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为探索工程纠纷的多元化、市场化解决途径,充分发挥专家证人作用,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专家证人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经过广泛深入调查、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在参考国内相关规范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专家证人发展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出发点,面向广东省内外开展建设工程争议专家证人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工程投资建设保驾护航提供服务。本委员会愿与相关行业组织分享本指南,共同推进工程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设与完善。
1.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2.GB/T 51095-201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3.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4.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5.GB 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7.T/CECS 1522-2024《建设工程工期延误量化分析标准》(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9.《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专家证人发展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1 适用范围
1.0.1
本指南适用于委托人委托专家证人、专家证人接受委托开展工作和工作成果文件的管理。
1.0.2
本指南适用于专家证人接受委托参与建设工程争议的全过程,包括建设工程发生争议时,专家证人参与建设工程争议的和解、争议评审、调解、诉讼和仲裁等活动中的工作。
1.0.3
本指南旨在为专家证人工作提供规范性的工作程序及关键要素,为委托人和专家证人提供借鉴、经验和指导。根据本委员会的组织性质与《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专家证人发展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指南仅供参考,不具有强制性。
1.0.4
鉴于建设工程争议具有独特性,本指南难以涵盖专家证人工作的各个方面。专家证人在工作中还应当参考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程序。专家证人开展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不背离专家证人工作目的和执业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本指南内容进行增补和创新,以待后续修订本指南。
1.0.5
专家证人为建设工程咨询提供专业意见或服务的,可参考适用本指南。
2 术语及定义
指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专家证人发展委员会。
专家证人又称专家辅助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本指南中仅指经本委员会认证的具备执业能力的专家证人。
指委托专家证人对委托事项开展工作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当事人与争议解决机构等。
指委托人委托专家证人参与的具体事项。包括对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争议事项发表意见,对建设工程争议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建设工程争议所涉及的其他专业问题发表意见等。
指完成委托事项所依据的材料。指委托人向专家证人提交的,存在于各种载体上的记录。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等。
专家证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运用建设工程专业技能,为专门性问题提供专业意见与服务。专家证人工作包括接受委托前的预审工作、接受委托、出具专家意见、出庭作证等。
专家证人承担委托事项后,为委托人出具的,反映各阶段专家意见的成果,包括口头意见成果和书面意见成果。
专家证人就委托事项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一般指专家证人根据证据材料,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就建设工程争议等事项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结论,表现为专家证人对委托人出具的专家意见书及其补充意见书。
指建设工程争议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和解、争议评审、调解、诉讼和仲裁等。
指进行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活动的组织机构,包括争议评审组织、行业组织、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等。
指争议解决活动中的各方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3 委托专家证人
3.1.1
委托人委托专家证人,不受地域范围、行政区划的限制。
3.1.2
本委员会可以向委托人推荐专家证人或指导委托人根据专家证人聘用名单、专业方向、工作履历、工作成果等方面的资料自行遴选。
3.1.3
专家证人接受委托,独立开展工作,自行负责其业务来源与具体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3.1.4
本委员会和专家证人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外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2.1
专家证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遵循最大的诚实信用原则实行回避。
3.2.2
专家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 1)专家证人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委托人
、
委托
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
发表专家意见
的,应当回避。
( 2)
专家证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
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质证的,应当回避。
( 3)专家证人应当遵循审慎原则,认为存在其他利益冲突,可能或可能被质疑存在影响公正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3.3.1
接受
争议解决机构
的委托
,
以专家证人的名义参与
建设
工程争议中的专业技术性工作
。
3.3.2
接受争议单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以专家证人的名义参与建设工程争议的和解、争议评审、调解、诉讼、仲裁和问题讨论、研究等工作。
3.3.3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以专家
证人
名义开展与
建设工程
相关的其他专业工作。
3.4.1
委托人应向本委员会提交委托意向书,可以在委托意向书中直接委托专家证人,也可以通过本委员会指导遴选、选定专家证人。
3.4.2
委托人提交的委托意向书,应载明委托专家证人的目的、范围、事项和专业要求、委托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3.4.3
委托的事项属于对建设工程争议鉴定意见发表专业意见的,应载明案件案号、裁判机关、审理情况、建设工程争议类型、鉴定情况、鉴定存在的问题等。
3.4.5
委托的事项属于对建设工程争议涉及的专业问题讨论、研究的,应载明建设工程争议情况等。
3.4.6
委托的事项属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专业性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载明委托专家证人的目的。
3.5.1
委托人委托
专家证人
的,应当向
专家证人移交
真实、完整、充分的
证据
材料,并对
证据
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误。
3.5.2
委托人移交证据材料应当附上移交证据材料清单与内容说明。
3.5.3
委托人向专家证人移交的证据
材料
,应注明质证及认定情况,未注明的,专家证人应提请委托人明确质证及认定情况。
3.5.4
委托的事项属于对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的,委托人应当向专家证人移交送鉴证据材料。
移交
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1)
起诉状(反诉状)、仲裁申请书(仲裁反申请书)及答辩状、代理词;
委托人向本委员会
提交
委托意向书的,
可
同时向本委员会移交证据材料。
3.6.1
委托人
可以通过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官网专家证人专栏
与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微信公众号文章
查阅
专家证人名单,选定合适
的
专家证人。
3.6.2
本委员会根据委托人申请,
可以向委托人推荐专家证人或指导委托人根据专家证人聘用名单、专业方向、工作履历、工作成果等方面
资料
自行遴选
专家证人
。
3.6.3
委托人通过本委员会推荐或指导选定专家证人的,本委员会向专家证人发出通知书。
3.6.4
专家证人经本委员会推荐或指导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及时向本委员会报备。
3.6.5
委托人
选定专家证人后,直接与专家证人沟通协商委托与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3.6.6
本委员会通知专家证人的通知书样式参见附录 3。
3.7.1
委托人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委托事项的基本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误导专家证人。
3.7.2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专家证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违规开展工作。
3.7.3
专家证人在接受委托前,应审查是否存在予以回避的情形,应根据自身的专业能力,时间是否允许等因素,判断是否接受委托事项。
3.7.4
专家证人应当对委托事项、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人专业范围,工作成果用途合法,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满足委托事项需要的,可以接受委托。
3.7.5
对于证据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委托事项需要的,专家证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委托事项需要的,可以接受委托。
3.7.6
专家证人对委托事项的事实等初步了解后,可以先行向委托人发出预审意见。
3.7.7
专家证人的意见和委托人的观点不一致,或者和委托人希望看到的结果不相符的,专家证人应向委托人释明。专家证人释明后,若委托人不接纳专家证人意见的,专家证人不应接受委托。
3.8.1
专家证人决定接受委托的,应签署保证依法、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的声明书。
专家证人声明书样式参见附录 4。
3.8.2
专家证人决定
接受
委托的,
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
。
委托专家证人的授权委托书样式参见附录 5。
3.9.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专家证人不应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终止委托:
( 4)
委托事项
明显
不符合职业规范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
( 5)
发现
证据
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且无法补充或补正的
;
3.9.2
专家证人决定不予接受委托或终止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证据材料。
3.9.3
委托人可以直接委托其他专家证人,也可以参照 3.6条款的规定委托其他专家证人。
3.10.1
专家证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间内提交工作成果。
3.10.2
专家证人参与庭审的必须按照庭审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3.11.1
委托人按照行业标准向专家证人支付报酬。
3.11.2
委托人与专家证人可以根据争议的标的情况,
开展工作
的时间、难度、工作量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专家证人报酬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专家证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同类委托事项平均价且不得低于本人开展工作的成本价收费,否则列入不良诚信行为。
3.11.3
确定专家证人报酬的因素发生变更的,委托人与专家证人可协商
追加
专家证人报酬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3.11.4
专家证人终止委托或者退出工作的,专家证人报酬可相应减少。
4 专家证人工作
4.1.1
专家证人应当具备良好的执业操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勤勉尽责、保守秘密、依法合规开展专家证人工作。
4.1.2
专家证人参与争议解决活动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2.1
专家证人应全面了解熟悉委托事项,对移交的证据材料要仔细查阅、认真研究,了解委托人的要求和委托事项相关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4.2.2
专家证人必要时可提请委托人补充证据材料。
4.2.3
建立委托关系后,专家证人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进行全面和深入沟通,听取和记录委托人的陈述,制作工作底稿。
4.2.4
专家证人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整理对委托事项的工作思路,就委托事项中可能存在遗漏、矛盾、有偏差、不清楚的细节问题,有针对性地制作补充问题清单及补充材料清单,让委托人书面回复;或者向委托人询问,制作询问记录,并通过书面方式取得委托人对询问记录的确认。
4.2.5
专家证人应根据委托事项的特点、委托目的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工作方法、工作进度和需由委托人配合完成的工作等。
4.2.6
专家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告知委托人进行现场勘查。
4.3.1
委托人可以委托一名或以上专家证人开展工作。
4.3.2
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本委员会以外的专家证人共同参与委托事项。
4.3.3
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复杂、疑难委托事项,建议委托人根据需要委托两名或以上的专家证人组成专家组。
4.3.4
专家组内部应当确定负责统筹工作的召集人。召集人负责总体规划、统一标准、阶段部署、资料汇总等综合性工作。其他专家证人按要求负责其所承担的具体工作。
4.3.5
专家组实行会商制度,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专家意见,讨论内容应作详细记录,坚持不同意见的专家证人可以退出工作。
5 专家意见书
5.1.1
专家证人
应
根据委托事项要求出具专家意见书。
5.1.2
专家证人应当依法
、科学、
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专家意见,并对自己作出的意见负责。
5.1.3
专家证人就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应当遵守和采用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等。
5.2.1
专家证人可以直接出具正式的专家意见书。
5.2.2
专家证人在出具正式的专家意见书之前,可以向委托人发出专家意见书的征求意见稿。
5.2.3
专家证人收到委托人对专家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回复后,专家证人应根据回复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复核、修改完善,直到对未解决的异议都能答复时,专家证人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的专家意见书。
5.2.4
委托人不接受专家意见的,专家证人应当终止委托。
5.2.5
专家组出具专家意见书的,
由召集人主笔,除退出工作的专家证人外,全体专家证人应在专家意见书上署名
。
5.3.1
专家意见书一般应作出确定性意见,特殊情形可以作出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
5.3.2
专家意见书一般不应载有对案件性质和当事人责任进行认定的内容。
5.3.3
专家意见书一般由封面、声明、基本情况、案情摘要、发表意见过程、专家意见、附注、附件目录、落款、附件等部分组成。
5.3.4
专家意见书的制作应标准、规范,语言表述应符合下列要求:
( 1)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用语;
( 3)文字精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
5.4 专家证人对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时的审查要点
5.4.1
专家证人对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审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1)
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如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所属专业的匹配性、执行回避情况等;
( 2)
鉴定范围与委托范围是否一致,是否超出委托范围或遗漏委托事项,是否存在需要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情形;
( 3)
鉴定采信的证据是否经过质证,鉴定征求意见过程中补充的证据是否已得到充分考虑;
( 4)
现场勘验是否合法、合理、有无遗漏重要环节等,鉴定过程反馈的勘验问题是否得到有效反馈或补充勘验;
( 5)
是否存在需由
争议解决机构
先行确定的事项而未经确定,或是否属于应由
争议解决机构
确定的事实而鉴定机构存在以鉴代审的情况;
( 6)
鉴定所采用的鉴定方法是否有误,征求意见时当事人反馈的方法错误是否得到鉴定机构的回应、解释或说明;
( 8)
鉴定的计算结果是否存在运算、换算错误,征求意见时发现的运算、换算错误是否得到修正;
( 9)
鉴定中对依据不清进行推导的,鉴定意见中是否说明合理披露、说明推导方法和依据;
( 10)
鉴定机构对争议项作出的供
争议解决机构
选择使用的鉴定意见,应审查所列的选择项是否充分;
( 11)
鉴定机构提出的有关争议项的处理建议,应审查其是否存在客观事实基础、建议方法和方案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等;
( 12)
对于鉴定意见中认为无法鉴定的情形,阐述说明认为
无法
鉴定的理由以及建议的方法。
5.5.1
专家证人对鉴定意见以外的专业问题发表意见的,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建设工程标准规范发表专家意见。
5.6.1
专家证人应当以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发表专家意见的依据。
5.6.2
专家证人应当审慎采用未经质证和认可的证据材料。未经质证和认可的证据材料一般不作为发表专家意见的依据。
5.6.3
专家证人若需要采用未经质证和认可的证据材料作为发表专家意见的依据,应在专家意见书中详细说明理由,并以明显方式提示各方当事人。
5.7.1
专家证人一般不对工程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发表意见。
5.7.2
根据建设工程标准规范,对工程合同效力认定属于必要前置条件的,可按下述指引处理:
( 1)专家证人工作遇到工程合同效力认定前置情形的,应提请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合同的效力,或告知委托人先提请争议解决机构认定合同的效力。
( 2)专家证人的前述提请或通知,没有获得回应的,专家证人可以依据事实、证据和专业能力,审慎地对工程合同效力作出认定,并详细说明需要前置认定合同效力的理由。
5.8.1
专家意见与工程事实认定冲突的处理,参照 5.7条款处理。
6 专家证人出庭
6.1.1
专家证人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出庭作证,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就相关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6.1.2
委托人或专家证人
可以组织召开庭前会议,明确案件审理的初步程序
、专家证人出庭发表意见安排和其他事项
。
6.1.3
专家证人出庭前应
做好准备
工作,熟悉和准确理解专业领域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
委托事项的内容
等。
6.2.1
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携带专家证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等,根据要求出示。
6.2.2
专家证人
出庭
应
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遵守庭审纪律,庭审中提供的意见应当客观、独立和公正,不能作虚假陈述。
6.2.3
专家证人出庭时,应依法、客观、公正、有针对性地回答有关
专业
问题。
6.2.4
专家证人
在庭审中的活动主要是围绕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展开,协助
委托人
对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方案等提出专业意见,参与鉴定材料及鉴定意见的质证(包括对鉴定人的质询),并可对鉴定意见出具书面的专门问题报告
。
6.2.5
专家证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
庭审
活动,不得发表与专业问题无关的其他意见。
6.2.6
专家证人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视为委托人的陈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有权按照证据规则进行审查。
6.2.7
专家证人出庭后,可以针对出庭发表专家意见相关情况制作出庭报告,并向委托人提供。
6.3 专家证人参加诉讼、仲裁以外的相关会议或活动
6.3.1
专家证人接受委托人委托,参加诉讼、仲裁以外的相关会议或活动,参照专家证人出庭简化处理。
7 档案管理
7.0.1
本委员会建立专家证人工作成果归档制度。
7.0.2
专家证人工作结束后,专家证人整理工作资料,撰写工作报告,将工作成果提交本委员会监察部归档备案。以专家组的形式开展工作的,由召集人负责工作成果的归档。
7.0.3
工作报告需记载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由本委员会统计其累计采纳率并列入公开信息目录。
7.0.4
本委员会将专家证人工作成果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档案的保存期不应少于 5年。
7.0.5
专家证人工作成果归档目录样式参见附录 7。
8 评价与提升
8.0.1
专家证人开展工作时,本委员会的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本委员会不对专家证人以个人名义出具的专业报告、出庭工作的专业质量或能力进行任何复核评审与水平判断。
8.0.2
本委员会根据信息公开需要统计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但是专家意见的被采纳情况,并非评价专家证人工作质量的唯一要素。
专家证人应
客观
总结
评价本人开展
专家证人工作
的情况,
注重学习和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
与时俱进,成为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建设工程领域具有跨学科专业知识、国内外工程管理视野、扎实专业实践能力、规范执业操守的专家证人。
附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