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控制室位置选择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4. 1. 8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一、消防控制室位置选择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4. 1. 8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2、《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25506-2010 :
4.2.1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6. 5. 4 消防控制室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顶棚和墙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4、《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
2. 0. 3 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当与其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2 地面或门槛应高出本层楼地面,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0.10m, 设在地下层时不应小于0.15m;
3 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
4 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
5 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不应有变形缝穿越;
6 楼地面应满足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荷载的要求。
5、《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
5.6.2(条文说明) 本条对公共厕所(卫生间)的设置给出基本设置原则。
2 有水房间除公共厕所(卫生间)外,还包括盥洗室、浴室等。本条对于有水房间下面的用房根据其对卫生、安全要求的严格程度进行了区分,在公共建筑中,对于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的房间(如餐厅、厨房、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机房)上方,必须杜绝渗漏隐患,不允许布置有水房间。
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13.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的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宜选择在便于通向室外的部位。
2 民用建筑内由于管理需求,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时,宜选择靠近消防水泵房的消防控制室作为主消防控制室,其余为分消防控制室。
14.9.2 安防监控中心的使用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不宜小于20m7。与消防控制室或智能化总控室合用时,其专用工作区面积不宜小于12m2。
14.9.6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防监控中心宜设置专用配电箱;当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机房,或与智能化总控室合用机房时,配电箱可合用;
7、《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
8.3.4 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本层楼地面不小于0.1m。
2 机房宜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或地面线槽,宜采用防静电、防尘材料,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5m。
3 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当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当安防监控中心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风险等级应得到主管安防部门的确认。
4 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消防、安防标准的规定。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3.4.7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3.4.8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lm的通道。
5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6.2.7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 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 的规定。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10、《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CJ 242—2011:
14.2.3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应急广播系统及声光警报装置。其他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设置应急广播困难时,应在每层消防电梯的前室、疏散通道设置声光警报装置。
14.2.3(条文说明)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要求每栋楼都要设消防控制室,其他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群应按规范要求设消防控制室。住宅小区宜集中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要求24小时专业人员值班,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需增加专业人员值班,增加系统维修维护量,增加运营成本。
11、《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15:
5.0.9超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可与物业管理室合用,但应有独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区域。
5.0.9(条文说明) 多栋超高层住宅建筑可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合建一个消防控制室。
12、《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
7.3.1配变电所、通信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室和应急指挥中心宜布置在地震力或变位较小的场所,且应避开对抗震不利或危险场所。
1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3.1.9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邻近直接通向(以下简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
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
4.0.10 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15、《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84-2012:
15.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控制室宜与消防控制室合用。
16、《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 50694-2011:
4.1.9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和变、配电房等不应设置在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葡萄酒陈酿库、白兰地陈酿库内或贴邻建造。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门上应有明显标识。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
17、《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872-2014:
2 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18、《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
7.13.4消防控制室应与集中控制室合并设置。
19、《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16:
8.1.8 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并应有对外的单独出入口,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舞台区专用消防控制间,专用消防控制间宜靠近舞台,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20、《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9.0.9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9.0.9(条文说明)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都是规模较大的汽车库,为了确保火灾报警和灭火设施的正常运行,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有专人值班管理。由于汽车库内的工作人员较少,如设置独立的消防控制室并由专人值班有困难时,可与汽车库内的设备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控制室、值班室的值班人员可兼作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这样可减少汽车库的工作人员。
21、《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2013:
12.2.3 消防控制室宜单独设置,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合用控制室时,可集中设置在智能化系统集成总控室内,各系统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区域,且相互间不应产生干扰。
22、《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浙消〔2020〕166 号:
9.10 消防控制室
9.10.1 新建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地上1层或直通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消防控制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
9.10.2 为确保在机械应急启动时,消防水泵在报警后5.0min内正常工作,消防控制室与消防水泵房的行走距离不宜超过180m。"
2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11月):
5.3.2-2-b 方案阶段应规划本项目的智能化专业机房设置的数量和位置,还应规划机房的功能和面积,作为提给建筑以及其它专业的设计条件。智能化机房应包括消防控制室、安防及智能化控制中心、信息中心机房、弱电间以及其它辅助功能用房等。
二、消防控制室接地
1、接地: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 GB55024-2022:7. 2. 6 除本规范第7. 2. 4 条的规定外,智能化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智能化系统由TN 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应采用TN-S或TN-C-S 接地系统;
2 智能化系统及机房内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外界可导电部分、建筑物金属结构应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3 智能化系统单独设置的接地线应采用截面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材。
2、接地: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10.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2??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10.2.2??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和金属管、槽等,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10.2.3??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m2。
10.2.4??消防控制室接地板与建筑接地体之间,应采用线芯截面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芯绝缘导线连接。
3、防静电地板:
8.3.4 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本层楼地面不小于0.1m。
2 机房宜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或地面线槽,宜采用防静电、防尘材料,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5m。
4、防静电地板: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23.1.2 智能化系统机房宜包括民用建筑所设置的进线间 (信息接入机房)、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智能化总控室、公共广播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弱电间(电信间、弱电竖井)等。
23.5.3 机房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地面及工作面的静电泄漏电阻和单元活动地板的系统电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SJ/T 10796的规定;
2 机房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3 机房不用活动地板时,可铺设导静电地面;导静电地面可采用导电胶与建筑地面粘牢,导静电地面电阻率均应为1.0×7~1.0×1010Ω·cm,其导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起尘;
4 机房内釆用的防静电活动地板的基材可由钢、铝或其他 有足够机械强度的难燃材料制成。
5、防静电地板:
三、消防控制室平面布置图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14X505-1,21页、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