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US 项目衔接碳市场的现状与挑战 一.中国 CCUS 项目融入碳市场的法律体系仍不健全 当前我国的碳市场自身法律体系建设处于初始起步阶段。作为国家最为重视的碳排放交易立法,目前仅有生态环境部出台的部门规章,更高位阶的行政法规尚有待通过。作为碳市场法律上位法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法》或《低碳经济促进法》还有待纳入未来的立法规划之中。CCUS技术与碳市场之间的衔接仍然存在法律空隙。由于CCUS技术未来可以用在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碳排放交易法律除需对项目减排进行参与主体、项目类型和纳入比例等提出要求之外,仍然需要针对配套项目减排实施规则进行更新。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虽然为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奠定了一定的技术和规则基础,但其并没有纳入具体的CCUS技术减排规则,这也会直接影响控排企业或其他参与者投资CCUS技术并获得减排收益。
CCUS 项目衔接碳市场的现状与挑战
一.中国 CCUS 项目融入碳市场的法律体系仍不健全
当前我国的碳市场自身法律体系建设处于初始起步阶段。作为国家最为重视的碳排放交易立法,目前仅有生态环境部出台的部门规章,更高位阶的行政法规尚有待通过。作为碳市场法律上位法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法》或《低碳经济促进法》还有待纳入未来的立法规划之中。CCUS技术与碳市场之间的衔接仍然存在法律空隙。由于CCUS技术未来可以用在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碳排放交易法律除需对项目减排进行参与主体、项目类型和纳入比例等提出要求之外,仍然需要针对配套项目减排实施规则进行更新。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虽然为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奠定了一定的技术和规则基础,但其并没有纳入具体的CCUS技术减排规则,这也会直接影响控排企业或其他参与者投资CCUS技术并获得减排收益。
二.缺乏激励政策影响CCUS项目与碳市场衔接的积极性
目前国外高度重视CCUS项目并出台了相关经济激励措施,推动CCUS项目与碳市场衔接。例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地制定了CO2 减排核证量奖励或税收补贴等激励政策,这些政策极大地提高了能源行业对CCUS项目投资的积极性,推动了CCUS项目的大规模部署。而当前我国CCUS项目普遍处于示范或商业化示范早期阶段,现阶段CCUS技术成本偏高。根据2019年发布的中国CCUS报告的相关测算结果,燃煤电厂(低浓度源)和煤化工企业(高浓度源)的CO2捕集成本分别为300元/t和180元/t,罐车运输成本为0.9~1.4元/(t·km)。封存技术的成本因技术水平、气源来源、源汇距离等不同而差异较大,CCUS全流程成本达300~400元/t,远高于我国碳市场交易均价20~30元/t。当前我国企业的CCUS节能减排收益仍无法得到充分体现,需要有效的激励政策推动CCUS 与碳市场的进一步衔接。
三.清晰、准确的CCUS碳减排核算方法学空缺导致CCUS与碳市场衔接困难
碳减排核算方法学能够为CCUS项目减排的科学量化提供支持,也是推动CCUS项目纳入碳市场的重要基石。我国当前推动 CCUS与碳市场衔接中缺乏清晰准确的碳减排核算方法学,影响了 CCUS项目碳减排核算的准确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碳捕集工艺技术核算边界模糊
CCUS项目往往需要跨越多个行业,各个企业由于自身技术流程的差异,所采用的碳捕集技术不同,能耗和捕集效率也有所差异。由于应用碳捕集技术一定会产生额外的能耗(如用电、用热、用水等),额外能耗产生的排放量应在核证排放量中扣除,即使对额外能耗产生的碳排放也进行了碳捕集,这部分的捕集量也不应该纳入核证减排量中。集群和枢纽建设是未来CCUS项目发展的趋势,当涉及多个企业参与同一个CCUS集群项目时,每一个企业都会由于应用不同的碳捕集技术而产生额外的能源消耗,同一个CCUS集群项目下,需要核算和区分不同碳捕集源的实际减排量。前述多行业不同技术的选用带来了核算边界模糊的问题,极大制约了核算的准确性。
2.CO2 封存技术环节核算不准确
一般来说,利用CO2强化地质资源开采封存利用项目,在向地质构造中注入CO2后,会有一部分CO2与各类地质资源一同采出,而该部分CO2不仅包括一些项目向地下注入的 CO2,还可能包括一些天然存在于储层里的伴生CO2气体,导致项目CO2核算得不准确。此外,在应用CO2开展地质利用项目时一定会加装新的设备,从而产生额外能耗,额外能耗对应的碳排放应当从项目减排量核算中扣除。而前述情况在当前的碳减排核算方法学中都缺乏清晰全面的指导规则,直接影响着核算结果的准确性。
3.CCUS项目核证减排量存在双重计算
在我国现有碳市场交易试点体系下,开展CCUS项目建设的企业如果将CCUS项目用于自身减排量计算,则不允许进行CCER项目申请。目前国内已成立了专门负责各行业CCUS项目开发的公司,可以通过将CCUS项目申请CCER后售卖给企业进行减排。这就可能引发双重计算问题,即CCUS项目的实施企业可以宣称通过 CCUS项目实现了减排效果,同时企业又可以通过购买专业公司获得已备案的核证减排量进一步抵消其碳排放,导致CCUS项目核证减排量的双重计算。
4.缺乏适合我国国情的CCUS减排核算标准规范体系
我国已发布《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以及发电、钢铁、民航、化工、水泥等10个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国家标准,有效推动了碳市场对不同行业开展温室气体核算和开展碳交易。但是当前国家标准还缺乏对CCUS项目的减排核算指导。鉴于CCUS技术涉及的技术链条长、领域广,不同行业的相关技术发展速度不同步等特点,急需针对不同行业CCUS项目的发展特点,对温室气体核算标准指南进行补充完善。而且,目前国内针对CCUS项目也缺乏有效的核算认证体系,不能准确规范地核定CO2减排量,给CCUS项目与碳市场的衔接带来一定的阻碍。
本文来自于:翟明洋,周长波,张永波等.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纳入碳市场的现状、挑战与对策[J].中国环境管理,2023,15(06):87-93.DOI:10.16868/j.cnki.1674-6252.2023.06.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