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既有建筑改造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博思塔尼亚
2024年02月23日 11: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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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改造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一、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1.既有建筑改造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可部分沿用原有建筑消防设施系统: (1)涉及建筑构造原因(如:消防水池,屋顶消防水箱、风机房、排烟风道、消防电梯等)无法实现的; (2)涉及隐蔽工程改造(如:改造区域之外的机电系统管网及控制线路)无法实现的; (3)改造范围较小,改造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不大于单体总建筑面积1/3的。


既有建筑改造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一、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1.既有建筑改造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可部分沿用原有建筑消防设施系统:


(1)涉及建筑构造原因(如:消防水池,屋顶消防水箱、风机房、排烟风道、消防电梯等)无法实现的;


(2)涉及隐蔽工程改造(如:改造区域之外的机电系统管网及控制线路)无法实现的;


(3)改造范围较小,改造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不大于单体总建筑面积1/3的。


2.仅内部改造,不涉及外立面时,消防救援场地、消防救援窗、外保温材料等可沿用原设计规范。


3.改造范围较小(改造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且未改变原有使用性质时,可仅作为内部装修报审,可沿用原建筑消防设计。 


4.为传承历史文脉、保护园林建筑,本着修旧如旧原则,历史保护建筑的改造项目消防设计如无法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可通过专题论证的方式提出切实有效的防火措施作为施工图审查的结论;部分项目因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针对相关消防设计难点可通过组织专题论证的方式提出切实有效的防火措施,专题论证意见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


二、既有建筑改造结构审查要点


1.既有建筑改造,当设防类别未提高,抗震单元内结构刚度变化不超10%、重力荷载代表值增量不超5%,且加固、改造的竖向抗侧构件不超5%,水平抗侧构件不超10%时:
(1)可按原设计设防烈度进行加固改造;
(2)加固改造后延续原有设计使用年限;
(3)此类改造原则上不需进行抗震鉴定,加固改造区需先进行构件现状检测。


2.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防灾救灾类等重点设防类既有建筑,及改造后提高为重点设防类的既有建筑:


(1)改造后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的设防烈度;


(2)其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按不同的后续使用年限分别确定;


(3)此类改造需先进行抗震鉴定。


3.按不早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设计建造的既有建筑:


(1)可结合业主要求和房屋使用状况,按原设计采用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


(2)加固改造后延续原有设计使用年限。


4.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1-89设计建造的既有建筑,不改变原结构体系进行加固改造,抗震单元内结构刚度变化不超10%,重力荷载代表值增量不超5%,且加固、改造的竖向抗侧构件不超本层的10%,水平抗侧构件不超本层的30%时:


(1)原则上可按原设计设防烈度进行加固改造;


(2)加固改造后延续原有设计使用年限;


(3)此类改造需先进行抗震鉴定,其抗震鉴定可按原设计设防烈度进行。 


5.对不符合上述条文要求的既有建筑改造,原则上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及抗震设计规范执行,确有困难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6.既有建筑改造,后续使用年限30年、40年及延续原有设计使用年限的,可执行原可靠性设计标准;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应执行现行可靠性设计标准。


7.在既有建筑改造中,鼓励采用减隔震等新技术。

 
名词解释:


既有建筑:已实现或部分实现功能的建筑物。(据《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规范》JGJ123-2012)实际建议以整体竣工验收完成时间界定。


加固改造区:一般包括直接改造的区域及其相关范围。


条文说明:


“二、1”先给出延续原有设计使用年限的前提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改造进行适度放松,也是鼓励业主和设计单位尽可能在充分利用原有结构前提下,合理改造使用。


加固改造除控制抗震单元内结构刚度变化不超10%,重力荷载代表值增量不超5%外,尚应控制加固、改造的竖向抗侧构件不超5%,水平抗侧构件不超10%,竖向及水平抗侧构件变化均按数量统计(下同)。


加固改造后设防烈度不应低于6度。


构件现状检测主要为:构件断面尺寸、钢筋配置、材料强度等。


“二、2”既有建筑改造,应进行抗震设防分类判定:


教培机构一般有成人陪护,当未成年人数量不超过400人时,可考虑为标准设防类建筑。


既有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用房时,可考虑为标准设防类建筑;对于新建养老设施用房,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考虑。


“二、3”对于按不早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设计建造的既有建筑,既可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及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也可结合业主要求和房屋使用状况,按原设计采用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


“二、4”对于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设计建造的既有建筑,应在不改变原结构体系下进行加固改造,加固改造除控制抗震单元内结构刚度变化不超10%,重力荷载代表值增量不超5%外,尚应控制加固、改造的竖向抗侧构件不超本层的10%,水平抗侧构件不超本层的30%。抗震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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