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风与空调系统 防火防爆要求 ( 1 )除有特殊功能或性能要求的场所外,下列场所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 )甲、乙类生产场所和储存场所。 2 )产生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且所排除空气的含尘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
( 1 )除有特殊功能或性能要求的场所外,下列场所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2 )产生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且所排除空气的含尘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 25% 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3 )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且所排除空气的含气体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值 10% 的其他场所。
( 2 )甲、乙类生产场所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非防爆送、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3 )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3 )排除的不同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通风系统。
4 )除上述第 1 项、第 2 项规定外,其他建筑中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的通风系统。
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 5 层,以构成一个完整的建筑防火体系,防止和控制火灾的横向、竖向蔓延。当管道在防火分隔处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且建筑的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有效地控制火灾蔓延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穿过楼层的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且应采取下述防止回流的措施:
1 )增加各层垂直排风支管的高度,使各层排风支管穿越两层楼板。
2 )排风总竖管直通屋面,小的排风支管分层与总竖管连通。
3 )将排风支管顺气流方向插入竖向风道,且支管到支管出口的高度不小于 600mm 。
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管道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以防在管道内局部积聚而形成有爆炸危险的高浓度气体。
设置的位置应根据可燃气体、蒸气密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比空气轻者,应设在房间的顶部;比空气重者,则应设在房间的下部,以利于及时排出易燃易爆气体。进风口的位置应布置在上风方向,并尽可能远离排气口,保证吸人的新鲜空气中不再含有从房间排出的易燃易爆气体或物质。
( 8 )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和不燃性楼板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在防火墙两侧各 2m 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并在穿过处的空隙用不燃材料填塞,以防火灾蔓延。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其排风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和车间隔墙。
( 9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先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净化处理,以防浓度较高的爆炸危险粉尘直接进入排风机,遇到火花发生爆炸事故,或者在排风管道内逐渐沉积下来自燃起火和助长火势蔓延。
( 10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排风机、除尘器应与其他一般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补充),且应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这是因为不同性质的粉尘在一个系统中,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例如:硫黄与过氧化铅、氯酸盐的混合物能发生爆炸;炭黑混入氧化剂自燃点会降低。
补充:( 1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且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 。
(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2 )风量不超过 15000m 3 / h ,且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 60kg 的定期清灰的除尘器和过滤器。
(二)通风、空调系统风管、风机等设备的材料选择
( 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建筑,单、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 2 )风管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 3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 0.8m 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