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漏项是指依据工程量清单规则应当在工程量清单中体现而没有体现的工作内容或项目。工程量清单依据施工图纸编制,若图纸中存在某项可以以工程量清单列项的工作内容,但清单中没有体现的,即为清单漏项。 产生清单漏项的原因
清单漏项是指依据工程量清单规则应当在工程量清单中体现而没有体现的工作内容或项目。工程量清单依据施工图纸编制,若图纸中存在某项可以以工程量清单列项的工作内容,但清单中没有体现的,即为清单漏项。
产生清单漏项的原因
一
总价合同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只看清单
总价合同的情况下,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按清单所报的综合单价仅仅是为了发生变更时计算变更造价,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就是按照招标时的图纸和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在约定工期内完成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图纸上有的都应当完成,而不是只看清单。
二
读图失误
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施工合同文件的各组成部分之间有严格的解释顺序,其中图纸解释工程量清单。报价时以图纸为准。图纸有图例,也有相应的画图规则和规范,应当以正常的方式理解图纸。对读图导致的失误不是变更合同价格的理由,不明白的地方就应该提出疑问,否则只能自己承担后果。
三
设计深化
设计变更和设计深化的概念是不同的。设计变更是把已经有的变成另外的,增加或取消;设计深化是在原来的基础上细化而不是引起新的变化。
四
图纸模糊或不完善
哪种清单漏项可以索赔
上述提到的原因中的前三项所造成的漏项,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模式下,承包商是不能以清单漏项向业主索赔的。而针对第四种情况,由于图纸模糊或不完善引起的清单漏项,这在一定范围内属于设计变更,承包商是有权利进行相应的提出费用要求或索赔的。对于图纸模糊或不完善的情况,建设方通常采取 原图纸完善 、 变更 或 干脆取消 这几种处理方法。
一
漏项项目原图纸完善的结算
对于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原招标图纸的完善内容,原则上采用补差价的方式,即在此单项工程实际价格基础上扣除理应含在原投标价中的价格。一般在图纸不完善的时候,采用扣除整个工程同档次品牌的价格。
例如某工程厕所隔断应附加安装残疾人扶手,可是图纸未明确此为扶手及扶手的材质尺寸等等。只是在施工平面图上有一个扶手标志,同时清单没有此扶手内容。业主工程师指定了品牌及样式,指定由承包商完成。那么在结算时,业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表明图纸上有,隔断上有扶手的平面图,应该按图纸验收,属于清单漏项,不增加费用;承包商认为这图纸不明确,属于设计变更,应该费用增加。建设单位在给承包商扶手的实际价格的同时,应怎么扣除清单组价的价格呢。因为清单上没有明确,那么是按照普通扶手价格扣,还是按照整个工程同档次的品牌价格扣,或是按照我业主指定的品牌价格扣?按照工程量变更的调整规则,清单上有类似的扶手的相应报价,所以扣除时参照了此单价。
二
对漏项项目变更的结算
原图纸的施工做法很清楚,但清单该项中遗漏。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又对此项内容进行变更。
例如某装修工程,图纸标有6扇木门,清单未提供此项目,招投标时承包商也未提出疑问。在实际施工中,结合以后消防验收考虑,更改为防火门。那么类似此类的变更结算应在实际发生的费用中扣除原招标图纸的工程量费用。
三
漏项项目取消时的追减
原图纸做法可能模糊也可能清晰,但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表示,此项工程内容不必做了或另请施工单位完成。那么在结算时,就应该按照上述原则追减相关部分费用。
清单漏项责任如何承担
清单漏项责任如何承担,在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
(一)由承包人承担清单漏项责任。
有观点认为《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该条虽为强制性条文,但清单规范属于国家标准,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不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违反其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因此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核对工程量并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如不提出异议则视为接受的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由发包人承担清单漏项责任。
有观点认为招标人应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因此清单漏项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
苏州中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322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虽招标文件以及施工合同中明确投标人未在开标前及时提出异议,则视为投标单位已确认工程量清单上的内容已包含图纸上的所有内容,但该约定明显免除了招标人的义务,即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本院就此认为,中信公司作为招标人,将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不符的责任和后果交由施工方承担,明显不公”。因此判令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三)依据过错承担清单漏项责任。
有观点认为即使发包人将清单漏项的责任约定由承包人承担,但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有过错,应当依据过错承担责任。
广东高院(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发包人未履行其作为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审慎义务,将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责任全部归由承包人承担,不仅有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也有违诚信原则。承包人作为专业的建筑公司,亦应审慎核实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时指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漏量情况,如果对于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未能发现和指出,不仅与其专业建筑公司的能力水平不符,也有违诚信原则。本案中,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达56.55%,显然已超出了建设项目漏项漏量的合理范围,表明双方在涉案工程招标中不仅存在过错,也未遵循诚信原则参与招投标。因此,一审判令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向广州二建公司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12306000元,既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又有利于弘扬诚信原则,本院予以维持。黄冈中学广州学校上诉主张其不应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和广州二建公司上诉主张其应获得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项的全部差价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