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储罐废气计算方法 问题:《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粤环办〔2021〕92号)已被《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替代,原来储罐废气采用(粤环办〔2021〕92号文中的系数法计算,但新文件中无储罐废气的相关计算方法及产污系数,请问化学品储罐(储存乙醇、乙酸正丙酯、二甲苯等物质)废气应采用什么计算方法?
化学品储罐废气计算方法
问题:《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粤环办〔2021〕92号)已被《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替代,原来储罐废气采用(粤环办〔2021〕92号文中的系数法计算,但新文件中无储罐废气的相关计算方法及产污系数,请问化学品储罐(储存乙醇、乙酸正丙酯、二甲苯等物质)废气应采用什么计算方法?
回复:您好,广东省石油炼制企业、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成品油和化学品储存、分装(配送)企业,按照《关于印发〈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及〈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2015〕104号)中《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核算VOCs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