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
给排水小企鹅
2024年04月11日 11:40:49
来自于防雷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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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防给水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改造工程中,当同一条市政道路上的一根城镇环状给水管道上具备加设检修阀门的条件时,消防给水可采用从该环状给水管道上增设的检修阀门两侧分别接出一根引入管的方式。




5 消防给水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改造工程中,当同一条市政道路上的一根城镇环状给水管道上具备加设检修阀门的条件时,消防给水可采用从该环状给水管道上增设的检修阀门两侧分别接出一根引入管的方式。

【说明】在环状管网的同一侧管道通过检修阀门分隔成不同的管段,在检修阀门两端分别设引入管,可以避免市政管网局部管路检修或中断导致无水情况的发生。城镇环状给水是否允许设置检修阀门应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意。

5.1.2 当改造工程利用原有消防给水系统时,应确保原有消防给水系统的设施均能符合原标准要求,并能保证正常运行。

【说明】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原有消防给水系统时,原有消防给水系统无法进行整体改造或者只有局部末端系统在改造范围内时,原有消防给水系统的设施均应符合原有标准要求,同时应能进行正常工作。

5.1.3 当改造工程中存在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变动时,应对室外消防供水总管进行复核并根据计算选择管径。

【说明】针对上海地区城市中心的城镇给水管网特点,消防水泵在一定条件下可直接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当改变使用功能时,消防设计流量一般会比原标准有增加,此时尤其需要复核火灾时室外消防供水总管供水能力能否满足一次火灾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一般情况下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宜按照不大于2.5m/s 来控制,当实测供水水压较高,设计流速可适当放大至3.0m/s,并应保证火灾时红线内最不利点室外给水管网的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小于0.10MPa。

5.2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及水泵房

5.2.1 整体改造时,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及水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2.2 局部改造时,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及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位置可按原标准执行,但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泵房与疏散走道隔墙及标识指示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2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受结构限制无法按现行标准增加时,其有效储水容积的计算方式可维持不变,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以满足消防安全性能要求;

3 既有建筑消防系统为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可按原标准执行;

4 非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建筑,当高位消防水箱设置位置受结构限制无法高于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时,应设置有效容积不小于150L 气压水罐及稳压泵等设施,保证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静水压力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说明】若原建筑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受空间、结构等影响,改造至地下二层及以上确有困难时,可适用原标准。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第3.0.8 条第3 款要求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量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版)》GB 50016-2014

第8.6.2 条规定了消防水池容量要求,其条文解释中提到:“有效容积应为水池溢流口以下且不包括水池底部无法取水的部分以及隔墙、柱所占的体积”。旧版标准有关最低有效水位的规定不明确,设计时一般会考虑一定的容积冗余度,但对于改造工程中容积冗余度较小的消防水池,按现行标准可能出现有效储水容积计算略有不足的情况,但实际未降低消防安全性,因此可认为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有效储水容积不变。

当项目根据业态及功能的需要,新增了消防给水系统或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水量较原设计水量有放大时,原有消防水池的容积增加受结构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放大时,应进行综合评估,根据项目的实际条件可采取加大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增加水泵接合器数量、采用快速响应喷头、采用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等不降低项目安全性能的技术措施予以补偿加强。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 08 中明确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是结合上海地方的特点,在特定条件下的具有上海地方特色的消防系统,它不同于简单的局部消防增压(稳压)设施,特别注重系统的控制和联动,一定时期内在上海大量的项目上得到应用,为上海的消防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属于局部改造时,可适用原标准。

5.3 室外消火栓系统

5.3.1 整体改造时,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3.2 局部改造时,当原有的室外消火栓布置除数量外能满足现行规范其他要求,而仅需要按照现行规范增加室外消火栓数量且存在困难时,可采取在室外增设室内消火栓的方式,增设的室内消火栓数量应补足原有室外消火栓不足的数量。

【说明】室外消火栓的设置要求,现行国家相关标准与以前的版本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动:

1 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 个,室外消火栓距建筑消防扑救面不宜大于40m;

2 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且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 且不宜大于40m。

局部改造时,当原有的室外消火栓布置满足其他规范要求,而仅需要按照上述要求增加室外消火栓且存在困难时,可室外位置设置室内消火栓,在室外补设的室内消火栓数量是补足室外消火栓不足的数量。

5.3.3 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满足现行标准中相关要求的改造工程,具备改造条件时,可增设高压或临时高压室外消火栓。

5.4 室内消火栓系统

5.4.1 整体改造时,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4.2 局部改造时,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按照改造后的功能需要设置,当非改造区域因继续使用等原因暂时无法增设时,允许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2 已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消火栓系统消火栓栓口动压可按原标准执行,但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的要求。

【说明】考虑现行标准对最不利消火栓栓口的动压要求的0.35MPa较以前的标准要求大幅度提高(充实水柱基本没有变化),导致建筑局部改造时原消防水泵扬程普遍不满足现行标准要求。因此,当局部改造时,消防水枪充实水柱执行现行标准,消火栓栓口动压允许执行原标准。

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1 整体改造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5.2 局部改造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按照改造后的功能需要设置时,当非改造区域因继续使用等原因暂时无法增设时,允许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预留条件;

2 应按照设置区域的危险等级、净空高度和建筑面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符合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适用条件时,宜按照对应的系统要求设置。

【说明】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和上海市现行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 的要求,根据设置区域的危险等级、净空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同,可分别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系统和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6 启动控制

5.6.1 整体改造时,消防给水系统的启动控制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6.2 局部改造时,原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启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启动控制可按原标准执行;

2 原有非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启动控制宜按现行标准执行;

3 非改造区域消火栓可保留原按钮启泵方式。

【说明】考虑现行标准要求的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的控制方式较宜实现,要求改造项目消防泵控制执行现行标准。局部改造时,对于改造区域的消防箱,其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仅作为报警信号,不可作为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对于不在改造区域的消防箱,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可不做改变,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功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

6 防烟和排烟设施

6.1 防烟系统

6.1.1 改造工程新增防烟系统时,防烟系统应按现行标准执行。当疏散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竖井(道)有困难,且楼梯间自身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说明】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新增楼梯间或前室时,配套防烟设施需要同步进行设计,这时防烟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6.1.2 改造工程,因结构原因无法扩大原加压送风竖井时,防烟系统可按原标准执行,但防烟系统的送风风量应根据下列条件进行确定:

1 当所服务的疏散楼梯间或前室的疏散门面积不大于原面积时,可适用原设计风量;

2 当所服务的疏散楼梯间或前室的疏散门面积大于原面积时,应按门洞风速要求加大送风量。

【说明】既有建筑防烟系统改造工程,因受原有建筑梁、柱、剪力墙、结构筒体等影响,尤其是高层建筑核心筒部分,加压送风竖井难以扩大,此时正压送风系统可适用原有标准。要注意的是,疏散门的净面积不应比原设计的大,否则应另外采用加大送风量的技术措施。

6.1.3 位于改造区域内的防烟风机宜按现行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确有困难时,可按现行本市现行防排烟标准要求设置于室外。

【说明】为了保证消防救援人员火灾时能安全进入消防风机房,位于改造区内的消防风机都均设置在专用机房中,该机房的设置应按现行标准执行。确有困难时,可按本市现行防排烟标准室外设置,设置在具有1.00h 耐火极限、通风与耐候性能良好的保护箱体内。

6.2 排烟系统

6.2.1 机械排烟系统改造符合下列情况时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1 整体改造;

2 新增加排烟系统;

3 改造区域内完整的排烟系统改造。

【说明】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改造面积达到单体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这时排烟系统设计通常是有条件按现行标准要求进行调整。完整的排烟系统包括排烟风机、排烟风管和风口等,当整个系统均设置在改造区域内,改造的条件较好,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6.2.2 改造区域内的自然排烟系统改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间改变使用功能且面积大于等于500㎡时,其自然排烟设计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2 房间不改变使用功能或面积小于500㎡时,其自然排烟设计可按原标准执行。

6.2.3 改造区域内的机械排烟系统改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间维持原使用功能时,可按原标准执行;

2 房间改变使用功能时,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3 当房间排烟量大于原排烟系统排烟量时,应按最大排烟量要求对排烟系统进行相应改造。

【说明】改造区域内的机械排烟系统改造与改造房间的使用功能有关,不同使用功能场所的火灾热释放速率有所不同,火灾时排烟量也不同。当改造房间维持原使用功能时,可适用原标准;当改造房间改变了使用功能时,需要按改变后的使用功能,应按现行标准重新计算排烟量。

防烟分区内的机械排烟系统改造通常不涉及排烟系统的排烟总(竖)管和排烟风机的改造。该改造通常包括排烟口和水平排烟风管,改造难度不大,宜按现行标准要求进行。

为满足最大排烟量要求,排烟系统改造可通过各种加强措施进行,如更换风机、加大风管等,甚至增加局部排烟系统。

6.2.4 执行原标准进行排烟系统改造,当具备改造条件时,其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长度超过20m 的走道及中庭应设排烟系统;

2 水平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按不同防火分区独立设置。

【说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规定这二条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要求。在执行原标准的既有建筑改造中,这二条要求的改造条件相对容易一些,一般情况下应当执行;但也有特殊情况,确实不具备条件时,可按不低于原标准执行。

6.2.5 改造和装修范围内的排烟风管耐火极限要求、机械排烟风口及补风口等设置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说明】既有建筑改造中排烟系统的改造往往涉及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情况比较多,这些改造不涉及排烟系统的竖向管道井和排烟风机,改造难度不大,因此改造范围或装修范围内排烟风管的耐火极限要求、风管材质、排烟口的风速、最大允许排烟量、间距等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6.2.6 位于改造区域内的排烟风机宜按现行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确有困难时,可按本市现行防排烟标准要求设置于室外。

7 消防电气

7.1 消防电源及供电线路

7.1.1 整体改造时,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及其配电系统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7.1.2 局部改造时,若改变使用功能,改造工程区域内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及其配电系统应按现行标准执行;非改造工程区域可按原标准执行。

【说明】当建筑物局部改造工程未改变使用功能时,改造工程区域内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等级及其配电系统可执行原设计标准。

7.1.3 改造区域内,消防及非消防设备的供配电线路选型、敷设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2.1 整体改造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以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7.2.2 局部改造时,改造工程区域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标准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既有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中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按现行标准执行,既有非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宜按现行标准执行,非改造区域内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可按原标准执行;

2 新增消防水泵的压力开关及流量开关,应按现行标准增加其联动控制;

3 新增消防设备的消防联动控制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4 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应优先采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当建筑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采用自带火灾探测器报警接口的控制箱直接进行联动控制;

5 当联动控制发生变化时,应确保整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运行。

【说明】非改造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执行原设计标准,改造区域与非改造区域内设备与系统的选用应考虑其兼容性。

当既有建筑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新增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报警信号送至有人值班的场所,值班场所内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当既有建筑内设置的区域报警系统主机超过2个且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时,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非改造区域因继续使用等原因暂时无法增设时,允许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预留条件。

当既有建筑内已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估,确认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对于已淘汰产品或不支持的产品,可增设区域报警控制器(有联动控制要求时,区域报警控制器应选用联动型),区域报警控制器与原系统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

改造区域内消防设施联动控制,受条件限制,只能局部改造,应按现行标准执行,目的是为了通过其他区域的后续改造,能最终实现现行标准中对消防设施的联动控制要求。在局部改造过程中,由于新老规范要求不同,对一套消防系统(例如:消防给水系统)会存在多种控制方式并存的情况,因此,在验收前需对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重新整体调试,以保证系统的可靠运行。

对于改造区域内的消防应急广播,当按照现行标准执行联动控制时,若原消防应急广播的功放功率不满足改造时的设计需求,可为改造区域单独增设独立的功放装置,火灾发生时,改造区域内的消防应急广播能全部打开。

7.2.3 局部改造时,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设置可按照原设计标准执行。

7.2.4 局部改造时,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设置应按现行标准执行。当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将报警信号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2.5 改造工程新增的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7.2.5 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以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局部更新时,更新后的设备应与现有系统兼容。

【说明】非改造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执行原设计标准,改造区域与非改造区域内设备与系统的选用应考虑其兼容性,确保所选设备与现有系统的兼容性。系统组件应满足国家标准GB 2213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的要求。

7.3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7.3.1 整体改造时,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7.3.2 局部改造时,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层改造时,改造范围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应满足现行技术标准的要求;

2 非整层改造仅涉及末端设备调整时,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型式可维持不变,但灯具的选择、布置及管线等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说明】由于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原标准与现行标准差异较大,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宜优先采用现行标准。

电气的末端配电系统通常是以楼层或防火分区进行划分,整层改造的建筑,改造区域内执行现行标准相对容易实现。而对于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若建筑内某一层改造时,仅剩局部不需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以及核心筒、楼梯间、电梯厅或设备机房等不在改造范围内,仍视为整层改造。同时,在局部改造时,宜避免在同一楼层内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采用不同系统型式的情况发生。若既有建筑的改造楼层楼梯间应急照明采用竖向供电方式,改造确有困难时,可维持原供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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