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 年
引言:
建设工程设计环节中的设计错漏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其原因包括:前期方案论证深度不够、设计周期短、地质、水文等基础资料不完整等。这些设计错漏不仅会带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隐患,还有可能导致工程纠纷。
相较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DBB)模式,EPC工程发包的阶段更为靠前。在这种模式下,因设计错漏导致的工程纠纷往往是需要通过设计变更来消除其缺陷,而设计变更一般情况下会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工程价款的结算。由此可见,EPC模式下,因设计错漏导致的责任划分就显得格外复杂,因设计错漏而造成的工程价款纠纷更为频繁与常见。
在此,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探讨EPC模式下,因设计错漏而出现的责任划分问题,以及由此而关联的工程价款是否需要调整的问题。旨在通过本文的推送,让业内对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对设计错漏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避免和解决这类问题,从而达到提高EPC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维护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实现EPC项目成功之目的。
一、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错漏的责任划分需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合同中有约定:
理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原则,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应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因此,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设计错漏责任划分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约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结论: 双方对设计错漏责任划分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2、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
在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我们需根据EPC项目的发包阶段划分为两种情况对待:一种是项目在可行性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另一种是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发包的
(1)项目在可行性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
在这种情况下,初步设计中的错漏原则上应由工程总承包人负责。
理论依据: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3.2.2.1规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详细勘察、施工勘察以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等工作应由承包人负责,并符合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这表明,在可研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情况下,初步设计属于工程总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FIDIC黄皮书和银皮书,都规定了“5.8设计错误(Design Error)”。在1999版和2017版中,基本原则并未发生变化:设计是工程总承包人工作的一部分,工程总承包人应对设计负责。即使业主代表(工程师)批准承包商的各类文件,其后果仍由承包商承担。不过,结合“1.9业主要求中的错误”的规定,如果承包商的设计错误是由于业主的要求中的问题引起的,则承包商仍有可能进行索赔。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5.7规定:“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5.6 承包人文件错误规定:“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3.3.6规定:“除本规范第3.3.3条规定的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出错的外,当承包人文件中存在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即使发包人作出了同意或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和工期延误。”
小结: 根据以上可知: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工程总承包人应对其总承包范围内的设计工作负责,在发生设计错漏时,工程总承包人应当自费进行缺陷消除或者改正,造成的费用增加只能由工程总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应由发包人承担。
(2)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发包的
这种情况下,初步设计错漏的责任原则由发包人承担。
理论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3.3.1规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中,发包人应根据采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以及发承包依据的基础条件,按照权责对等和平衡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发包人要求、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计价的风险范围。
存在下列情形时,造成合同工期和价格的变化主要由发包人承担:……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发包,发包人要求和方案设计发生变更;初步设计后发包,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发生变更……”。
6.3.1规定:“因发包人变更发包人要求或初步设计文件,导致承包人施工图设计修改并造成成本、工期增加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工期,并应由承包人提出新的价格、工期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小结: 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发包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初步设计的准确性负责,由于其提供的初步设计存在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导致设计方案变更,从而造成合同工期和价格变化的,发包人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3、因发包人要求错误导致设计错漏的责任分担
理论依据:
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中,发包人应根据雇主要求文件明确工程项目的目标、范围、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这些要求文件包括了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明确要求的文件。这些文件是FIDIC银皮书和黄皮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标准的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要求是工程总承包人履行合同及指导工程实施的重要依据。通常包括功能要求、工程范围、工艺安排或要求、时间要求、技术要求、竣工试验、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文件要求、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其他承包人主要人员资格、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办理、对业主人员培训、分包、设备供应商等要求。
如果发包人要求出现错误,可能会对工程总承包人的设计工作产生影响,甚至会导致设计错漏等问题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根据FIDIC黄皮书第1.9款的规定,承包商的索赔权以及索赔条件将起作用。但是,只有在雇主要求的错误是经有经验的承包商认真核查后仍无法发现的条件下,承包商才有权提起索赔。
在《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通用合同条款1.13明确指出,无论是由于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都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这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在权益和责任上的平衡。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3.3.3项中对于发包人要求中错误的责任分担进一步规定如下:在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时,承包人应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果发包人做相应修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果发包人坚持不改,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以及合理的利润。
然而,对于EPC项目来说,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如下四种情况,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或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负责的或不可变的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
3)竣工工程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能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小结: 在EPC模式下,如发包人要求中出现错误的,工程总承包人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除四项特别规定的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责任的情形外,其他因发包人错误导致设计错漏而产生的费用增加及工期延误,均应由工程总承包人自行承担。
结语:
总之,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错漏的责任划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并可能需要通过合同、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等多个途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