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 2008年3月3日发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自 2008年6月3日实施。该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一、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类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
水利部 2008年3月3日发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自 2008年6月3日实施。该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一、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类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 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 应包括 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 ; 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4.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 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7.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三、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有关验收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3.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1)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 2)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 3)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 4)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 5)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 6)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水利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分部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1.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2.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 2名。
3. 分部工程具备 验收 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个工作且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 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
( 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
5.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
(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
( 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分部工程验收的 成果性文件 是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水利工程阶段验收的要求
水利工程单位工程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要求
一、单位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单位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一)验收的组织
1.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
2.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 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二)验收的条件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应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 1)工程投人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 2)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
(五)验收工作的成果
单位工程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
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基本要求
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一)验收组织
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 项目法人主持 。
2.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 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报告 。
(二) 验收的条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 件后 1年内进行。一定运行条件时指:
1. 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 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
3. 其他工程经过 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水利工程建设专项验收的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的专项验收主要有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 等专项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