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程总承包建设组织模式的特殊性,建设单位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合理选用合同计价模式。 一、固定总价模式 (1)固定总价模式的适用条件 对于地质条件比较简单,结构形式明确,层高、柱距、承重都已确定且有同类工程造价可作为参考时,在可研批复完成后可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模式;对于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项目的规模、方案和标准发生变更的可能性很小也可以初步设计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进行招标,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模式。
由于工程总承包建设组织模式的特殊性,建设单位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合理选用合同计价模式。
一、固定总价模式
(1)固定总价模式的适用条件
对于地质条件比较简单,结构形式明确,层高、柱距、承重都已确定且有同类工程造价可作为参考时,在可研批复完成后可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模式;对于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项目的规模、方案和标准发生变更的可能性很小也可以初步设计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进行招标,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模式。
(2)固定总价模式的注意事项
1)在招标时应留足投标时间,使投标人能够充分竞争并在招标文件中尽可能清楚地明确固定总价所对应的承包范围和风险范围。
2)对于可研完成后招标的项目因发包时往往只有项目的功能要求和相关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投标人在缺少工程实施经验的前提下仅靠工程估算很难满足工程总承包的投标要求,为更好的控制投标报价的风险,投标人在工程投标过程中应尽可能的细化设计方案,对于重要的技术方案应进行设计深化以便于计算实际工程量,同时对主要的设备和材料应根据技术方案在标前进行充分的询价。
3)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时发包人和投标人应合理分担风险,而非一味要求承包人承担一切风险或无限风险,承受过高的风险也意味着较高的报价,其中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的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二、 固定单价模式
(1)固定单价模式的适用条件
对于评价指标较多、投标期短存在较多的可供参考的同类型项目,如学校、医院、商用写字楼等,可考虑选择固定单价合同模式;固定单价合同模式也适用于存在审计压力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发包人设计审查和造价控制能力强需要较多介入项目建设过程的项目。
(2)固定单价合同模式的注意事项
1)在固定单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载明的仅是预估的数量,合同完成时需要对实际完成工程量重新计量实际结算,承包商很可能在设计时就朝着工程结算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进行设计,故发包人应尽量完善明确设计方案、设计需求等,同时应加强设计审查,减少设计调整,设计成果中尽量选择模拟清单中设计做法避免设计争议和产生大量合同外项目。2)发包人在适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时,要将市场价格波动及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考虑进去,模拟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灵活考虑可能出现的多种可能性,措施项目应充分考虑现场及周边具体情况,除了实际发生工程量容易计量计价的单价措施项目外,其他措施项目均计入总价,措施项目按项报价并总价包干不调整;3)固定单价模式下承包人的固定单价是固定不变的,当工程量增加时项目的总价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预估性,故发包人需要在实行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同时,对整个工程造价有一个完整和科学的监督机制,部分项目可采用限额设计的方式,即以某种标准计算出投资上限作为合同价格的上限,在上限范围内的工程造价据实结算,超出此范围的造价风险由承包商承担,工程结算价格不再增加。
三、 费率下浮模式
(1)费率下浮模式的适用条件
对于工期紧急在项目建议书或可研完成后即进行招标,后期项目功能需求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较大、地质情况比较复杂、建设方有较强的设计和投资控制能力且希望更多更深入的参与项目管理工作的情况较适合采用费率下浮模式招标。
(2)费率下浮模式的注意事项
1)费率下浮模式的招标省去了最为繁杂的计算工程造价(标底价或投标报价)的过程,使投标人的投标和评标工作均变得非常简单,有利于快速完成招投标工作,但这种模式给工程建设期间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对招标人的工程管理水平要求很高,管理不到位容易造成投资失控。发包人在过程中需需加强技术资料(设计成果、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措施方案等)审查,关注技术措施的合理性、经济性,增强现场监管及内部沟通,对于未按照批复技术资料落实的措施费用予以扣除;2)费率下浮模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认质认价的工作,给过程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发包人在合同条件中可规定发包人有权对于价格争议较大的材料设备和特殊项目采取甲供、甲定乙供,给予总承包人合理比例总承包管理费;3)为有效控制风险和项目的总投资,在采用费率下浮模式进行发包时,发包人可采用目标激励的方式,即以投资限额作为工程造价的目标,结算时据实结算,在总价低于目标的情况下,差额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约定比例分享,总价高于目标的情况下,差额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约定比例分担,从而提高承包人进行限额设计和控制投资的积极性。
本文 节选自建筑经 济2021年5期“ 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模式研究 ”,作者: 彭桂平,戴彤 ,方锦标, 楼望赟 , 由“建筑经济与管理”编辑整理(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需转载务 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