墙要求设置悬臂构造柱。

6 框架砌体填充墙与柱柔性连接,此条是否该强调执行?因为这是很重要的概念设计。
答:砌体填充墙与框架柱之间采用拉接钢筋的连接方案,并先浇柱后砌墙,符合规范要求。结构计算时应考虑其对结构的影响,一般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经验对结构周期进行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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