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与公众生活关系密切。我市按照以服务人民为中心、满足周边公众对良好空气质量的诉求为导向、统筹兼顾氨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污染物减排的主要思路,研究制定了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007-2022,以下简称“标准”) , 于
标准主要内容按照技术可达、国内领先的原则,从四个方面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出了控制要求:一是针对排气筒排放,规定了氨、硫化氢、甲硫醇、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限值,以及臭气浓度的排放限值;二是针对无组织排放,规定了上述五个项目的厂界浓度限值和厂区甲烷最高体积浓度限值;三是针对废气收集治理系统,分别提出了现有和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相关设施实施密闭和废气收集治理的建议和要求;四是规范运行管理,对污泥和栅渣运输、车间或构筑物门窗等提出减少无组织排放的管理要求,对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提出要求。
本标准实施后可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强废气收集与治理,减少遗撒等无组织废气排放,有利于行业绿色规范化发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确保标准落地见效。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00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