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因消毒设施故障擅自停用,出水达标仍被通报【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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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27日 09: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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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业水处理

          近日,广东省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通报2023年十大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涉及固体废物、水环境、大气环境、自动监控、排污许可管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综合环境、轻微免罚等多个领域。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在吴阳镇镇区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时,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紫外线消毒系统未开启,污水排放口有污水正在排放,监测人员对排污口的外排污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最后通报该公司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近日,广东省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通报2023年十大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涉及固体废物、水环境、大气环境、自动监控、排污许可管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综合环境、轻微免罚等多个领域。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在吴阳镇镇区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时,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紫外线消毒系统未开启,污水排放口有污水正在排放,监测人员对排污口的外排污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最后通报该公司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消毒设施故障擅自停用被通报


2023年3月,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广东某环保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的吴阳镇镇区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该污水处理厂正在处理污水, 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紫外线消毒系统未开启 ,污水排放口有污水正在排放;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污水排放口的外排污水进行了采样监测。


该公司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经查,该公司属首次违法,因突发故障导致紫外线消毒系统临时关停,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显示其排放的水污染物未超标,危害后果轻微,并于检查当天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其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7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法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一)首违轻微不罚,彰显执法温度。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遵循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在严格执法基础上,对符合“免罚清单”适用条件的首违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确保自由裁量准确适当,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二)包容审慎监管,助力营商环境。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优先采取说理教育、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坚持“监管+服务”有机结合,全力服务市场主体帮扶企业纾困解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湛江经济高质量发展。



什么是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对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问题,环保部在2003年就发函解释过,希望各位小伙伴能够熟知,不要用常识去碰法律。


     

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在清理整顿不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中,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反映部分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现象相当严重。为了查处此类违法排污行为,现就有关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管理规定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故意”的认定

排污单位明知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环保部门对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1、环保部门应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48条及其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责令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排污单位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同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2、环保部门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保工程师)

yj蓝天
2024年04月05日 07:21:21
3楼

关注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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