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关于进一步明确河湖健康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建立河湖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办河湖〔2022〕324号)明确,2023年全面启动、2025年底前完成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河湖(无人区、交通特别不便地区的河湖,以及监测设施不完善、监测数据无法获取的河湖除外)健康评价工作,建立河湖健康档案。为指导各地进一步优选评价指标、优化评价方法、规范建立档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关于进一步明确河湖健康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建立河湖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办河湖〔2022〕324号)明确,2023年全面启动、2025年底前完成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河湖(无人区、交通特别不便地区的河湖,以及监测设施不完善、监测数据无法获取的河湖除外)健康评价工作,建立河湖健康档案。为指导各地进一步优选评价指标、优化评价方法、规范建立档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应分类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工作,选用的指标必须涵盖河湖健康档案指标。对于流域面积较小、监测数据较难获取的河湖,以及季节性河流、冬季封冻河湖等,各地可根据本通知推荐方法,结合本地实际,简化评价指标、监测方法、评价方法等。常年无水河湖、咸水湖只对“盆”和“社会服务功能”相应指标进行计算,不对其健康等级进行综合评定。
河湖健康档案指标的评价方法与赋分标准详见附件1,监测和调查方法见附件2。本通知涉及的河湖健康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赋分标准等与其他标准存在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根据河流流域面积和湖泊常年水面面积对河湖进行分类,分类方法只用于各地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建立河湖健康档案工作。其中,本通知所称A类河湖是指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河流,常年水面面积2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湖泊;B类河湖是指流域面积200平方公里及以上、300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常年水面面积5平方公里及以上、20平方公里以下的湖泊;C类河湖是指流域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常年水面面积5平方公里以下的湖泊。
A类河流健康档案指标为岸线自然状况、生态流量满足程度、水质优劣程度、鱼类保有指数/鱼类多样性指数、防洪达标率、公众满意度等6项。
A类湖泊健康档案指标为岸线自然状况、最低生态水位满足程度、水质优劣程度、湖泊营养状态、鱼类保有指数/鱼类多样性指数、浮游植物密度、公众满意度等7项。
A类河湖原则上应在选用河湖健康档案指标的基础上,依据水利部河长办印发的《河湖健康评价指南(试行)》(第43号),选择较为全面的评价指标,构建完整的指标体系,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工作,编制河湖健康评价报告。根据实际需要,亦可选用其他相关推荐性标准。
B类河湖原则上选用河湖健康档案指标(与A类河湖相同),依据推荐权重表(见附件3)开展健康评价工作,编制河湖健康评价报告。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其他指标,但应维持准则层权重不变。
C类河湖健康档案指标为岸线自然状况、水质优劣程度、公众满意度等3项。
C类河湖原则上选用河湖健康档案指标开展健康评价工作,编制河湖健康评价表(见附件4)。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其他指标,编制河湖健康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