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无锡市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实施细则(试行)》(锡建城〔2018〕3号)实施以来,有效推进了我市市政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营造了诚实守信的建设环境,现根据细则试行以来的具体情况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用规范的调整,在广泛征求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和部分企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 决定对市政施工企业信用分考核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在全市市政业企业综合大检查期间,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纳入质量安全监管但施工进度不具备检查条件的, 可以在综合大检查整体结束前申请单独考核 。
二、 动态调整综合大检查用表 。为强化市政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底线意识,进一步加大对施工企业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配备质量管理人员等情况的考核力度,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要求, 进一步细化检查内容、均衡配置考核分值、严格加分项得分规则 。市政企业综合考核用表在工程综合考核实施前发文发布。
三、 关于各类通报表扬和奖励得分 。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得分。QC成果奖(市政类)以课题作为加分依据,同一课题取得不同级别荣誉,不重复加分;参与抢险救灾或突发应急事件得分与通报表扬为同一事项的不作累计得分,参与抢险救灾或突发应急事件加分封顶分值调整为2分。
四、 本文明确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与《无锡市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实施细则(试行)》 (锡建城[2018]3号)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审核、加强监管。各部门、各单位在实施中,如有意见、建议及时向我局反馈。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