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程壹家
下一步会在出台什么政策呢? 其中三号文中所提到:完善审批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推进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 那么接下来将会发布新政策,预计时间应该会在2024年12月前后官方正式发布,由于信息敏感只剧透两点,所以更多的还是等官方发布为准,第一是:
下一步会在出台什么政策呢?
其中三号文中所提到:完善审批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推进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
那么接下来将会发布新政策,预计时间应该会在2024年12月前后官方正式发布,由于信息敏感只剧透两点,所以更多的还是等官方发布为准,第一是: 承诺制将取消,将正式改为审批制 。第二是: 增强特级企业的政策支持。
详解
一、其中三号文中所提到: 完善业绩认定方式、 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 企业业绩 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级 工程项目 ,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 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 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级或B级 工程项目 。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 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 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 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 全国建筑市场 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 。住房城乡建设部 将以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随后住建部正式印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文件要求 2023年底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到期后全国业绩补录窗口将进行关闭。 可以说这是业绩补录机会的最后一次,也是全国最大规模的一次 , 而这次进行了全国最大规模的一次补录,专业更全, 涉及到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所以企业、人员务必引起重视,留给大家的时间不多了。
二、其中三号文中所提到: 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 加大动态核查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 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 注册人员 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 经核查,企业 不满足 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 标注资质异常 , 并限期整改。 企业 整改后满足 资质标准要求的, 取消标注 。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于此 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 ,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随后住建部正式印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 “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 ,此次 住部联合人社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11月起,各级住建/人设部门将全面开展严查阶段,查社保、查公积金等等多种手段将纷纷上演,对违规“ 挂证 ”人员将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对挂证企业将纳入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可以说第二阶段将正式动真格的了。
第二阶段将于11月起正式进入全国全面排查处理阶段直至2025年2月,全面排查阶段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要 利用信息化等多种手段 ,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结合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核查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等情况 。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排查,并依 法严肃处理。
全面排查阶段 将对“挂证”依法从严查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按住建部要求按照 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规“挂证”人员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公开,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 ;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 对被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 ,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
三、其中三号文中所提到: 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 加强信用管理、 建立函询制度。 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 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请相关 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 ,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 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随后住建部正式印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文, 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做如下安排:
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三)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四)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五)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有关专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开展动态核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资质审批效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积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机制,提高企业资质审查信息化水平,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按时作出审批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2个月内完成专家评审、公示审查结果,企业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
二、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权限。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试点地区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五、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六、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七、加强信用管理。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八、建立函询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九、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全国建筑市场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以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推进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同时废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 证照分离 ”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