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规》里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喷规》里喷头的布置和系统作用面积的计算等。具体如下: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6.2.18 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2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3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15%~30%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火规》里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喷规》里喷头的布置和系统作用面积的计算等。具体如下: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6.2.18 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2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3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15%~30%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4 探测器设置在吊顶上方且火警确认灯无法观察时,应在吊顶下方设置火警确认灯。
5 地铁站台等有活塞风影响的场所,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30%~70%时,探测器宜同时设置在吊顶上方和下方。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5.0.1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规定值的1.3倍确定,且喷头布置应按本规范第7.1.13条的规定执行。
7.1.1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透性吊顶开口部位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m,且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大于开口的最小宽度;
2 喷头间距及溅水盘与吊顶上表面的距离应符合表7.1.13的规定。
表7.1.13 通透性吊顶场所喷头布置要求
总结成表格更有助于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