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与招投标项目文件有矛盾,以谁为准? 【案例】 某项目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零,根据招投标项目文件规定,结算时,此项目不进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措施费。 但合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项目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 。 那么,项目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 【对策】 施工项目合同与招投标项目文件有矛盾。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双方约定:
1、合同与招投标项目文件有矛盾,以谁为准?
【案例】 某项目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零,根据招投标项目文件规定,结算时,此项目不进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措施费。 但合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项目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 。 那么,项目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
【对策】 施工项目合同与招投标项目文件有矛盾。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双方约定: 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项目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项目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是应该计取的。
2、实际施工项目运距与投标时不一致,该不该调综合单价?
【案例】 一施工项目单位在投标时,其中一项清单项目按运距10公里计算的综合单价,但实际施工项目时运距达到了20公里,请问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该不该调整?
【对策】 如果建设单位在招投标项目清单 明确了运距为10公理,则可调整, 如果招投标项目清单未明确,而投标单位自行按10公理计算,则不可调整。
3、结算实际项目量时,依据什么?
【案例】 我公司中标一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项目量,合同规定项目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请问结算时是不是需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重新计算?
【对策】 结算时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发生的项目量的,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反之不可调整,最终确定项目结算值。
4、图纸会审或设计联系单明确的项目量调整,在结算时应怎么认定?
【案例】 项目量清单招投标项目,规定中标单位在中标一个月内和编制清单的单位核对项目量,对造价影响在1%以上的,项目量予以调整。施工项目单位核对后,没有超过1%,也就是没有调整。现在项目结算了,有如下问题:图纸画出但是不明确的地方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这部分应该计算吗?(比如图纸明确画出了某部位的梁,但是没有标明梁号,后来明确梁号;标明了梁号可是根本没有这个梁的详图,这样的情况,梁的项目量是否给予增加?还有钢筋呢?
【对策】 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的这部分应该计算。 重新核对项目量的差异,核对差异时是以中标后核实的项目量+构件明确做法后调整的项目量之和与招投标项目文件的项目量作对比。 如果增加的项目量其对项目造价的影响超过1%,则需要调整, 否则不调整。要根据实际情况是否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如果不是原则上不应调整,属于前期项目量审对不准确的原因。如果是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按合同针对设计变更条款要求进行结算。原则上前期审核项目量与设计变更不应累加。
5、项目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时,超出部分不允许计取管理费是否合理?
【案例】 结算的实际项目量超出清单项目量,清单项目量由业主提供,结算时调整项目量时业主提出该项项目量重新分析单价,并且由于项目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超出部分项目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是否合理?
【对策】 主要看合同约定 , 合同如对此情况有明确说明,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那么业主这种做法不合理。项目量清单计价的原则就是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量变综合单价不变,最后的结算就是根据投标时双方认可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发生的项目量来计算的。业主以实际项目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管理费超出部分项目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和重新分析单价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6、核算实际项目量时,依据什么?
【案例】 公司中标一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项目量,合同规定项目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请问结算时是不是需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重新计算?
【对策】 结算时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发生的项目量的, 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 反之不可调整,最终确定项目结算值。
7、因图纸变更产生的分项如何套用定额?
【案例】 因图纸变更,原先砼浇筑时预留的管洞取消,现需要将预留洞封堵,并作防水处理,预留和洞口封堵及防水处理应如何套用定额?
【对策】 洞口封堵可套现浇零星砼定额子目。但有一个问题,一般预留的管洞体积都很小,按定额的计算规则来计算项目量的话,计算出来的价格会很少,施工项目单位都会亏损,甚至连基本的材料费都不够。在施工项目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时,一般是和甲方协商,签订一个市场价格,一个管洞连封堵带防水多少钱,既简单又不会亏算。
8、原定定额材料变更,该怎么处理?
【案例】 在一个项目合同中签订所有材料为甲方供应,在结算中我们是否按甲方供应材料的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
【对策】 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处理。 原则上这样处理是合理的,但也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就是材料实际消耗量与供应量出现差别时会纠缠不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 “材料超欠供” 的问题。
举例说明: 钢筋材料,项目预算100吨,乙方领了200吨,如果甲方供应价低于市场价,在退材料款时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那么甲方在经济上就会遭受损失。如果甲方供应价比市场价高,乙方就会遭受损失了。再比如木材,预算用量需要50立方,施工项目单位通过加强管理,采取了其他可行的措施,增强了模板的周转次数,实际领用了10立方,如果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的话,那施工项目单位可就吃大亏了。现在有一个办法来处理这个问题:那就是甲方按定额预算数量供应材料,按照预算价扣材料款。甲供材超出预算量的部分,甲方就按照市场价格高价扣回。甲供材不足预算量的部分,仍按预算数量计算材料费,按实际供应的数量扣材料款,结余归施工项目单位。
9、实际施工项目运距与投标时不一致, 该不该调综合单价?
【案例】 一施工项目单位在投标时,其中一项清单项目按运距10公里计算的综合单价,但实际施工项目时运距达到了20公里,请问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该不该调整?
【对策】 如果建设单位 在招投标项目清单明确了运距为10公理,则可调整, 如果招投标项目清单未明确,而投标单位自行按10公理计算,则不可调整。
10、总价合同结算的项目量是否需要重算?隐蔽项目是否需要签证?
【案例】 在结算时,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项目量是否要重新计算?总价合同清单项目中的隐蔽项目是否要签证?招投标项目范围内的隐蔽项目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项目是否需要调整?
【对策】 首先, 总价合同个人理解是固定总价合同,也就说是一次包死的项目。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项目量小,构造简单,工期短,对在施工项目期内的材料价格和地质情况有充分的预见性,或者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有相同的可参照的成品建筑物价格,并能够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才可以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项目量在签订合同前是已经计算了的,没必要重新计算; 其次, 总价合同清单项目中的隐蔽项目一定要做隐蔽项目验收记录的,至于是否要做签证,要看是否有变更; 最后, 招投标项目范围内的隐蔽项目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项目,是属于变更的内容,需要调整(除非合同约定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