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零星装饰装修户: 为深入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建筑垃圾乱倾乱倒、随意处置等环境卫生污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部署,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各建设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零星装饰装修户:
为深入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建筑垃圾乱倾乱倒、随意处置等环境卫生污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部署,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告知书中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根据《贵阳贵安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县域范围内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依法依规实行源头分类减量。
(一)物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居民装修垃圾的日常管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居民装修垃圾暂存点,设置明显标识,督促业主、装饰装修企业按照要求分类投放居民装修垃圾。居民装修垃圾不得与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再生资源和其他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二)无物业小区。无物业小区(城中村、安置小区、零星户等),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结合乡(镇)、街道辖区实际,合理设置建筑垃圾集中暂存点,宣传引导辖区装修居民分类收集和堆放建筑垃圾,并由乡镇、街道委托具有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和处置。
(三)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经住建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填报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方案需明确建筑垃圾产生类别和数量、分类收集管理、实现减量目标、运输和处理方式、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
(一)所有单位和个人在产生、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前应当办理核准手续。
1.物业小区应当携带核准申请及相关核准申请材料到息烽县政务大厅一楼窗口办理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
2.无物业小区(城中村、安置小区、零星户等)居民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产生、运输、处置登记。
3.建设工程施工等需要产生、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的项目工地,应当携处置核准申请及相关材料到息烽县政务大厅一楼窗口办理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
4.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经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签订委托清运合同;承运单位应当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必须使用专业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按照核准范围规定的路线、时间、场地进行运输和处置。
(二)在尚未建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或处理能力不足的乡(镇)、街道,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集中临时处理场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或者选择就近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县城区零星建筑垃圾经核准备案后可运输至永靖镇新萝村建筑垃圾临时调配场或具有建筑垃圾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2.运输途中擅自改变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处置地点;遗漏、带泥上路,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
3.在农村土地、林地、水源保护地、集体荒地、砂石坑、窑坑等擅自堆放和处置建筑垃圾;
4.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或违规有偿接纳建筑垃圾;
综合行政执法、住建、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罚。公安机关对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打击。
欢迎群众积极反映违法运输和处理建筑垃圾的行为,对反映问题经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息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