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项目的大力推广,源自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明确提出“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要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EPC项目的大力推广,源自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明确提出“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要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各地纷纷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发展。工程总承包已经逐步成为一种主流建设模式,从公共项目到市政、产业园区,无不热衷于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 工程总承包一时之间形成了万能模式,经过一阵跟风,工程总承包的退潮之后,已呈现出诸多问题和隐患…
EPC具有其自身特有的优势,但并非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都适合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工程总承包适用于功能需求明确、标准化程度较高、设计施工和采购需高度融合的建设项目;相反,功能需求不明确,标准化程度较低,个性化要求高的建设项目,难以发挥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优势。
大部分EPC项目均进入结算审计阶段,一个项目因为各种问题,扯皮的事特别多,二年三年都完不成结算初审程序,做为造价人员真是苦不勘言,小心翼翼还被进了终审审计雷区。
雷区一: 各地城投及政府项目在对待EPC项目的管理能力和认知都停留在传统的管控模式经验中,用建立在平行发包基础上的管理方式,对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管理,产生重大的条款制约冲突,即是总价合同,又是单价合同,又是零变更的约定,又是总价合同发生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各种变更,各种冲突的条款频出,这是工程造价审计最为突出的问题。
雷区二: 很多政府或城投投资建设单位不考虑工程性质和项目实际情况,盲目跟风,“一刀切”,对于完全不适合的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这是EPC项目管理泛滥的重要问题之一。
雷区三: EPC的推广先天不足,立法缺失制约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2019年5月,住建部公布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管理办法一旦生效,将成为我国工程总承包领域唯一法规性文件,即便生效,效力层级较低,无法直接作为审判依据,且不同政策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困扰。
雷区四: 作为建设单位的相关部门,为规避自身的审计风险,往往一方面约定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同时又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导致在执行中产生较大争议,对总承包单位带来重大结算风险。
雷区五: 建设单位仍按传统的平行发包模式下,建安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审计机构依据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合同及施工图,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以按“量”审计为主。 这种审计思维运用到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仍然对工程结算按“量”审核,随意突破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与工程总承包相关原则是根本不符的,违背了实施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实际意图,无法真正发挥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作用和价值。
雷区六: 最低价中标盛行,难以最大程度发挥工程总承包的价值。近 几年来,最低价中标一直困扰着招标投标市场,其弊端越来越被社会大众认知,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纠偏政策,但成效不大,最低价中标仍然被广泛滥用。
雷区七: EPC 工程总承包项目本质上是具备“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对于总承包商而言,承担的责任更广泛,面临的风险更多,理应获得更高的回报,由于建设单位、财政、审计对此往往认知不足,在招标时,利用其自身强势地位,以“封顶价 按实结算”的计价方式,结算时过五关斩六将的方式层层审减,严格控制总承包单位的利润率,导致总承包单位面临的风险与收益不成比例,激化矛盾,不利于项目的执行。
雷区八: 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工期延误、进度款支付逾期等,本应调整合同价格。建设单位往往对此理解过于绝对化,利用其强势的市场地位,在合同中约定“包死价”“包干价”“任何情况下不得增加合同价格”等明显不合理的内容,对于总承包单位合理的索赔,均拒绝认可。
雷区九: “总包总包,无所不包”,很多建设单位对于工程总承包范围的理解过于宽泛,希望将工程建设中的全部责任和风险转移给总承包单位。
雷区十: 假EPC,建设单位找的设计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并主导设计工作,边施工边签发白图,全凭高管喜好随意变更,总承包对设计思路与意图一无所知无法参与,合同条款又是限额又是单价合同,又是可调又是零变更。严重克扣了总承包的利益,建设单位所有的胡来在结算时均由总承包买单。这是目前大部分EPC项目进入结算阶段的惨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