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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工业企业的有 组织废气监测过程中,进出口同时监测,但是进出口风量却存在一定的差值,进出口风量差值应控制在什么范围?
验收检测实际检测风量与风机额定风量相差较大时数据怎么处理?
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7822-2019 )时,在没有便携式检测设备的情况下,能不能出任意浓度值?
目前新的验收技术指南规定了验收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并无具体工况规定;可是有许多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验收执行标准仍然为环评批复标准,并按新标准考核,同时对工况符合也有规定。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时该怎么办?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 公告 2018 年 第 9 号) 6.3.4 中: 1 )有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个周期采集 3- 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此时的 “ 次 ” 是指有效小时值的次数还是样品的数量?以有组织非甲烷总烃为例,是 1 小时等时间间隔采集 4 个样品,还是 3 个小时采集 12 个样品; 2 )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天不少于 3 个样品,此时的 3 个样品是否要考虑不同污染物采样时间的一致性,以无组织监测为例,总悬浮颗粒物是采 3 个样品( 3 小时),非甲烷总烃采 4 个样品( 1 小时),两者采样时间不用考虑同步; 该如何理解?
具体工作中发现,很多检测人员采集水泥厂氟化物样品时,没有同时采集尘氟和气氟,有的知道要同时采集,但不知道采样时如何连接管路?
图 8-1 氟化物采样烟气采样器连接示例图
2018 年 8 月,生态环境部印发 “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 )修改单的公告 ” ( 2018 年第 29 号)和 “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 — 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2009 )等 19 项标准修改单公告 ” ( 2018 年第 31 号),参比体积是否也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的氨和硫化氢、苯系物等采用溶液吸收采样法和吸附管采样法的气态污染物?实际体积又是否适用于铬、镉等标准中未提到的金属?如果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中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是否仍适用?( GB16297-1996 中 3.1 规定 “ 本标准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 )
【参考意见】( 1 )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 ) 修改单等技术内容,对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提出如下调整:一是对于气态污染物,测定结果为参比状态下浓度;二是对于颗粒态污染物,测定结果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 ( 2 )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等标准规范修订前,无组织排放的浓度限值仍为标准状态下的排放浓度限值。(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及标准进行整理)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 )修改单规定,颗粒物浓度小于等于 20mg/m 3 ,适用《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2017 )标准;颗粒物浓度大于等于 20mg/m 3 且不超过 50mg/m 3 , GB/T 16157-1996 与 HJ 836-2017 同时适用。修改单中颗粒物浓度指的是监测过程中的实测浓度,还是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之后的折算浓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例如砖厂隧道窑烟囱监测过程中,其氧含量浓度较高,监测结果实测浓度可能低于 20mg/m 3 ,但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之后的折算浓度之后就可能高于 20mg/m 3 ,在此种情况下是 GB/T 16157-1996 、 HJ 836-2017 两标准同时适用,还是只适用于 HJ 836-2017 ?
【参考意见】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 ) 修改单中的浓度是指标准状态下的干废气浓度(不进行折算)。根据 GB/T 16157-1996 修改单的规定,颗粒物浓度小于等于 20mg/m 3 ,适用《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2017 ) 标准;颗粒物浓度大于等于 20mg/m 3 且不超过 50mg/m 3 , GB/T 16157-1996 与 HJ 836-2017 同时适用。 (来自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8 )
固定污染源气态污染物检测的传感器什么时候换?
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硫测定方法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