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工程概况应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城市、其城市所在的气候分区,建筑物朝向,建筑物节能计算面积等内容。
2.1.2
设计依据应主要包括:
1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1993; 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2005; 3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或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1995; 4 《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
2.1.3
应明确工程项目节能水平的设计要求(如节能50%、节能65%等)。
2.2
围护结构的规定性指标
2.2.1
体形系数
居住建筑及寒冷地区公共建筑设计说明中应给出建筑物外表面积、体积、体形系数。
2.2.2
门窗(含透明幕墙)、天窗 居住建筑应分别给出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或传热阻、遮阳系数或遮阳率、气密性等级等设计指标。户门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 公共建筑应分别给出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或传热阻、遮阳系数或遮阳率、可见光投射比、可开启面积比、气密性等级等设计指标。设置天窗时,应给出屋面透明部分与屋面面积比、传热系数或传热阻、遮阳系数或遮阳率、气密性等级等设计指标。
2.2.3
屋面、外墙(含非透明幕墙)
应给出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
2.2.4
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挑空楼板
应给出传热系数或传热阻。
2.2.5
地下室
地下室为采暖、空调空间时,应给出地下室外墙、地面的热阻。
地下室为非采暖、空调空间时,应给出地下室与采暖、空调空间间隔的墙体、顶板传热系数或传热阻。
2.2.6
各种冷桥、其他与节能有关的楼板、墙体应给出传热系数或传热阻
2.2.7
以上规定性指标(包括但不仅限于)均应按如下格式给出:标准要求值为
;设计控制指标为 。
2.3
性能性指标设计
2.3.1
居住建筑当采用性能性指标设计时,设计文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主要计算参数,包括体形系数、围护结构构造与指标、总建筑面积与采暖空调面积、采暖空调平面图、气候条件等; 2 夏季空调与冬季采暖的耗冷(热)量、耗电量。 |
2.3.2
公共建筑当采用性能性指标设计时,设计文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参照建筑与所设计建筑的形状、大小、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参照建筑与所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外窗(透明幕墙)的窗墙面积比、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占屋顶总面积的百分比等指标;各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及其他热工性能; 2 规定的计算条件,包括采暖空调要求、气候条件; 3 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参照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2.3.3
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在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当因体形系数超标而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屋面、墙体、窗户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应满足相近体形系数达标时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2 当因窗墙面积比超标而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屋面、墙体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窗户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应满足相近窗墙面积比达标时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3 当因窗传热系数或传热阻不达标而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屋面和墙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4 当因外墙传热系数或传热阻不达标而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屋面和窗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5 当因窗的遮阳不达标而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屋面、墙和窗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6 当因分户楼板、隔墙或因采暖空调与非采暖空调区间构件不达标而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7 以下情况不得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 1 )屋面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不达标; 2 )窗和外墙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同时不达标; 3 )窗的遮阳和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同时不达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