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管道计算 2.2.1 聚乙烯燃气管道计算流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第5.2.1条和第5.2.2条的规定。 2.2.2 低、中压聚乙烯燃气管道单位长度摩擦阻力损失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第5.2.4条和第 5.2.5条的规定,其摩擦阻力系数宜按公式2.2.2-1、2.2.2-2和2.2.2-3确定;
2.2.1 聚乙烯燃气管道计算流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第5.2.1条和第5.2.2条的规定。
2.2.2 低、中压聚乙烯燃气管道单位长度摩擦阻力损失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第5.2.4条和第
5.2.5条的规定,其摩擦阻力系数宜按公式2.2.2-1、2.2.2-2和2.2.2-3确定;
(1)层流状态:Re≤2100
(2.2.2-1)
(2)临界状态:2100<Re≤3500
(2.2.2-2)
(3)紊流状态:Re>3500
(2.2.2-3)
式中 λ——聚乙烯燃气管道的摩擦阻力系数;
d——聚乙烯燃气管道内径(mm);
K——聚乙烯燃气管道内表面的当量绝对粗糙度(mm),可取0.01;
Re——雷诺数;
v——聚乙烯燃气管道计算流速(m/s);
μ——0℃和101.325kPa时燃气的运动粘度(m2/s)。
2.2.3 中压管道的允许压力降可由该级管道的入口压力至次级管网调压器允许的最低入口压力之差确定,流速不宜大于5m/s。
2.2.4 聚乙烯燃气管道局部阻力损失和低压管道从调压站到最远燃具的管道允许阻力损失应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第5.2.6条和第5.2.7条的规定。
2.3 管道布置
2.3.1 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不得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2.3.2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之间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2.3.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表5.3.2-1的规定。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之间水平净距 表2.2.3
供热管种类 净距(m) 注
t<150℃直埋供热管道
供热管
回水管
3.0
2.0 燃气管埋深小于2m
t<150℃热水供热管沟
蒸气供热管沟
1.5
t<280℃蒸气供热管沟 3.0 聚乙烯管工作压力不超过0.1MPa
燃气管埋深小于2m
2.3.3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2.3.3的规定。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 表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