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办和经营养老机构过程中,消防安全是绕不过去的坎。在养老机构建筑设计、备案和运营中,往往涉及到非常具体的消防设施验收、消防安全管理等问题。现汇总民政部网站中关于养老机构消防问题的典型问答,供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参考。
在开办和经营养老机构过程中,消防安全是绕不过去的坎。在养老机构建筑设计、备案和运营中,往往涉及到非常具体的消防设施验收、消防安全管理等问题。现汇总民政部网站中关于养老机构消防问题的典型问答,供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参考。
消防验收文件中建筑性质与实际用途不符,养老机构可否开业?
咨询:养老机构营业条件
背景1:某人申请了企业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机构养老服务。随后其按照程序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了“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备案,并将该机构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范围。通过检查发现,该机构提供的消防验收文件显示,建筑使用性质为“办公、商业”(反正不是养老院)。背景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背景3:《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附件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列举了养老机构应当符合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明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综上, 请问:该机构已经完成了登记并进行了备案,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可以开展服务活动。但是,从其提供的消防验收文件判断,养老机构提供这种消防验收文件,是否可以开门营业?
答复: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及《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上述情况的养老机构可以开展服务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如果相关监管部门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认定该养老机构具有安全隐患,需要采取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则应由相关有权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3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机构需要消防审验吗?
咨询:3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机构需要消防审验吗?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中提出,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作情形;除此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那么《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还有效吗?
答复: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仍有效。对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具体条文的解释说明,建议咨询有权部门。
养老院老人房间窗户是否可以安装防盗网?
咨询:养老院消防安全问题
养老院老人房间窗户是否可以安装防盗网,有无具体的规定?
答复: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中7.5.2 i)规定,“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无需进行消防审验的小型养老机构出问题后民政部门是否担责?
咨询:养老机构监管
民政部门在养老机构备案后,对其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检查发现,无需进行消防审验的小型养老机构,建设时无设计图纸,也不符合规划且不适应于《建筑法》,民政部门如何认定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一旦出现问题,抄告相关部门后民政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
答复: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对无需进行消防审验的小型养老机构,应由民政、住建、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协同监管,保证其安全运营。
同时,《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部令第6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民发〔2022〕8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民政部门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突出,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区分情况,采取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老年人和其他人员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
民政部门是否承担责任,由有权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确定。
村民自建房开办养老机构如何解决消防审验问题 ?
咨询:养老院消防政策咨询
1、民政部等13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规定“ 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目前此文是否还有效?如有效,住建部2020年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51号令第十四条: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为消防必须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备案抽查。上述两个文件那个有效?
2、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村民自建房开办养老机构,住建部门明确不在消防验收范围内,如何解决消防审验问题?
答复: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仍有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具体请咨询住房和城乡建筑主管部门。
新建养老机构使用第三方机构消防验收是否认可 ?
咨询:新建养老机构使用第三方机构消防验收是否认可
利用原闲置楼房改建医养结合机构,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该楼房未办理房权证,经第三方安全鉴定楼房结构安全合格,现有属地街道办出具产权证明,建成后聘请第三方进行消防评估验收是否认可?
答复: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建筑面积300㎡的农村养老机构未做消防改造,能开业吗 ?
咨询:关于举办养老机构的相关问题。
问题一:2020年新登记养老机构,使用5处农村宅基地(平房)改建,总面积约在300平方米,投资低于30万元,因使用的房屋是宅基地,且无规划、施工手续,住建部门不受理消防备案申请,故未做消防安全改造。区民政局现场勘查后,以5处宅基地不相邻、中间间隔乡村道路,未形成合院为由,认为不适合举办养老机构。这样做是否符合上级要求?
问题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为确保入住老年人生命安全和防范机构运营风险,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仍需符合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标准。民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督促其整改。”请问符合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标准怎样认定?问题三:养老机构投资低于三十万元该如何认定?
答复: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为确保入住老年人生命安全和防范机构运营风险,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仍需符合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标准。民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督促其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规相关条款进行认定或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以评估确定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认定等方式对投资额进行认定。
养老机构登记后无法办理消防证件,民政部门该咋处理 ?
咨询:关于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的疑问
1.养老机构无证无照(未登记未备案)经营,经督促后仍不办理登记及备案手续,应当由哪个部门根据什么法规查处?
2.养老机构登记后不进行备案,经督促要求后仍不备案的,民政部门是否有执法权力取缔关闭,是否有相应规章制度要求?
3.养老机构登记后但无法办理消防、食品等相关证件,在其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是否可以给其办理备案,如不允许备案应由哪个部门牵头根据什么法规查处,如可以办理备案,养老机构的安全隐患无法整改应怎么处理?
答复: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有关要求,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据此,对无证无照养老机构经营的查处,根据其对外宣称的名义,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2.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养老机构的备案不具有强制性,民政部门不能因为养老机构登记后不备案就予以取缔。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养老机构办理备案不再需要提交消防、食品等相关证件。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承诺书等材料。备案从性质上属于报备,不属于审批,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补正后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依法办理备案。
3.养老机构备案后,民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在督促养老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同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