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还有一个低规的问题。还有一个低规的问题:第8.3.1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 L/s时,可布置成枝状;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第8.3.3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一、......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 L/s
还有一个低规的问题:
第8.3.1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 L/s时,可布置成枝状;
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第8.3.3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 L/s
规范对这两个数据是不是应该统一呢?
实例:一个多层住宅,室内没有消火栓,室外消防水量为25L/s,室外进水只提供一路,
那么针对8.3.1条不能满足两条进水管的要求,是否需要设置水池来保证安全,
但是针对8.3.3条,一路进水,没有超过25L/s,可以不做水池,
不知大家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