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编制 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编制的依据是:合同工期目标,工程阶段目标,承包人应达到的施工水平与能力,以及施工布置、施工方案、施工资源配置、设计文件、工程设备加工订货周期、现场施工条件及业主提供的条件等;
(一)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编制
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编制的依据是:合同工期目标,工程阶段目标,承包人应达到的施工水平与能力,以及施工布置、施工方案、施工资源配置、设计文件、工程设备加工订货周期、现场施工条件及业主提供的条件等;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监理机构协助业主(或按业主委托)完成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编制,并随着工程进展进行调整、优化和完善;
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经业主审定后,将作为审查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制定业主供应计划以及对合同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实施控制的基础性文件。
(二)施工进度计划
工程项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进度计划或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报送的施工计划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概述,施工程序与施工工艺,工程形象进度与关键线路网络分析,施工资源配置计划,施工机械台班或台时利用率、生产率及材料消耗定额指标分析,工序循环作业时间分析,进度计划横道图,业主提供条件(工程设备、供图、材料、场地、资金等)的供应计划等。
(三)施工过程进度控制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总工期目标与报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按章作业、均衡施工、文明施工,避免发生突击抢工、赶工局面。
出现施工进度严重拖延,并可能因此影响合同目标时,监理机构应及时发出加快工程进展或加速施工指令,或直接向承包人发出调整、修改施工进度计划的指示。
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施工进度计划在执行中必须进行实质性修改时,承包人应提出修改进度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查。
工程被指令暂停施工时,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妥善照管,争取创造早日复工条件。