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1 通用条款 一、工程实际情况与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设计的符合度。 二、方案交底、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方案实施情况验收、各级安全旁站、验收。
一、工程实际情况与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设计的符合度。
二、方案交底、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方案实施情况验收、各级安全旁站、验收。
三、危大工程作业人员的三级入场教育情况。
一、基坑工程通用条款
1、基坑支护由专业分包设计(非专业设计院设计、无正式基坑支护蓝图),基坑支护安全设计计算书。
2、基坑开挖范围内降、排水控制措施。
3、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制。(JGJ120-2012 8.1.5)
4、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5、基坑监测项目、频次、数据。(JGJ120-20128.2)。
6、开挖深度超过2m及以上的基坑周边必须安装防护栏杆。
7、基坑内应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
二、放坡开挖工程
1、基坑开挖存在坑中坑时,位于支护根部附近的坑中坑开挖方式。
2、放坡坡度控制,分层、分段、对称、均衡、适时的开挖原则。
三、土钉墙(复合土钉墙)支护工程
1、所有进场原材的现场质量验收,原材复试,试块的留置及相关现场检测试验(土钉、锚杆抗拔试验)。
2、采用预应力锚杆复合土钉墙时,锚杆拉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土钉墙墙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3、土坡表面喷射混凝土面层构造满足设计要求。(钢筋网规格、加强钢筋规格、混凝土厚度、混凝土强度等级)
4、存在锚杆施工时,应先调查探明附近的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
四、内支撑工程
1、挡土构件(排桩、地下连续墙)相关现场检测试验,满足设计要求。
2、内支撑结构各构件规格型号、弓虽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内支撑结构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设计工况一致,必须遵循先支撑后开挖、先换撑再拆撑的原则。
4、内支撑的施工偏差,支撑标高的允许偏差为30mm;水平位置允许偏差为30mm;临时立柱平面位置允许偏差50mm,垂直度允许偏差1/150。
一、支撑体系各构配件产品合格证,钢管扣件有进场复试记录,钢管壁 厚不得低于2.8mm。
二、架体构造,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水平及竖向剪刀撑、扫地杆;梁底支撑立杆纵、横距、主龙骨材质;梁底支撑与楼板支撑的连接满足危大专项方案要求。
三、立柱接长严禁搭接,相邻两立柱接头不得在同步内。(JGJ162- 2008)
四、支撑架基础是否存在沉陷、坍塌、滑移风险;应对重型结构支撑架下的楼板结 构承载力进行验算,宜有设计确认。
五、施工荷载集中处,如混疑土浇筑时使用的布料杆等站立处模板加固措施。
六、超高支模必须竖向和顶板分开、分次施工,先浇筑竖向结构、具备强度条件后拆模,将其作为顶板梁蹲的连墙件抱柱点使用。
七、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部分区域和5m-8m支撑高度区域不得使用无国标、 行业标准规范的架体(例如键槽等架体)。
八、混凝土浇筑期间监测及预警。
一、大型机械设备类通用条款
1、安装单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审批或与现场 实施不一致的。
2、使用三台及以上大型机械设备必须配备专职机管员并持证。
3、租赁单位必须在局合格分供方名录内,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必须安装人脸识别系统。
6、项目安装的首台大型设备,分公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参与并指导安装验收工作。
7、起重机械的连接螺栓必须齐全有效,结构件不得开焊和开裂,连接件不得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零部件不得达到报废标准。
8、垂直度测量数据超过规范要求的。
二、塔式起重机
1、基础设计计算书,使用天然地基时,应有钎探试验和抗倾覆稳定性验算。
2、附着采用预设穿墙孔,穿墙螺栓 背板的方式进行固定。
3、附着杆件材质规格型号与产品说明书一致,若使用自行设计的要有相关计算和原厂认证;非标附着杆件的验算,附着装置支承处的建筑械安装拆主体结构验算。
4、群塔作业防碰撞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机之间最小架设距离不小于2m的安全距离。
5、荷载限制装置、行程限位装置、保护装置必须安装并灵敏可靠。
三、施工升降机
1、施工电梯基础位于地下室顶板或楼板上时,应在基础下方增加回顶进行验算。
2、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3、附着安装间距满足产品说明书要求,最大不超过9m。
4、电梯通道脚手架的卸荷及拉结措施。
5、限载标识明确,严禁超载。
6、安全装置、限位装置、防护设施必须安装并灵敏可靠。
一、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1、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装置设置规范,灵敏有效、无故障。
2、附墙支座位于悬挑构件处,对支座及悬挑构件进行核算。
3、架体提升时,附 着数量,自由端高度,附着支承结构附着处混凝土实际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4、卸料平台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相连接的,有相关测试报告或省级以架工程程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
5、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6、原则上不允许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下降作业。遇特殊情况必须进行下降作业的,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体系完善下降作业安全管控措施,经分公司主管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同意人法可进行下降作业。
二、高处作业吊篮工程
1、吊篮支架支撑点结构承载力。(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JGJ202-2010 5.2.11)
2、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
3、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
4、同一吊篮内作业人员不超过2人。
5、钢丝绳不应存断丝、断股、松股、锈蚀、硬弯及油污和附着物;安全钢丝绳应单独设置,型号规格应与工作钢丝绳一致。
三、卸料平台工程
1、悬挑式卸料平台各构配件规格、型号应与方案一致,若采用专业分包商提供的产品,还应与产品鉴定证书一致
2、悬挑式卸料平台主梁应使用整根工字钢或槽钢,禁止接长使用。
3、悬挑式卸料平台主绳、保险绳吊点应分别设置。
一、当桩净距小于2.5米时,应采用间隔开挖,相邻排桩的最小施工净距不得小于4.5m。
二、护壁厚度不应小于100mm,构造钢筋直径不小8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
三、每日开工前必须检查有毒、有害气体;开挖深度超过10m时,应有其他送风设备。
四、当渗水量过大事,应采取场地截水、降水或水下灌注等有效措施。严禁在桩孔中边抽水边开挖边灌注,包括相邻桩的灌注。
五、挖出的土石方应及时运离孔口,不得堆放在孔口周边1m范围内,机动车辆的通行不得对井壁的安全造成影响。
六、开挖范围内有易塌方地层,防塌方措施、孔底扩孔部位防塌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