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建筑管理
11月8日, 江苏省政府令第185号 《江苏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出台,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
1、 应当 将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统筹安排。
2、 本省预警信号主要包括 台风、暴雨、强对流(含雷电、冰雹、龙卷风等)、暴雪、高温、寒潮、大风、大雾、霾、道路结冰 等。
预警信号的级别划分为 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 ,依次用 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
3、 预警信号由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发布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4、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 等有关部门和机构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响应机制和流程 ,快速、准确、及时传播预警信号。
5、 建筑施工 、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在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时应当统筹考虑气象灾害风险 ,因地制宜 建设必要的 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或者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传播预警信号。
随后,省政府于11月15日印发《江苏省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适用范围。 本预案 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 遭受自然灾害时省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2、 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 灾情信息等情况。
3、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 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
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指导受灾地区灾后 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 等工作。
两份文件原文如下: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5 号
《江苏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1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4年11月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发布、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发布的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的预警信息。
第三条 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做到预警及时、传播高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统筹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将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统筹安排。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
宣传(新闻出版)、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广电、通信管理、海事、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响应机制和流程 ,快速、准确、及时传播预警信号。
第六条 本省预警信号主要包括 台风、暴雨、强对流(含雷电、冰雹、龙卷风等)、暴雪、高温、寒潮、大风、大雾、霾、道路结冰 等。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省气象灾害的特点,选用、增设预警信号种类,设置预警信号标准,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 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 ,依次用 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
第七条 预警信号由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发布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本省设置的标准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发布预警信号时,应当标明发布气象台站的名称、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等。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建设,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学校、医院、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城市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单位应当合理利用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在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时应当统筹考虑气象灾害风险 ,因地制宜建设必要的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或者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传播预警信号。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接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依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
宣传(新闻出版)、网信、广电、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做好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通过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传播预警信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通过网格以及应急广播、电话、网络等广泛传播。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建立预警信号快速发布通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预警信号。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及时、规范向社会传播气象台站统一发布的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接收到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0分钟内播发,接收到蓝色、黄色预警信号后应当在30分钟内播发。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应当在醒目位置不间断显示图标。
接收到暴雨、强对流、暴雪、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后 ,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即时插播或者增播预警信号以及有关防范知识。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预警信号发布要求,在全网或者向指定区域第一时间播发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播发预警信号应当保持内容完整,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保证传播的时效性、连续性、完整性。预警信号解除后,应当及时传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传播虚假、过时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预警信号,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指导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单位,将预警信号接收和传播工作纳入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预警信号接收和传播工作,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维护,确保预警信号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预警信号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建立会商制度,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相关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警信号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预警信号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为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单位以及其他对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有特定需求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提供定制服务。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开展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
上级气象台站应当对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开展技术指导,及时沟通和交换意见,提高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能力。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预警信号传播的职责和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气象台站及其工作人员在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办法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政办函〔2024〕10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1月17日印发的《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苏政办函〔2020〕9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工作组
2.4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2 会商核定
4.3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提升
5.8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信息保障
7.4 设备设施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人力资源保障
7.7 社会动员保障
7.8 科技保障
7.9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 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 遭受自然灾害时省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1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等工作。 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风险趋势研判,及时向相关单位、地方通报;
(2)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态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3)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4)做好省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工作组
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转移安置、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医疗防疫、秩序维护、宣传引导、恢复重建等工作组,承担自然灾害救助相应工作职责,必要时各工作组抽调人员到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办公,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总队等组成。按职责负责组织救灾工作会商研判,调度相关部门和地方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救灾工作进展,检查督办救灾措施落实情况等。
灾情管理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地震局、省气象局、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等组成。按职责负责组织指导灾情统计报送,赴灾害现场核查灾情,开展灾情会商核定,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转移安置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省红十字会等组成。按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按程序申请和调拨救灾资金。
物资保障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红十字会等组成。按职责负责评估受灾地区救灾物资需求,按程序申请和调拨救灾物资,组织救灾物资紧急运输,视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保障受灾地区粮食和物资供应。
救灾捐赠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牵头,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等组成。按职责视情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协调社会组织参与救灾捐赠活动,按照捐赠意愿接收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监督救灾捐赠款物发放工作。
医疗防疫组 :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疾控局、省红十字会等组成。按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受伤人员救治、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灾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秩序维护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等组成。按职责负责指导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做好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疏导和管制,维护交通秩序。
宣传引导组 :由省委宣传部、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组成。按职责负责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与引导,回应社会热点关注。
恢复重建组 :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组成。按职责负责指导帮助受灾地区抢修因灾损毁道路、水利、通信、电力、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组织开展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运输、应急通信、电力等保障,组织编制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等。
技术支撑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组成。按职责分工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受灾现场应急测绘、周边环境应急监测,保障灾情研判和灾后评估。
2.4 专家委员会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出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省林业局、省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 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设区市、县(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积极引导群众和企业通过12345等市民热线反映涉灾需求。
4.1 灾情报告
4.1.1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 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 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 灾情信息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龙卷风、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 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 。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相关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会商核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3 信息发布
4.3.1 灾情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传统媒体及所属新媒体、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3.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 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及救灾工作措施、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4.3.3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 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必要时,省委、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启动一级响应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和省相关部门(单位) 采取以下措施 :
(1)组织会商研判。滚动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2)派出现场工作组。省政府领导同志或省领导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省应急管理厅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统计汇总灾情。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省消防救援总队和省应急管理厅分别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积极帮助受灾地区救援转移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国资委督促指导省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
(5)转移安置群众。省农业农村厅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及船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及相关部门组织协调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省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调拨救灾款物。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必要时,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按规定程序申请中央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
(7)抢修基础设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指导受灾地区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受灾地区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应急抢修。南京铁路办事处、省铁路办指导受灾地区铁路基础设施应急抢修。省水利厅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省广电局组织督促协调各级广电单位做好受灾地区应急广播运行保障和广播电视设施恢复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督促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抢险恢复工作。省电力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所辖供电设施恢复。
(8)维护灾区秩序。省公安厅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省教育厅指导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江苏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提供技术支撑。省自然资源厅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省生态环境厅及时组织自然灾害发生地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民政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时发布救灾捐赠需求信息,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在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的组织指导下,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相关单位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和省有关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2000户以上、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6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省政府分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领导)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同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启动二级响应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省政府分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 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滚动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2)派出现场工作组。省政府领导同志或省领导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统计汇总灾情。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投入救灾力量。省消防救援总队和省应急管理厅分别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积极帮助受灾地区救援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转移安置群众。省农业农村厅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及船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及相关部门组织协调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统筹安置受灾群众。省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调拨救灾款物。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必要时,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按规定程序申请中央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
(7)抢修基础设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受灾地区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应急抢修。南京铁路办事处、省铁路办指导受灾地区铁路基础设施应急抢修。省水利厅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省广电局组织督促协调各级广电单位做好受灾地区应急广播运行保障和广播电视设施恢复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督促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抢险恢复工作。省电力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所辖供电设施恢复。
(8)维护灾区秩序。省公安厅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省教育厅指导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江苏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提供技术支撑。省自然资源厅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省生态环境厅及时组织自然灾害发生地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民政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时发布救灾捐赠需求信息,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在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的组织指导下,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相关单位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和省有关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3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启动三级响应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 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滚动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2)派出现场工作组。派出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统计汇总灾情。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4)投入救灾力量。省消防救援总队和省应急管理厅分别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积极帮助受灾地区救援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转移安置群众。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省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调拨救灾款物。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必要时,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按规定程序申请中央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
(7)抢修基础设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受灾地区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应急抢修。南京铁路办事处、省铁路办指导受灾地区铁路基础设施应急抢修。省水利厅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省广电局组织督促协调各级广电单位做好受灾地区应急广播运行保障和广播电视设施恢复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抢险恢复工作。省电力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所辖供电设施恢复。
(8)维护灾区秩序。省公安厅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江苏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启动救灾捐赠。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民政厅指导受灾设区市根据需要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0)加强新闻宣传。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11)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在省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相关单位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和省有关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同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启动四级响应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 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滚动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现场工作组。派出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统计汇总灾情。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4)投入救灾力量。省消防救援总队和省应急管理厅分别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转移安置群众。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统筹安置受灾群众。省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调拨救灾款物。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
(7)抢修基础设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受灾地区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应急抢修。南京铁路办事处、省铁路办指导受灾地区铁路基础设施应急抢修。省水利厅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省广电局组织督促协调各级广电单位做好受灾地区应急广播运行保障和广播电视设施恢复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抢险恢复工作。省电力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所辖供电设施恢复。
(8)维护灾区秩序。省公安厅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江苏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加强新闻宣传。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10)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和省有关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5.5.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5.2 省委、省政府决定的事项。
5.6 响应联动
5.6.1 对已启动省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应急响应的,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6.2 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向相关设区市通报,所涉及设区市要立即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设区市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5.7 响应提升
救灾响应启动后,出现灾情扩大、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启动条件时,经研判,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提升响应等级。
5.8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1.2 根据设区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按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
6.1.3 省应急管理厅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或未达到响应启动条件、但局部灾情严重的灾害,省应急管理厅根据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根据设区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下达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6 省应急管理厅监督检查受灾地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7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加强对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8 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2 省应急管理厅每年9月下旬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摸底调查,会同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省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4 根据设区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冬春救助资金,并确定省级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 省应急管理厅监督检查受灾地区冬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1 资金保障
7.1.1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2 省财政厅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地方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建立健全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及时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必要时,申请中央救灾资金支持。
7.1.4 省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和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省、设区市、县(市、区)(含承担救灾职能的功能区)以及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鼓励支持村(社区)根据需要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省、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救灾物资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
7.2.4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7.3 通信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为基层配备应急通信装备,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4 设备设施保障
7.4.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涉灾部门和基层救灾人员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提升应急指挥调度能力。
7.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交通运输保障
7.5.1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经省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5.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受灾地区有关部门(单位)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6 人力资源保障
7.6.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2 组织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地震、林业、消防救援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6.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7 社会动员保障
7.7.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7.2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程序。
7.7.3 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灾害民生保险、巨灾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7.4 完善灾害救助区域协作机制。
7.8 科技保障
7.8.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气象、地震、林业、消防救援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8.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理论研究,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理论支撑。
7.8.3 建立健全全省应急广播体系,推动主动发布终端向自然村延伸覆盖,探索城区应急广播建设,推进市县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深度覆盖。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9 宣传和培训
7.9.1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海洋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7.9.2 组织开展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新闻发言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编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省应急管理厅应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地方各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设区市预案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省应急管理厅加强对地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8.3.4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