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解答202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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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29日 13: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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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2.1 设计温度低于0℃的地上高架冷库,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8.1.8 条第10 款的规定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常温穿堂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解答:此种情况下,常温穿堂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2.2 如何把握单、多层公共建筑,特别是单、多层功能组合公共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要求?如何理解和把握《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8.1.9 条第7 款中的“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


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2.1 设计温度低于0℃的地上高架冷库,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8.1.8 条第10 款的规定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常温穿堂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解答:此种情况下,常温穿堂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2.2 如何把握单、多层公共建筑,特别是单、多层功能组合公共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要求?如何理解和把握《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8.1.9 条第7 款中的“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

解答: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8.1.9 条第4款~第6 款列举的建筑、场所按本款设置要求执行,不再同时执行本条第 7 款的规定。

2 符合第 8.1.9 条第 5 款的任两种或两种以上场所组合的建筑,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时,整栋建筑均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 建筑物内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各类场所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3000 ㎡时,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4 除本条上述规定外,第8.1.9 条第5 款和第6 款列举的场所与其他场所合建时,根据各自对应条款判定,可仅在要求设置的场所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5 送回风道(管)包括各类空调风管,但不包括消防排烟风道(管)、仅在卫生间内设置的排风道(管)和仅在其他单个房间内设置的风道(管)。

6 局部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单多层公共建筑,设置空调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3000 ㎡(按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计算)时,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设置空调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000 ㎡(按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计算)时,可仅在设置空调系统部分的防火分区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2.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第7.1.3 条注1 对边墙型喷头要求“两排相对洒水喷头应交错布置”。若两侧仅需布置一个边墙型喷头,如何交错布置?

解答:两侧仅布置一个边墙型喷头时,若交错布置,将导致布水不均匀,因此,不需交错布置。

3.2.4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某房间内设有局部吊顶,但吊顶不封闭,与周边连通,是否需要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第7.2.3 条的规定,在吊顶的上方及下方均设置喷头?

解答:此种情况下,需要在吊顶的上方及下方设置喷头。具体设计时,建议采用封闭吊顶。

3.2.5 对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第7.1.14 条,顶板或吊顶为斜面的判定依据是什么?屋脊处结构主梁位置较高,屋脊处设置的喷头如何满足喷头溅水盘至屋脊的垂直距离不大于600mm?

解答:1 “顶板或吊顶为斜面”可参照《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2011 第 2.0.1 条进行判定,即坡度≥3%。

2 屋脊处结构主梁较高时,可在主梁两侧增设喷头,喷头溅水盘距离屋脊最高处应满足不大于600mm 的要求,此时,喷头可不采用垂直于屋面的布置形式,可采用竖直向上或竖直向下的布置方式。对于增设喷头,可不考虑喷头布置的最小间距。

3.2.6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4.4.5 条规定:“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某项目,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存在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合用机房的情况,如何处置?

解答:合用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2.7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第 4.0.6 条规定:“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供水管网水力计算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DN25 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应具有压力显示功能,并应设置相应的排水设施。”对于采用较大流量系数洒水喷头的场所,末端试水装置和末端试水阀的管径如何确定?

解答:末端试水装置通过模拟喷头的启闭检验系统的工作状态,其末端试水口的流量系数,要求与同楼层或所在防火分区采用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一致。其他的楼层或防火分区,则要求设置DN25 的试水阀。

3.2.8 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仓库,是否可以通过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代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解答:仅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时,方可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但应符合《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2021 第 3.1.2 条的规定。

3.2.9 地下车库采光井部位的自喷洒水喷头如何设置?采光井部位高度较大,自喷洒水喷头是否可以采用设置集热板辅助集热的方式?

解答:若采光井面积较小(净宽度不超 4m),且不位于车位的正上方,则采光井处可不布置洒水喷头。

若采光井面积较大或位于车位正上方,可在采光井周边布置洒水喷头。若采光井周边的洒水喷头无法保护其正下方区域时,采光井内应布置喷头,其喷头溅水盘距采光井顶盖的距离应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第 7.1 节的要求。

GB 50084-2017 中已取消集热板的概念,因此,不允许采用集热板辅助集热的方式。

3.2.10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第6.1.2 条第4款:“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设施。”室外独立建造的柴油发电机房是否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解答:除另有规定外,室外独立建造的柴油发电机房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2.11 住宅楼底部设置的老年人照料用房,如何判定是否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解答: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第1.0.2 条的规定:少于20 人(床)的老年人照料用房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因此,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在同一建筑物内老年人照料用房分散设置时,应根据其总规模确定是否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3.2.12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第一篇“建筑专业”第 4.0.4 条第 1 款指出:“地下汽车库的汽车坡道可不划分防火分区,也不考虑其疏散距离”。《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第5.1.10 条第3 款第2)项指出“多层地下汽车库的汽车坡道可不划入防火分区、防烟分区, 不需考虑排烟口距坡道最远点不超过30m 的距离要求。”进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时,坡道部位的喷淋系统接上层系统还是接下层系统?是否需要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中6.3.1 条的要求单独设置水流指示器?

解答:未划分防火分区的汽车坡道,其洒水喷头接上层系统或下层系统均可,若采用预作用系统、干式系统时,宜接自下层以方便泄水。坡道区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需要单独设置水流指示器。

4.2.1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第11.1.3 条明确废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3.3.7 条及4.4.7 条的强制性,竖向风道是否可以不再采用内衬风管的做法。


解答:《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虽然未将“不应采用土建风道”的规定作为强制性条文,但是其仍作为一般性条文继续有效,设计过程中应根据《指南》第7.3.2 条~7.3.3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防烟排烟系统管道及固定支架应为不燃材料制作;  
2 金属风管及非金属风管的漏风量计算应符合《烟标》第 6.3.3    条的规定;  
3 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压出段风道(非主要工作段),可采用土建风道;  
4 既有建筑改造受条件限制而采用土建风道时,设计应明确风道内表面光滑度指标,及管道密闭性的要求,且风机的风量风压应与之相匹配;  
5 新建建筑竖向防排烟管道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时,应明确管道内表面的光滑度指标,及管道的密闭性、漏风量的要求,并校核选用的加压送风机或排烟风机的公称风量,在计算风压条件下不应小于计算所需风量的1.2 倍。采用土建风道后,应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并满足消防验收要求;  
6 土建风道难以满足粗糙度、管道的密闭性及管道漏风量等要求, 建议保留内衬风管做法(除直通大气的送、排风井)。  



4.2.24 对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燃气、燃油锅炉房需要考虑防爆事故通风的场所,事故通风机房能否设置在地下室,事故通风是否要遵守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中第 9.3.3 条规定?
解答: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实施指南》第9.3.3 条实施要点解释:对于某些正常运行时火灾危险性较低,又必须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设备用房(如燃气、燃油锅炉房),事故通风系统必须设置在地下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机房本身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4.2.25 商业街项目,每户商铺预留餐饮用燃气管道,是否每户需设置事故通风?
解答:《民规》GB 50736-2012 第 6.3.9-1 条:“可能突然放散大 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2 次/h”。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建筑燃气安全 应用技术导则》CECS 364:2014 第 7.2.2-4 条:“商用建筑,有燃气 设施的房间应设置与可燃气体泄漏探测器联锁的防爆型事故排风机”。
自然通风无法保证不应小于12 次/h 的事故通风的换气次数,因此每户商铺预留餐饮用燃气管道,每户均需设置事故通风及相应的检测报警、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事故风机应选用防爆风机,事故风机应接入保障电源,并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2.26 商业服务网点设置的排油烟水平风管,其穿越商业服务网点之间的防火隔墙处是否需要设置防火阀?
解答:商业服务网点设置的排油烟水平风管,其穿越商业服务网点之间的防火隔墙处应要设置150℃防火阀。
4.2.27 设有燃气的公用厨房、燃气(燃油)锅炉房事故排风系统是否可以二次设计?
解答:事故通风设计,应在施工图设计中设计到位,不能进行二   次设计。对于厨房的工艺通风,送风及排油烟设计,在施工图阶段,可以只进行相应管井、设备间、用电量的预留,后期由专业厨房厂家根据厨房工艺布置进行深化设计,但应明确预留风道的防火阀设置要求,并应在设计说明中明确相应的油烟处理排放要求。事故通风设计应满足《民规》GB 50736-2012 第6.3.9 条、第6.5.10 条及《指南》第6.6.6 条要求。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事故通风设计尚应满足《锅炉房设计标准》 GB50041-2020 第 15.3.7 条。
4.2.28 柴油发电机房平时排风和储油间排风能否与发电机工艺排风共用风井?
解答:发电机房平时通风排风井、储油间排风井、发电机工艺排风井均应分开设置,可分别设置土建管井,或管井内分别设置金属风管并各自接至室外百叶处。

5.3.1 I 类车库为一级负荷供电单位,其消防用电设备按照一级负荷供电。I 类车库普通照明属于几级负荷,是否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解答:I 类车库消防用电设备按照一级负荷供电,普通照明属于三级负荷,按照三级负荷要求供电。

5.3.2 平面图中是否要有防火分区示意图?

解答:每层平面图中包含两个或以上防火分区的公共建筑,应有防火分区划分示意图。

5.3.3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第3.0.9 条,备用电源的用电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是不是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不能共用柴油发电机?

解答:可以共用柴油发电机。应急电源系统的划分,是从引出干线开始,不是从发电机开始分开的。照明、电力自成系统,也是从干线开始的,不是说照明、电力从变压器就分开。

5.3.4 在变电所设计中,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如何分配?

解答:在变电所中消防负荷应有单独的配电柜,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可共用母线,也可变压器两侧出线。

5.3.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第9.3.5 条第1 款,电梯机房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回路:1)轿厢、机房和滑轮间的照明和通风;2)轿顶、机房、坑底的电源插座;3)井道照明;4)报警装置。为电梯供电的双电源箱设置在电梯机房内,是不是双电源箱总开关不能切断上述用电?

解答:不是。这里的电梯机房总电源开关是指电梯自带控制箱的总电源开关。上述供电回路可以接至电梯机房的双电源切换箱。

5.3.6 变电室设计深度应该如何把握?

解答:20(10)/0.4kV 变电室由其他部门设计时, 施工图设计内容应满足土建预留条件及变电所深化设计预留条件。

其中低压配电系统应包括干线回路的负荷名称、安装容量、需要系数、计算负荷、功率因数、计算电流、前级断路器整定电流、电缆选择、变压器分配情况等;配电柜的平面布置示意图;变电所接地与等电位联结图;应明确各回路是否设置电气火灾监控、能耗监测、消防切非、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等。

5.3.7 对于住宅建筑内负荷等级为二级的客梯,供电如何要求?

解答:为保障电梯的可靠运行,提高电梯的供电可靠性,应由满足二级负荷的双路电源供电,在机房内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箱。

5.3.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13.5.5 条规定,设置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档口式家电商场、批发市场等场所的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弧故障火灾探测器或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储备仓库、电动车充电等场所的末端回路应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设计时是否要严格执行本条?

解答:应按设计标准执行,商场、市场电弧故障火灾探测器与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可只设一种;充电桩应设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

5.3.9 新建居住小区内电动汽车充电桩如何设计的问题?

解答:应按当地政府文件要求执行,建议在充电桩电表箱处增设智能控制器,以降低充电桩用电的同时使用系数。

5.3.10 变电所内已采取抬高地面,设置防水门槛措施后,是否还需在电缆沟内做找坡,最低点做集水坑,并设置排污泵?

 解答: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可不设置固定式排污泵。

5.3.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控制器可否安装在变电室内?

解答:不能。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3.5.9 的要求,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内。

5.3.12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是否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

解答:应该设置。依据《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 第6.4.7 条的要求,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

5.3.13 宿舍、旅馆项目,门厅(大堂)、楼梯间、主要走道和通道的照明、安全防范系统用电负荷等级如何设计?

解答: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大型旅馆项目的客梯、生活给水泵、排水泵、经营及管理用计算机系统应按不低于一级负荷供电。

5.3.14 无障碍厕所在坐便器附近设置的救助呼叫装置,应满足坐在坐便器上和跌倒在地面的人均能够使用,怎么设计?

解答: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 第3.1.8 条第六款的条文说明的要求,距地面高度0.85m~1.10m 和0.5m 各设一个救助呼叫装置,或设置救助呼叫拉绳。

5.3.15 无障碍服务设施内供使用者操控的照明、设备、设施的开关和调控面板有何特殊要求?

解答: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第3.1.6 条的要求,无障碍服务设施内供使用者操控的照明、设备、设施的开关和调控面板应易于识别,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

5.3.16 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其地面标高有何具体要求?

解答:根据《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第2.0.3 条的要求,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地面或门槛应高出本层楼地面,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0.10m,设在地下层时不应小于0.15m。

5.3.17 电气及智能化竖井能与热烟井道贴邻吗?

解答:根据《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第6.2.8 条的规定,电气及智能化竖井不应与厨房烟道、消防排烟井道、敷设有热力管道的管井贴临,可设置双墙进行隔热处理。

5.3.18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 第4.3.1 条要求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功能的电器。是否必须用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用隔离开关可以吗?

解答:必须设置具有隔离功能的电器。如果采用断路器应必须具有隔离功能,也可以采用隔离开关。

5.3.19 存在爆炸危险气体的建筑物,需要划分爆炸危险区域吗?

解答:应提供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意图,并按照爆炸危险区域的防爆要求,选择与其相适应的电气设备。

5.3.20 对于电力变压器、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和照明产品能效水平有何要求?

解答:电力变压器、电动机、照明产品应满足现行标准的 2 级能效要求,交流接触器能效水平应高于 3 级。

5.3.21 无障碍电梯的呼叫按钮安装高度、电梯运行装置和抵达音响的相关规定应满足《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55019-2021 第2.6.1 条的规定,这一条还需要电气专业在设计文件中表示出来吗?

解答:不需要,建筑专业选定了无障碍电梯就认为满足以上要求。

5.3.22 电气设备用房与常积水场所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除了做双墙外,在隔墙的两侧做防水是否可以?

解答:不可以。

5.3.23 为避免常积水场所在电气设备用房的正上方,两者之间做了夹层,对夹层的净高有无具体要求?

解答:净高应不低于 0.8m,以满足检修要求并应有通风措施。


5.4 消防供电

5.4.1 消火栓泵与喷淋泵是否可采用两组双电源?消防设备能否共用双电源?


解答:根据消火栓泵与喷淋泵的功率及计算电流值,当主进线开关整定电流不大于315A 时,宜采用一组双电源。当主进线开关整定电流大于315A 时,宜采用两组双电源。  


5.4.2 消防控制室与安防控制室合用时,可否采用一个双电源配电箱供电。


解答:不可以。消防、安防属于不同系统,对供电的要求不一样,控制室照明电源可引自消防系统双电源箱。  


5.4.3 车库排污泵是否是消防设备?


解答:用于消防排水的是,否则不是。消防电梯集水坑、消防泵房内排水泵,自动喷水及消火栓系统的排污泵均为消防设备。  


5.4.4 消防水泵房、变电所中的送、排风机如何供电?


解答:消防水泵房、变电所中的送、排风机为非消防设备,但其供电等级应与消防负荷供电等级相同。  


5.4.5 地下车库同一防火分区内,相同性质的负荷(如同为防火卷帘)可否共用双电源箱?


解答:可用同一个双电源箱,视为末端切换。  


5.4.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10.1.6 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专用供电回路是指从变配电室低压配电柜专用出线回路还是指消防用电设备的上一级线路?


解答:是指从本建筑物内总配电室低压母线上单独引出回路。如果变电室在本建筑物内,就是从变电室低压柜单独引出的回路;如果本建筑物无变电室,采用低压进线,就是从本建筑物总配电室的低压柜上单独引出的回路。  


5.4.7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设备末端配电回路断路器如何选择?


解答: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设备末端配电回路断路器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上级断路器过负荷保护脱扣电流不应小于上述设备额定电流的1.5 倍, 线路选择应与断路器整定电流匹配。  


5.4.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9.2.2 条规定,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消防配电线路中,但是山东省地方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2863-2016 要求设置,怎么执行?


解答:仅消防时使用的配电线路不设,平时及消防时均使用的配电线路需要设置。  


5.4.9 什么情况下应选用矿物绝缘电缆?


解答:当建筑物内设有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时, 总变电所至分变电所的35kV、20kV 或10kV 的电缆应采用耐火或矿物绝缘电缆。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和消防电梯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与非消防电缆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的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特级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单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 万m2 高层公共建筑)中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其低压配电干线应采用火灾预警电缆。  


5.4.1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标准  11.0.12  条规定,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消防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紧急启动消防水泵。如何实现?


解答:设置机械应急操作手柄,一旦应急启动,拉动该手柄,以机械的方式闭合主回路上的接触器,让水泵直接启动。不应采用直接用断路器接通电源的方法启动消防水泵。  


5.4.1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第7.2.2 条 1 款,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那消防风机房、电梯机房、水泵房等备用照明用电可否取自设在就地的双电源箱?机房内照明是否需要强制点亮?


解答:机房照明用电可以取自就地双电源箱。机房照明不需要强制点亮,因为机房照明不是疏散照明,属于备用照明。  


5.4.1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第 13.7.15 条 8 款: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是否要求应急照明配电箱不应有插座。


解答:不是。是指应急照明供电回路中不应接入插座。  


5.4.1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13.8,13.9 节对线缆选择采用了燃烧性能的指标,依据《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 分为A、B1、B2、B3 四个等级,是否应调整设计文件,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规定将线缆选择统一按燃烧性能等级进行划分,取消B、C、D 阻燃电缆的标注,改为B1、B2、B3 燃烧性能级别标注。


解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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