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新要求!建设单位不仅对质量负首责,还对安全负首责!
回头看的见
2023年09月11日 09:30:06
来自于时事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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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丨 浙江省住建厅、各省住建厅、建筑管理 整理丨度川管理研究部 截至目前, 26省发文 贯彻落实住建部 《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     严格落实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源自丨 浙江省住建厅、各省住建厅、建筑管理

整理丨度川管理研究部
截至目前, 26省发文 贯彻落实住建部 《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 严格落实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近日,浙江省住建厅再发布《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继【 浙建〔2021〕15号】文要求建设单位对 工程质量 负首责之后,本次新增对 安全生产 承担首责!

重点内容如下:

01      
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承担首要责任      

     

第三条  建设单位 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与组织者, 是工程建设的总负责方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周期的安全生产承担首要责任 不替代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监测等参建单位 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七、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建设单位要承担 首要责任 。对存在7种情形之一的, 纳入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黑名单” (自建设工程满足以下情形起期限 2年 ),重点监管。(具体情形请见正文)

0 2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任职要求提高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 应当履行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 牵头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巡查检查,每周至少1 次。

建设单位 应当 聘任 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的人员 担任项目负责人 。严格到岗履职, 每月带班检查不少于其工作日的50%

编者注:目前,多省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更高的任职条件。

青海 项目负责人 应具备 工程类 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4个条件其中之一

宁夏、湖南、重庆 项目负责人 作为受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 应具备 工程类或经济类 大学本(专)科及以上学历 。规模以上工程 还应具备 高级以上职称 等3个条件之一

成都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 均应具有 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 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上海、雄安 :规模以上工程的 项目负责人 应当具有 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 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浙江 宜委派 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 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负责人

其他省市文件要求为中级职称或者没有作出相关要求。

03      
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 配备专门工作力量 ,负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未按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力量的,建设单位不得发包 三个自然年内 累计发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在 3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的,建设单位 必须 设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七条  建设单位 不具备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 必须 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具体要求详见正文部分)

第八条  建设工程中 环境、消防、职业健康 等涉及安全的设备设施 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单位 必须 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编者注: 目前,住建部已经发布 37本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文末附37本规范汇总) ,其中:

  •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标号GB 55016-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标号GB 55036-2022,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 ,标号GB 55034-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04        
其他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 单独约定 并于建设工程 开工日一个月内 向承包单位支付 至少50%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节选  建设单位应当 在招标文件中 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文末附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 和重大事故风险清单

第十一条 节选   建设单位应当 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施工场地 。其中,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实施期间的堆放荷载应当严格控制, 不得大于原设计承载力 已出现结构性损伤部位 在修复或加固前不得进行施工堆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确保 施工工期不少于标准工期的 80%

【 浙建〔2021〕15号】 文要求: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 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 不宜少于7天/层

第十四条  经建设单位同意 ,且不与本规定外交通、水利等其他行业的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抵触情况下,一名 注册监理工程师 可担任 不超过三项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26省市区发文

附五方责任主体处罚细则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细则内容摘录自住建部文件附件。小编予以摘录,供大家参考。

一、建设单位

     

     

二、勘察单位

     

     

三、设计单位

     

     

四、施工单位

     

     

五、监理单位

     

     


     

浙江省原文如下:

为切实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我厅起草了《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9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邮箱:xpy20012009@163.com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3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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