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住建局,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消防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计要求 (一)平面布置。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不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消防设备、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确有困难需要设置在建筑内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技术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各市(地)住建局,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消防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计要求
(一)平面布置。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不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消防设备、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确有困难需要设置在建筑内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技术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其他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电动自行车库一般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9米,与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6米。确需设置在高、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二)耐火等级。 电动自行车库的 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当利用建筑架空层作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时,建筑物的保温或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三)防火分区。 设置在地面的独立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1000平方米;设置在高、多层民用建筑内、地下或半地下的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500平方米,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的楼板与建筑内的其他区域完全隔开。
(四)安全疏散。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不应少于2个。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五)消防设施。 设置在室内的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并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六)电气防火。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系统应由配电箱、专用充电柜组成。 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防雷接地及辅助等电位联结。 充电用电源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应具备发生火灾报警后,能切断供电电源的功能。
(七)安全管理。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火灾图像等视频监控信号应实时传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通知要求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二、加强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审验管理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计文件审查,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严把工程消防验收关,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核实力度,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本通知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防火设计和消防审验管理,既有建筑配建已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27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