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模式下“半拉子”工程价款结算之探讨
吃瓜少女
2023年12月12日 09:55:20
来自于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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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固定总价: 所谓“固定”,就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半拉子工程 (never-to-be finished project)是指:工程进行到一半或者多半时,因某些因素的影响,导致工程处于停止而搁置起来或配套设备不齐全的工程。    

   
工程实践中,因一方当事人原因或其他客观及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程成为“半拉子工程”情况频频出现,由此而引发的“半拉子工程”结算纠纷也屡见不鲜。目前,对于固定总价模式下,如何就“半拉子”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已成为工程与司法界讨论的热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只是对于固定价合同在已经施工完毕时的结算方式进行了规定,对于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工程尚未完工时如何结算工程价款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到目前为止,对于固定价合同中未完工工程如何办理结算的问题,仍是在工程司法界争论不休。对此,各地高院对这一问题所持的观点也不尽相同。    

   
一、各地高院对尚未完工工程结算的相关规定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离施工现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2、《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第十一规定,固定价款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确定所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得出工程价款。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方法如何确定?第(6)项:建设工程为未完工程的,应当根据已完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来确定已完工程造价。如果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无法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的,一般可以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以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来确定已完工程造价。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同意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占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的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但建设工程仅完成一小部分,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归责于发包人,因不平衡报价导致按照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将对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可以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情况据实结算。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如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但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当事人一方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造价鉴定依据的,不予支持。    

   
6、《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单价结算的,则应根据固定单价核算出已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则按照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计算出已完部分工程价款。    

   
7、《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5条规定,对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工程量比例计算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二、“半拉子工程”价款结算牵扯的几个问题    

   
1、未完工程结算的必要条件是工程质量合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2、关于工程量的确定    

   
(1)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可以对有争议部分的工程量结合施工图纸、工程资料、监理资料并进行现场盘查核实,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完成 已完工程量的确认并签署工程量文件。    

   
(2)如双方无法就已完成的工程量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委托有资质的造价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量进行鉴定确认。    

   
3、关于工程价款的确定    

   
关于计价标准的确定,一般要依据合同的约定。对于无效合同,要依据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原则处理。对于价款约定不明的合同,要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当年定额标准确定。    

   
三、“半拉子工程”两种常见的结算方式:    

   
1、正向定额结算 :即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并参照合同约定最终确定工程价款。    

   
2、按比例结算 :即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固定总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应结算工程价款。    

   
计算公式为:应结算工程价款=固定总价×(同一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部分价款÷同一取费标准计算出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总价款)    

   
对于“半拉子工程”按比例结算,一方面:未突破法律的相关规定,仍在固定总价的基础上进行的计算;另一方面:能在同一取费标准下较为合理、公平地确定已完工程价款所占总工程价款的比例。    

   
三、建议    

   
1、对于固定总价模式下的“半拉子工程”的价款结算建议按下列顺序进行:    

   
(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计价方法及结算依据作出了明确约定,或双方单独签订结算协议时,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对已完工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2)若合同中未就“半拉子工程”的结算未有专门约定,建议采用“按比例结算法”对已完工程进行价款确定,除非承包人在报价过程中存在不平衡报价等特殊事项。    

   
2、建议合同在合同专用中约定当出现如中途退场、半拉子工程情况下,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并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3、不管怎么说,出现半拉子工程都是合同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所以,在平时的工程建设中应加强风险意识,消除对工程不利因素于萌芽状态,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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