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日,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 发《 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 》(自然资发〔2024〕273号),废止了原《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重新公布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目录,规定
2024年12月2日,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 发《 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 》(自然资发〔2024〕273号),废止了原《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重新公布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目录,规定 凡列入限制类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或标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禁止类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一、限制类
(一)以下项目不得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变相占用耕地:
1.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
2.大型游乐设施、仿古城项目,包括仿古镇项目等。
3.赛车场项目。
4.公墓项目。
5.机动车训练场项目。
(二)主题公园项目: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林地及各类自然保护地,优先利用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
(三)影视基地项目:不得占用耕地、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地和城镇公园绿地,禁止违规填海建设;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文化自然遗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选址建设,优先利用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
(四)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或按照土地用途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外,以下项目不得占用耕地:
1.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项目。
2.城市建设中的人造湿地景观、人造水利景观项目。
3.国土绿化建设项目。
(五)住宅项目:
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单宗土地住宅用地面积小城市和重点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及以上20公顷。
(六)发电项目:
1.在滩涂、沼泽等湿地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2.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在省管海域以外布局。省管海域内原则上仅允许在围海养殖区、海上风电场区、电厂确权温排水区、长期闲置或废弃盐田等四类已开发建设海域选址。
3.新增海上风电项目:应在离岸30千米以外或水深大于 30 米的海域布局。
(七)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项目(除防洪保安项目外):
1.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项目。
2.符合自然保护地规划的经营服务类项目。
3.符合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且不损害主要保护对象的项目。
(八)历史遗留围填海用于开发房地产或者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以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项目。
(九)列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限制类的项目,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按照《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的产能条件或要求采取措施改造升级。
二、禁止类
(一)国家重大项目外的新增围填海项目。
(二)占用自然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的新增围海养殖用海项目;除牡蛎礁和人工藻(草)礁外,低潮时水深6米以内近岸海域的人工投礁式海洋牧场项目。
(三)沿线是耕地的,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绿化带用地宽度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超过3米;占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的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耕地建设光伏方阵;占用河道、湖泊、水库建设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
(五)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除依法履行程序的以防洪为目的的河道整治、退田还湖项目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占用耕地种植草皮。
(六)将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地块用于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七)党政机关、团体(含国有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八)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私家庄园等。
(九)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项目:
1.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项目。
2.违反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的项目。
3.损害自然保护地主要保护对象的项目。
(十)列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直接纳入本目录禁止类,自然资源、投资管理和林草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来源:自然微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