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项目合同中途解除,工程价款结算需考量的因素
吃瓜少女
2024年03月06日 10:08:16
来自于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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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4年,随着国家大基建的发展和AI技术对工程技术领域的渗入,以EPC总承包模式管理的大型基建项目将会逐步增多。众所周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能释放总承包方在工程建设方面专业化的管理优势、能够有效节约业主方的管理资源,从而达到有效实施集约化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的积极作用。


引言:

2024年,随着国家大基建的发展和AI技术对工程技术领域的渗入,以EPC总承包模式管理的大型基建项目将会逐步增多。众所周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能释放总承包方在工程建设方面专业化的管理优势、能够有效节约业主方的管理资源,从而达到有效实施集约化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的积极作用。

那么,对于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应该怎样正确理解呢?通常我们认为它是设计、采购与施工的一体化模式,但是,基于FIDIC合同中EPC“交钥匙”的基本理念,EPC中的主要元素应这样理解:

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还可能包括整个建设项目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项目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

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例如:水泥、门窗、灯具)采购,而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例如:发电机、汽轮机组)。

Construction应当翻译成“建设”,因为其内容一般包括 施工、安装、调试、技术培训、竣工检验、备品备件的提供等工作。

可见,在EPC模式下,总承包人要做到的是全部项目正常达标,业主接手就可正常使用。所以,EPC称之为‘交钥匙’工程,即发包人转动钥匙就可以正常生产。

基于上述理念,若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在中途被解除,工程价款结算需考量的因素与传统的DBB模式相比,就显得更为复杂与严谨。

一、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途解除,工程价款结算需考量的因素

1、需考量合同解除的具体事由及责任

在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途解除的情况下,裁判者查清导致合同解除的具体事由是分配双方证明工程质量情况举证责任,选择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确定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的重要判断依据,尤其是当暂时无法查明已完工程是否满足发包人要求时,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求违约方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以实现对已完工程质量情况的判断。

2、需要考虑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在EPC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商需要对项目的设计、采购(如有)、施工等内容负总责,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保证施工质量之外,还需要项目从整体上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发包人要求。

因此,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对“质量合格”的理解的外延有所扩大。即工程总承包商对所完成的施工内容除了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之外,还需要确保工程项目的用途能满足发包人要求,以上要件缺一,否则将被认定为质量不合格。

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对EPC项目而言,是否满足发包人要求是需要在EPC项目整体完工以后,通过项目投入的试运行才能确定项目是否满足预设的功能要求。但如果EPC合同中途解除,在施工内容尚未全部完成情况下,存在无法证明或判断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能够达到发包人的最终要求的可能性。

对于此类问题,裁判者要得出已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结论,需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第三方鉴定机构的意见以及建设工程领域基本的常识、常理,进行综合判断。建议的判定方法如下:

(1)通过已完成的实际施工内容与图纸内容进行对比

通过对比已完成的实际施工内容与图纸内容是否一致来推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一致则推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除非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已完工部分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如不一致,则推定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除非承包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已完工部分符合合同约定,或是对发包人必然具有一定的价值。

(2)审查合同解除的具体事由

鉴于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对“质量合格”内涵的特殊要求,可以推定导致合同解除的责任方就是造成付款条件不成就的责任方,应当由其承担相应后果,除非责任方有证据证明条件不成就系对方原因造成。

3、需考虑合同约定的计价模式

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原则上使用固定总价模式,在该计价模式下除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合同中一般也不会对各项单价予以列明。

因此,在该计价模式下,如工程质量符合发包人要求,裁判者应当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考虑采用比例折算法、定额计算法或合同总价扣除后续建设费用法。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工程总承包实践中,也存在单价形式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在该计价模式下,工程价款的结算与工程量清单以及各项单价直接挂钩。因此,在该模式下,对符合发包人要求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可直接考虑通过确认已完工程量直接计算出已完工程价款。

4、需考虑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工程总承包合同在未履行完毕时解除,对已完工程质量能够合同约定要求的情况下,确定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有以下三种主流观点:

(1)比例折算法

在计算已完工程造价时,先计算出项目已施工内容的预算价和工程全部施工完成的预算价,两者之比为完工比例,再以合同总价乘以已完工比例,即可确定已完工程造价。此方法一般在只有合同总价而没有总价明细、总价明细不清或承包人的组价原则一致(例如全部按照预算定额、信息价组价并考虑一个下浮率)情况时适用。

比例折算法,比例折算法内部又可以细分为按已完工程款的比例折算方式以及按已完工程量的比例折算方式。

按已完工程款的比例折算方式,即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按已完工程量的比例折算方式,即按照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计算出已完部分工程价款。

(2)定额计算法

即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并参照合同约定最终确定工程价款。

(3)合同总价扣除后续建设费用法

即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总价减去因续建工程而支出的费用作为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结语:

总之,在EPC项目合同中途解除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结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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